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石横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0411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土地管理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页码: | 173 |
摘要: |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归县农业局,1987年建土地管理局。石横镇设土地管理所。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根据用地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与被征单位就征地面积、用途、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助费等项达成协议后,3亩以下者由乡镇政府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及3亩以上者,由地区以上机关审批。 征地补偿费,1965年以前按土地级差定额计算。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