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190-192
摘要: 建国前后,对烈属、军属、荣军、复员军人和工属优待,主要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工分)、粮、款定额补助等形式。
关键词: 民政经济 拥军优属 民政工作

内容

建国前后,对烈属、军属、荣军、复员军人和工属优待,主要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工分)、粮、款定额补助等形式。
  代耕解放战争时期,烈、军、工属和荣军以及支前民工,按每户的劳动力和地亩多少,“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有劳动力者少优待或不优待,无劳力或劳力少者多优待;负担代耕的户,劳力多的多负担,劳力少的少负担。
  1949年9月,代耕实行地头插牌的办法,注明优待对象、地亩数和代耕人。1951年实行三种代耕方式:一是资耕制,即将代耕粮交给家属,自找代耕户;二是包耕制,即将需代耕的土地交给生产互助组耕种;三是将需代耕的土地固定到户,签订合同,保证耕种质量。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1957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规定:“凡缺乏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又无其他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民兵、民工及其家属方可享受优待,以全社全年的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凡优待对象全年所挣的劳动日不够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农业合作社补给。”“凡地主、富农成份的烈、军属,如已入社并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者应同样享受优待。”此规定付诸实施后,绝大多数优抚对象都能达到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如,1957年城关胜利农业合作社人均收入64.35元,烈属1户4人,人均66.14元,比一般社员高2.7%。军属5户12人,人均65.9元,比一般社员高2%。
  定额优待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对超期服役或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增加20%。1985年的优待,以1984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人均收入不足350元的单位补足350元。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比1984年人均收入增加20%。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发奖金200元,立二等功的发奖金150元,立三等功的发奖金100元。凡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入伍,服役期(至本人提干部或转志愿兵止)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其家属。城镇青年入伍后,其家属生活困难者,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1987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3136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5.4%。其中烈属702户,军属4204户,残废军人893户,复员军人1757户,退伍军人23811户。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