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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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550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F253.7
页数: 4
页码: 74-77
摘要: 《利津年鉴》1999卷中对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

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提高,保障财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收入管理
  1.各乡(镇)要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所有乡(镇)直部门和驻乡(镇)的县直部门派出机构(按预算外资金属地管理原则)的各项收入必须由财政所集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对应上缴预算的收入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县、乡(镇)国库。对本级组织和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应缴上级的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对挪用专款的,一经发现,处以50%以内的罚款,并从财政拨款中扣缴。
  3.预算外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乡(镇)财政所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统一专户,各项预算外资金收人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其支出由乡(镇)财政所按照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各乡(镇)直部门经财政所批准只允许开设一个支岀专户,用于核算财政所拨付资金的支岀业务。对上缴下拨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通过财政专户办理。
  4.严禁在财政所之外,开设收入帐户,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对隐瞒、截留预算内外收入的除责令纠正以外,同时对违纪金额全部没收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支出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正常的工资性支出由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发放。对办公、水电、邮电、印刷、设备购置、修理费等开支,金额在300元以内的由乡(镇)长批准后开支;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开支。
  2.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人必须持合法的报销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乡(镇)长审核签字后报销,每月底经乡(镇) 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把关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财会人员不得办理。
  3.来人接待实行派餐单制度。各乡(镇)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对上级来人确需安排就餐的要制定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填写派餐单按排就餐,并详细记录。每月汇总报乡(镇)长审核确认,同理财小组组长会签后报销,若临时无支付能力,可由乡(镇)长给饭店开具借据,作为今后的开支依据。
  4.基建、农业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副业等重大工程项目,事先由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乡(镇)领导班子研究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由承办单位编报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其工程结算价值,并由项目负责人向乡(镇)领导班子报告其开支情况,方可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四方签字方能报销。工程拖欠款的借据,也必须由上述四方人员签字后,方能生效,否则,财会人员不能支付工程欠款。
  5.及时办理费用结算。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必须在十日内结算。对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而不能按时支付的费用,要先挂帐处理,其欠款在会计核算中据实反映。对超过结算日期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对财产物资实行财政所与政府办公室双重管理。所有的财产物资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有关的帐卡,财政所对固定资产和需单独核算的库存物资,设置有关明细帐。
  2.购入财产物资,先由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到财政所报销。对增加的固定资产,财政所要及时登记入帐。
  3.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借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乡(镇)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方可借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对职工个人借用的公物,须建立个人领用统计表(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每年核对一次。调动时应将使用的公物交清,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出租、捐赠、变卖、报废要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对财产物资,要每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再调整帐务,达到帐帐、帐实相符。
  四、债权债务管理1 .加强债权债务款项发生的审查。
  对债权的发生,必须首先取得债务方符合规定的凭证,并有经办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三方签字,方可办理。对债务的发生,必须取得债权方认可的、符合规定的凭证,并有经办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的三方签字。严禁私人借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但必须限期归还,到期不还者从工资中扣还。对数额较大的借出款项需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债务方、债权方或项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混淆,否则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领导提供债权、债务到期情况,限期进行清偿,并及时处理帐务。对干部职工因公预借的款项,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公务完成后十日内结清,并一借一清。对各项债权、债务至少每年核对一次,达到帐实相符。对债务方(或债权方)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归还)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核销帐务。
  五、票据使用和管理
  1.乡(镇)政府(单位)取得的各项收人,要按照收入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专用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对各项支出及往来款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两联单和自制票据。对不合法票据,领导不能签字,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否则追究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2.票据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印章,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款。
  3.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专用票据),由乡(镇)财政所到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收费单位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并设置专门帐簿登记票据的领取、使用和缴销情况。
  4.收费单位每月末将用完的票据存根清理登记,加盖财务印章后交回财政所,领购新票据。财政所将验讫后的票据存根妥善保管,每半年到县财政局换购新票据。需要销毁的票据,要向领购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批准同意造册登记,由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5.严禁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和涂改、伪造票据。收费单位不得将收费票据转借、转让、出售,也不能挪用、丢失和损坏以及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否则,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各乡(镇)要配备与财政(财务)工作相适应的财政(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会计证,持证上岗。乡(镇)政府要确保其办理正常业务工作时间,不得因抽调从事其他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财会人员的撤换必须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并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不得交叉使用,严格内部牵制制度。岀纳入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时,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各乡(镇)要加强对财政(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4.原始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合法有效。财会人员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随意涂改、挖补。
  5.各乡(镇)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准确登记会计帐簿,并确保帐面整洁规范。业务量较大的随时登记,业务量较小的可一旬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随业务发生时间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银行和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6.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人要组织会计人员定期对会计帐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必须每月进行一次。
  7.会计人员要按月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内所发生的各项业务全部登记人帐,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收入和支出类帐户,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年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转帐,及时编制年度决算。
  8.对于违反上述会计基础工作规定,造成帐目混乱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吊销会计证,调离财政(会计)岗位。
  七、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2.各乡(镇)财政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
  八、监督检查制度
  1.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设3—5人,其组成人员必须经群众推荐,乡(镇)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理财小组每半年对本乡(镇)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写出乡 (镇)财务管理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报告,连同本期财务开支情况,向乡(镇)领导班子通报,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各乡(镇)财政所、审计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直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
  3.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务工作的指导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经常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并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纠正,两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调换会计人员,并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把乡(镇)财务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乡(镇)财务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审计,审计面每年要达到50%,确保每两年审计一遍,并将审计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如发现违纪、贪污等重大问题,对乡 (镇)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九、其他
  1.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告县政府。
  2.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用分行业记事的办法,系统地记载各行业、各乡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实况,所用资料为1998年度,与《利津年鉴》(1998年卷) 相衔接,保持了历史资料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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