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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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4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173
摘要: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归县农业局,1987年建土地管理局。石横镇设土地管理所。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根据用地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与被征单位就征地面积、用途、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助费等项达成协议后,3亩以下者由乡镇政府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及3亩以上者,由地区以上机关审批。 征地补偿费,1965年以前按土地级差定额计算。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归县民政局,1982年归县农业局,1987年建土地管理局。石横镇设土地管理所。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凡建设征地,由征地单位根据用地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与被征单位就征地面积、用途、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助费等项达成协议后,3亩以下者由乡镇政府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及3亩以上者,由地区以上机关审批。 征地补偿费,1965年以前按土地级差定额计算。1966~1981年改为按该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量产值的3倍计算。1982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费的计算改为年产值的4倍。1986年根据上级指示改为5倍,如系菜园、果园、鱼塘、藕塘等经济收入高的土地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此外,还增加了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标准为该征地3年前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对人均占有耕地特少的单位可超过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情况特殊,被征单位的群众仍不能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最高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能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20倍。如群众生活仍不能维持,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1988年经上级批准,中西、石横二村、中东、新胜4个村的1267户、5540人先后转为非农业人口。 1987年,根据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泰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每平方米征税5元。全县分3个档次。石横镇境内土地,占用每平方米交税5.2元。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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