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1559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执行 |
分类号: | D921.14 |
页数: | 2 |
页码: | 185-186 |
摘要: | 1950~1984年,县法院实行“审执合一”,即审判庭同时负责执行工作。1984年12月,建立执行庭。凡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均由执行庭承办。1985~1987年,办理执行案件60件,其中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49件,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法律文书11件。 |
关键词: | 法院 刑事案件 审判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