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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4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81-182
摘要:
本文描述了法纪检察1953年到1987年办理的案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被告人,经检察院侦查、起诉,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肥城县
检察机关
检察制度
内容
法纪检察始于1953年,至1966年共办案43起,绝大部分是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九区(今汶阳镇)东史乡乡长马某,挟嫌报复,将农民李文荣捆绑致死。北庄村村长赵某,强迫命令,将农民赵炳芬吊打致死。经检察署侦查、起诉,1953年4月,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桃园公社党委副书记李某,利用职权奸污妇女多人,并诬告陷害揭发其罪行的干部群众。经检察院侦查起诉,1962年由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1978~1987年,检察院共侦办法纪案件27起,被告人35名,其中玩忽职守的16起,23人。1982年肥城矿务局杨庄煤矿工程师李某、王某玩忽职守,造成巷道突破透水,淹死3人;1983年王瓜店镇医院中药士陈某、王某,误将“蒲黄”当“雄黄”配剂,造成10名患者中毒,其中4人死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被告人,经检察院侦查、起诉,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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