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狱看守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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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2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狱看守所
分类号: D916.7;D631.7
页数: 2
页码: 178-179
摘要: 本文描述了肥城县监狱,看守所,行政拘留所。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劳动改造制度 公安工作

内容

监狱清末民初,县衙设监狱,由刑房管辖,址在县衙西,监房7间。已决犯与未决犯混押。置吏目1人,狱卒6人。1911年,肥城县监狱被命名为“模范监狱”,抚部院财政局提法司饬令补助纹银100两。1916年,监狱附设看守所,典狱长兼看守所长,已决犯与未决犯分押,看管人员一个班。1928年县法院建立后,监狱由法院管理。1933年,撤销县法院,县政府成立司法处,监狱由司法处管理。1948年7月,国民县政府撤离时,县大队副大队长鲍星三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扫狱”事件,打死27人,伤近百人,遇难者多为共产党员、村干部和土改反霸斗争中的积极分子。1951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劳改队,关押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1953年3月撤销。
  看守所1916年,监狱附设看守所。1942年5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看押所,公安机关承担看押任务,行政管理隶属司法科。当时看守所无固定地址,随县抗日民主政府移动。1948年秋,在伊家沟村建看守所。1950年5月,县政府迁入县城,看守所随迁至县城邱家祠堂。1956年在东门里新建看守所。1979年,迁至新城西北隅至今,占地9亩,监室20间,设人犯放风场、卫生室、阅览室等。
  行政拘留所 1983年前在看守所内另设监房,管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1983年1月,设行政拘留所,配专职干部和看管人员。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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