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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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5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1
页码: 185
摘要: 1950~1987年,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1103件,年均292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143件,占73.3%,年均214件;财产权益纠纷2960件,占26.7%,年均78件。
关键词: 法院 刑事案件 审判机关

内容

1950~1987年,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1103件,年均292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143件,占73.3%,年均214件;财产权益纠纷2960件,占26.7%,年均78件。
  1950年贯彻婚姻法以后,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离婚案件)剧增。1950~1957年,年均审结此类案件36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3.4%,其中1951~1953年,年均58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1.5%,1953年多达766件。1957年后,由于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婚姻的自主权,此类案件呈曲线下降状态。1957~1987年,年均168件,其中有6个年份在百件以下。1979年以后,此类案件则呈上升趋势。1979~1987年,年均208件,其中1987年240件,比1979年的126件增加90.5%。此间离婚案件上升,主要是草率结婚和第三者插足等原因造成的。
  财产权益纠纷,1950~1957年,年均审结13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6%。1957~1978年,由于经济政策方面原因,此类案件锐减,年均审结25件,其中10件以下者有6个年份。1979~1987年,此类案件猛增。1979年,27件,1987年315件,年均163件。1987年,县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中,财产权益纠纷占61%,婚姻家庭纠纷占39%。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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