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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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2000年卷》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440
颗粒名称: 利津县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分类号: D631.19
页数: 2
页码: 87-88
摘要: 利津县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关键词: 政治工作 林地产权 制度改革

内容

为了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林地产权管理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林地,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县境内林地、林木生产、经营和管理,除居民房前屋后宅基地上的林木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县境内集体所有成片造林,河、沟、路、渠两侧林地、林带,实行拍卖、承包、租赁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五条农田林网及田间、沟旁宜林地带林木,除个人所有,按照有利于农、林生产,有利于管护的原则,由乡(镇)、村根据实际,确定拍卖、承包及其他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已具备绿化条件但尚未绿化的规划宜林地,可由政府或集体先造林,后拍卖、承包、租赁,也可将林地使用权直接拍卖、承包或租赁。
  对土地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配套、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地,可由政府或集体先改土、治水,植树造林,再对外拍卖、承包或租赁使用权。也可直接对外拍卖、承包、租赁,直接拍卖、承包、租赁的,可适当给予造林补助。
  第七条政府鼓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发宜林荒地,并在资金、技术、物资方面予以扶持。
  第八条拍卖、承包、租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应首先确定合理底价,然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经营者。
  第九条拍卖、承包、租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30年,最高不超过50年,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转包。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后,由县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十条经营者应按照县、乡(镇)林业发展规划,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林业生产,并按期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林木成活率、保存62利津年鉴率达不到合同规定或违反合同将林地挪作他用、未按期完成造林任务、林木管护严重失职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拍卖、承包、租赁,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二条拍卖、承包、租赁林地、林木所得资金,乡(镇)政府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经费,留村集体部分作为造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水系绿化林地由县水利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或直接拍卖、承包、租赁。
  第十四条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林地的征占使用,林木的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令第五号县长郭丰璞1999年8月24日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2000年卷

《利津年鉴2000年卷》

《利津年鉴》2000年卷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载了利津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全貌,反映了利津县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成就,具有一定的年度特色、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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