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石横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050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工商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3 |
页码: | 205-208 |
摘要: | 清末,境内工商税以盐税为主。民国初年沿清制,设税卡或集市征收烟酒盐等税。 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改办新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和牙行、油类、牲畜、屠宰、烟酒牌照营业税以及田房契税统称杂捐。 1939~1949年,因战争所需,凡枪弹、炸药、中西药、电池、棉花、粮食、汽油等军需品及日用品禁止出境,入境免税。其他通用品,为鼓励入境限制出境,采取税率有别加以限制。豆油、花生油出境税率15%,入境5%。 |
关键词: | 税收 契税 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