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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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5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205-208
摘要: 清末,境内工商税以盐税为主。民国初年沿清制,设税卡或集市征收烟酒盐等税。 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改办新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和牙行、油类、牲畜、屠宰、烟酒牌照营业税以及田房契税统称杂捐。 1939~1949年,因战争所需,凡枪弹、炸药、中西药、电池、棉花、粮食、汽油等军需品及日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其他通用品,为鼓励入境限制出境,采取税率有别加以限制。豆油、花生油出境税率15%,入境5%。
关键词: 税收 契税 税负

内容

清末,境内工商税以盐税为主。民国初年沿清制,设税卡或集市征收烟酒盐等税。 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改办新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和牙行、油类、牲畜、屠宰、烟酒牌照营业税以及田房契税统称杂捐。 1939~1949年,因战争所需,凡枪弹、炸药、中西药、电池、棉花、粮食、汽油等军需品及日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其他通用品,为鼓励入境限制出境,采取税率有别加以限制。豆油、花生油出境税率15%,入境5%。迷信品、奢侈品,以高税率限制入境,神香、鞭炮、化妆品等,入境税率50%;香水、洋烟等入境没收。农村税收,主要是牲畜、屠宰和酒税。牛马驴骡交易税按价向买主征收3~5%;屠宰税定额征收,每头牛3元(鲁西币),羊0.3元,猪0.5元,后改为按价征3%。酒税按池征收,大池每月300元,中池每月250元,小池50元。为加强征收管理,采取奖惩办法,凡查获偷漏税,货主除补交税款外,并处以税款1倍以上的罚金。如系群众揭发,提10%的罚金作奖酬,最多不超100元;如系税务或机关干部查获,提取5%作奖酬,最高不超过20元。当时由于政治环境、市场物价不稳定,税收特点:一是税额变化大,1头猪的屠宰税1年半的时间由60元增至2500元。二是消费品税率高,1949年白酒税率80%,露酒100%。当时酿酒是工商税的主要来源。三是应税品种及税率规定细,货物税品种、税率多达972个。四是起征点低,手工制纸烟的起征点为支,1947年1月每支课税0.1元,1948年2月,每支2元,从量计征。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和《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全国征收14个税种,后调为11种。此时境内执行6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牌照税。 1953~1956年,税收工作既要为经济筹集资金,还要利用税收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1953年国家确定以“保征税收,简化手续”为原则,修正税制。税制修正后,境内执行7种税:工商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个人所得税。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已批准不纳税的私营批发商,从1953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私营工业采取限制措施,以高税从严限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征所得税、房地产税节制其资本。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境内执行的有: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由于公社化运动,农村曾一度停止税收。1959年1月恢复农村税收。但对农村生产队所办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对公社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水泥制品、原木,不征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一般10~15%。1966年后,按国务院指示,停止集市交易税,只保留税种。 1969年,为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精神,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社队办工业,暂免所得税。全年利润24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征所得税。对投机倒把和地下工厂、运输队、包工队,采取补税罚款和取缔措施。 1972年3月,国务院发布《工商税条例(草案)》,对税制进行简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并为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所得税,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 1974年1月,按财政部规定,社队企业所得税由原来固定比例,改按超额累进制税率征收。税率为20~45%。 1978年以后,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乡镇办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社员人均收入50元以下老革命根据地的社队工副业,免征5年所得税。 1982年底境内税收单位工业户22个,其中国营7户,集体15户;商业户146户,其中国营14户,集体62户,个体70户;交通运输户50户;其他(饮食服务、修配修理)381户,总计599户。税率为:煤炭机械工业5%,化学造纸业10%。发电业15%;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无论国营、集体,一律3%;牲畜交易(买者交税)和水产品出售交5%;原木(买者交税)临时经营和无营业证者交10%;木制产品交5%。1982年共收税576.897万元。 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新开征11种税,加原有12种,全国23种税。石横执行的16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建筑税、罚款收入等。1984年后,对小型集体企业施行新8级超额累进制。即1000元以下征税为10%,1000~3500元为20%,3500~10000元为28%,10000~25000元为35%,25000~50000元为42%,50000~100000元为48%,10~20万元为53%,20万以上为55%。 1985年先后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同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石横范围执行),税率5%。 1987年,石横税务分局共组织收入各税与基金2451.246万元,其中中央级企业完成811.809万元;省级完成382.918万元,县级完成805.452万元。县级任务中,集贸市场收入完成46.159万元。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91.69万元,征收国家能源交通基金254.555万元,教育附加16.326万元,代征水资源费86.754万元,育林基金1.74万元。是年,境内实有纳税户970户,其中国营企业20户,集体企业111户,个体业户839户。 税务分局工商税收一览表 1987年石横主要税源一览表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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