定额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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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73
颗粒名称: 定额优待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91-192
摘要: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对超期服役或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增加20%。1985年的优待,以1984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人均收入不足350元的单位补足350元。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比1984年人均收入增加20%。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发奖金200元,立二等功的发奖金150元,立三等功的发奖金100元。
关键词: 民政经济 拥军优属 民政工作

内容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对超期服役或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增加20%。1985年的优待,以1984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人均收入不足350元的单位补足350元。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比1984年人均收入增加20%。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发奖金200元,立二等功的发奖金150元,立三等功的发奖金100元。凡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入伍,服役期(至本人提干部或转志愿兵止)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其家属。城镇青年入伍后,其家属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1987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136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5.4%。其中烈属702户,军属4204户,残废军人893户,复员军人1757户,退伍军人23811户。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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