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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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4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2
页码: 183-104
摘要: 本文包括旧审判机构,日伪县政府司法承审处,人民审判机关,法庭,人民陪审员。
关键词: 法院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内容

旧审判机构1911年,建立肥城县初级审判厅,隶属泰安地方审判厅。司法审判权由知县行使,知县聘请“刑名”1人,协助办理诉讼。1912~1925年,审判机构沿清制。后撤销初级审判厅,司法审判权仍由县长行使。另置承审员1人,协助县长审理诉讼案件。1927年,各级审判机构改称法院。1928年,成立肥城县法院,下设审判处、检察处和问事处。审判处设刑庭、民庭,时有审判官(院长由审判官中委任)、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承发史、检验史、录事、庭丁(法警)、公丁(服务员)等22人。1933年,撤销县法院,恢复县长兼理制。1936年,成立司法处,由县长兼主任,下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1人,包括书记员、承发史、公丁等共8人。
  附:日伪县政府司法承审处 日军侵占肥城期间,县长兼承审处主任,下配承审员1人,录事、缮写员、法警等共10余人。
  人民审判机关 1939年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一科负责民政和审判工作。1944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48年9月,开始审判反革命案件。1950年5月,建立肥城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问事处和办公室,配干警10人,辖看守所。同年11月,看守所移交公安局。1958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成立“政法联合办公室”,下设侦查、检察、审判3个业务组。1959年7月,撤销“政法联合办公室”,公、检、法各自恢复行使职权。1968年3月,公、检、法同时被军管。军管小组设审判组,一切案件的处理均由军代表和群众组织的代表讨论决定,《判决书》也由军管组署名盖章。1973年6月,撤销军管组,7月恢复法院建制。1987年法院列为副县级单位,李继仰任院长。全院共有干警89人,其中审判员以上职务的50人。派出的人民法庭由1966年以前的2处增至18处。
  法庭 建国后成立过4种法庭。
  一、人民法庭 为集中审判反革命案件设立。1951年1月5日,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2月9日,建立县人民法庭及13个区的分庭。县人民法庭由县委书记张瑞周兼庭长,区分庭由区委书记兼庭长。人民法庭对反革命犯罪分子有依法逮捕、关押和审判权。1951年12月,人民法庭撤销。此后,反革命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
  二、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实施,境内首次进行普选。为及时审判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同年11月依法在县内分选区建立5处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5月,县、乡两级选举结束后,普选法庭撤销。
  三、巡回法庭 1954年5月,县法院在县西部屯头村和南部边院村建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55年1月,巡回法庭撤销。
  四、人民法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1955年,将第一、二巡回法庭先后易名为“肥城县屯头人民法庭”和“肥城县边院人民法庭”。1968年,法院实行军管后,法庭撤销。1973年10月,两庭恢复。至1987年,全县17个乡镇驻地和矿区都设置了人民法庭,共配干部42人,占全院在职干部的50%。
  人民陪审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选举人民陪审员72名,1965年120名。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恢复。1987年,选举人民陪审员92名。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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