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层政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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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49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基层政权
分类号: D921.12
页数: 3
页码: 166-168
摘要: 本文描述了1891年1985年县基层政权的变化以及各个时期设立的机构。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 机构组条例

内容

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县基层政权为乡、社、村三级,辖4乡33社479村,分别设乡长、社长和村长。
  1910年(清宣统二年),依照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改基层政权为城镇、乡、村,辖1镇8乡536村,分别设镇长、乡长和村长。
  民国初年,基层政权,沿清制。
  1928年,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县组织法》规定,县辖基层政权9区、34镇、32乡、673村。区公所设区长、辅助员和区丁;乡、镇设乡长、镇长;村公所设村长。1934年,全县设9区、239乡、63镇、676村。区公所设区长、指导员;乡、镇设乡长、镇长;村设村长。
  1935年,按照国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自治法原则》规定,县内实行保、甲制(即10户为甲,10甲为保),设甲长、保长,建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保、甲负责“管、教、养、卫”任务,即清查户口,党化教育,催收捐税,组织乡镇武装等。1937年“七七事变”后,县内国民党基层政权分化瓦解。
  1939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辖7个区公所,设区长、指导员。
  1940年11月,按照《山东省战时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区设正、副区长,由区长兼任区队长;乡设正、副乡长,下设财经、建设、教育等委员;村设村长。
  1943年9月,按照《山东省区公所组织条例》规定,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设正副区长,文书、民政、财粮、文教、武装和公安助理员,由区长兼任区队长。
  建国后,乡政府为基层政权机构。1955年9月,乡人民政府改称乡人民委员会,全县辖13个区公所,130个乡人民委员会。区公所设正副区长,文书、民政、财经、文教、生产助理员。1958年5月,撤销13个区公所,全县辖30个乡人民委员会。同年9月,全县建立14处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文书、民政、财经、文教、生产、武装助理员和公安特派员。1962年,全县辖12处人民公社,57个管理区。管理区为人民公社的派出机构,设正副主任。
  1968年9月,全县先后建立12处公社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办事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组、生产组、民政组、教育组等。
  1980年12月,各公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社管理委员会,至此全县辖12处人民公社,83个管理区。1982年增设刘家庄镇。
  1984年1月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体制,全县设立13个区(镇)、67个乡镇人民政府。区配备正副区长,乡镇配备正副乡镇长。
  1985年11月,撤区建乡,全县辖9镇、8乡、590个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基层政权机构。
  附:伪基层政权情况
  1938年3月伪基层政权实行区、乡、镇和保甲制。同年4月,伪山东省公署颁布《山东省各县区乡镇公所组织规则》,全县设9区、32乡、35镇,676村。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和委员若干人,乡镇设乡镇长和“联保”主任。
  1941年,伪基层政权实行保甲制,全县有7个乡镇建立7处“联保”,辖43保,430甲,10个保甲自卫团。1942年,伪基层政权辖67个乡镇,788个保,58个“联保”,6802个甲。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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