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1537 |
颗粒名称: | 审查批捕人犯 |
分类号: | D916.3 |
页数: | 2 |
页码: | 180-181 |
摘要: | 1955年6月~1966年9月,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大部分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县检察院决定者只占31%,其中批准逮捕者占65.5%,不批准逮捕者占20.6%,其余13.9%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6年,公安机关以虐待家庭成员和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等罪名报捕青年农民田某。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材料不实,退回补充侦查。结果查明全系乡党支部书记挟嫌报复,捏词陷害。1957年,公安机关报捕人犯53名,经检察院审查,全部批准逮捕,合格率100%。1958年,公安机关按照“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要求办案,侦查质量下降,全年报捕人犯289名,经检察院批准逮捕者146名,合格率为48.9%。1978年恢复检察院以后,侦查质量稳步提高。至1987年,公安机关报捕的人犯全部由县检察院审查决定,其中批准逮捕者占83.5%,不批准逮捕者占13.6%,退回补充侦查者占2.9%。1980年公安机关报捕人犯合格准捕率为75.6%,1987年达87.8%。 |
关键词: | 肥城县 检察机关 检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