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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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5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205-206
摘要: 农业税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关键词: 税收 契税 税负

内容

农业税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清朝称地丁、漕粮。民国初期称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业税在税务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 清初,丁银、地赋分征。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为征收方便,实行地丁合一,即将丁银并入田赋一起征收。 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北京政府通令改征银元,归并杂项税目,改为币制折价按亩征钱。地丁及租课每两银折征银元(亦称大洋)2.2元(其中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1925~1927年,每两银增至8元,米每石增至8元。1928年国民革命军进驻山东后,又将田赋地丁银折征4元(国税2.2元,省税1.8元),漕米每石仍折征6元。实行1年3征,即夏秋征银,年末征米。1941~1943年,连年大旱,农业歉收,日伪不仅田赋及其附捐有增无减,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还加派大宗临时附捐。1941年田赋、附捐、杂捐比1934年增加1.2倍。 1939年,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暂时照顾地主经济利益,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一方面按各区情况适当分派征收救国公粮;1940年底形势恶化,抗日军政人员分散转移,征借粮款暂时停止。1943年,抗日形势好转,恢复公粮征收。按山东战时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公粮全年按夏秋两次征收。麦子占40%,小米、高粱占45%,黄豆占15%。以5%的麦子按价折合征收棉花。1944年春,采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其方法按1938年8月21日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即“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烈、军、荣、工属和鳏、寡、孤、独给予减免照顾。1948年,通过清查丈量土地,按折合标准亩扣除免征点(人均3亩和3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人均3亩以上的不扣)后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全年征粮33斤,麦季征粮13斤,柴草26斤。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 1950年,执行“种多少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2年查田定产,统一计量单位,评定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195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常年产量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税率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个体经济变成集体经济,纳税户也由个体变为集体。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境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依山区、平原各种地质条件差异确定农业税率,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0.06~16.2%。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交纳农业税由集体转向个体,实行户交粮户结算,或村代户结算两种。 农业税征收,1952年前直接征收粮、棉、油、柴草等实物。1953年以后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结算税款。标准粮即以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瓜干等6种粮食的单价平均计算税粮。每斤标准粮规定为0.1元,财政部门以货币入帐。从1961年起,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特别对农税标准粮的价格曾作过几次调整。1961年每斤标准粮调为0.116元;1967年调为0.127元;1978年调为0.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71号文规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将合同定购的数额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超购价,全年夏秋两季统算平均价。1985年每斤0.2元,1987年增至0.207元。其他经济作物亦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作农业税。 农业税的征收是根据评定的常年产量,而实际产量却逐年增加,加上价格不断上调,农民的税务负担稳中有降。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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