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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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横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007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82
摘要: 1962年,中共中央为改变生育的无计划状态,发出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此,开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政策 中国

内容

1962年,中共中央为改变生育的无计划状态,发出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此,开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1980年,公社党委、管委执行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独生子女户实行奖励政策,在商品供应、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方面优先照顾,把是否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作为考核干部、提干、晋级的条件之一。是年3月始发“准生证”。1981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1980年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作了补充。对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独生子女免费医疗。要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他们的待遇;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扣发主要领导成员的半年奖金,且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对强生二胎的干部、职工、社员一律收回《独生子女证》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除经济上按上级规定予以制裁外,还要予以一次罚款。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还要给予纪律处分。临时工、合同工和其他雇用人员一律辞退。对屡教不改、离职躲避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除名。 1986年,贯彻实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全县农村独女户逐步推行有计划、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政策。规定要求,既要保证完成人口包干计划,又有利于优生、优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原则,凡农村独女户(母女均系农业户口),母亲年龄满三十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但要本人申请,上级批准,终止独生子女优待;对符合“间隔式”生育规定而自愿不生二胎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知识出处

石横镇志

《石横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1997.8

《石横镇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力求做到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的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在内容上,以记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重点,详今略古,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编纂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密考证,秉笔直书。纵观全志上起清朝末年,下至1987年(大事记和少量章节下限酌情下延),百年间,大事要事,无不备载;横看党政军文、社会百业,其沿革、兴衰、变迁及概要,资料丰富,内容翔实,可资可鉴,是一部揽石横古今,昭当代后世的历史文献和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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