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和爆炸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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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518
颗粒名称: 枪支和爆炸物品管理
分类号: D922.1;D912.14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文描述了公安机关与劳动安全、乡镇企业和物资管理等部门联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加管理枪支和爆炸物品。
关键词: 行政法 治安管理 公安工作

内容

旧政府允许枪支私有,是匪患猖獗、民不聊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建国后,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一切非军事系统和人员所持的枪支弹药严加管理。至1950年,共收缴私有手枪、步枪和冲锋枪419支,各种子弹3567发,手榴弹147枚。1951年,对非军事系统和人员的枪支佩带和配置进行了普查、调整和登记,照章发了《持枪证》。1958年,对射击运动用的枪支弹药作了保管和使用场地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管理混乱,曾发生一职工盗枪自杀,一干部擦枪走火误伤女儿致死事故。1981年,对各式猎枪、气枪和射击运动用枪等非军用枪支进行普查登记、发证,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至1987年未发生事故。
  1954~1960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猛增,事故迭发。1957年冬,东尚里农业社一保管员手执明火到仓库取炸药,致药罐爆炸,屋塌人亡。1960年4月27日,李家店水利工程办公室存放的600斤黑色炸药,因吸烟丢火引爆,炸死2人,伤16人。此后加强了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全县取消了8处黑色火药生产点;实行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统由物资部门专储、专营;公安和劳动安全部门定期对厂矿企业、施工单位和农村社、队直接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轮训、考核。考核合格者发证许可接触或使用爆炸物品。1979年以后,对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又有所放松,先后发生利用爆炸物品行凶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5起,因渎职、违章作业等造成爆炸事故36起,死伤41人。1987年,公安机关与劳动安全、乡镇企业和物资管理等部门联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加管理,爆炸伤亡事故很少发生。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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