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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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6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035.3
页数: 2
页码: 251-252
摘要: 建国前,民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调处,使问题解决;对于较难解决的纠纷,调处不成,则邀集亲友或乡邻有德望者协同处理,使问题得以解决,化仇为睦。再解决不了的民事纠纷,就非“打官司”不可了。 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解问题。
关键词: 治安工作 行政管理 社会秩序

内容

建国前,民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调处,使问题解决;对于较难解决的纠纷,调处不成,则邀集亲友或乡邻有德望者协同处理,使问题得以解决,化仇为睦。再解决不了的民事纠纷,就非“打官司”不可了。 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解问题。1952年2月,《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实施。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不了的再经乡、区调解处理。“文革”初期,调解委员会不宣而散。1972年6月,全社43个大队重建调解委员会。1978年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归民政部门负责。1978年公社设司法办公室,配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大队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民事纠纷。村为第一线,一般纠纷尽量就地解决,不上交“矛盾”,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再上交司法部门。司法人员受理后,到原调解单位,配合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论。如纠纷一方不服,可向法庭上诉。 民事纠纷每年约110起,1980年113起,1983年102起,1987年97起。1987年受理的案件中,婚姻案30起,赡养案15起,债务案17起,继承案3起,打架斗殴案32起,调处结案率达92%。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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