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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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6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页码: 259-231
摘要: 退职、退休职工195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退职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后,年老体弱职工开始办理退职退休。回原籍的外地退职退休职工散居各村,镇(公社)不予组织管理,退休金一般由原单位每月或每季邮寄。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

内容

退职、退休职工195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退职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后,年老体弱职工开始办理退职退休。回原籍的外地退职退休职工散居各村,镇(公社)不予组织管理,退休金一般由原单位每月或每季邮寄。根据上级规定,退休职工逐步增加退休金,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2元。1986年1月起,每人每月又增发5元。 根据(85)鲁劳管字92号文件精神,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前精简退职的职工中,目前无固定收入的,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从1985年5月始,每人每月发补助费20元,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补助15元。1987年6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8元。 离休、退休干部 1970年8月,根据省委《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通知》精神,各行业干部陆续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发80%,工作满20年的发75%;不满20年的发70%,满10年不足15年的发60%,但不得低于25元,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原工资10%的护理费。1982年4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老干部实行离职修养,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先后办理了离休手续,原先已退休的改为离休。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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