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2004》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376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4
页码: 373-386

内容

利津县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集中供热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集中供热价格是供热单位通过热力管网将热能供给生产、办公和生活等用户的价格,由供热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第四条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县供热价格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合理补偿价值、与公众收入水平相适应、合理使用资源、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据社会中等成本合理制定集中供热价格,并根据供热成本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价格。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七条集中供热价格采取两部制价格,由容量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容量热价用于补偿供热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热价用于补偿供热运营成本。
  第八条集中供热实行分类热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将用热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经营服务用热四类。各类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确定。
  第九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的,责任由拒签合同方承担。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用热期限、收费标准、交费时间、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热用户安装计量表的按热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表的按建筑面积收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时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用热价格交纳用热费。对不能分户控制用热的未入住房按30%交纳用热费,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交纳用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或停止供热。
  第十二条集中供热价格是最终到用户的结算价格,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用热费,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十三条本县的供热采暖期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气候情况提前或延期供热,但总的供热时间不得低于120天。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不得低于16°C。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连续保质供热。因发生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或间断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时间收费。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16°C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减收用热费。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发生的价格纠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如实提报供热成本费用及相关资料,严格执行调价申报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査处:(一)越权定价、擅自调整供热价格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三)不按规定执行调价申报制度的;(四)对国家明令停止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五)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的;(六)提供服务质量与价格不符合的;(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县内区域锅炉供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利政发[2004]8号,2004年2月19日印发)
  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效率年”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提速,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县政府确定开展“政府效率年”活动。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提高政府效能,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作风疲沓、办事拖拉、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问题,着力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服务效率、决策效率和抓落实的效率,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节奏明显加快,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开展“政府效率年”活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狠抓落实,确保“政府效率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做好十项工作:
  (一)转变政府取能和行政管理方式。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把握政府定位,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坚决放开,把应该由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纯靠行政命令、下指标等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传统方式,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设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4月上旬前,举办两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收费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搞好配套制度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寓执法于服务之中。
  (三)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与上级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前三轮精简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对现有的192项保留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坚决取消,并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于7月1日前予以公布。同时,进一步精简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7月1日前,凡有保留审批事项的部门、单位都要依法逐项明确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审批时限、职责股室以及职责人员等,并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同一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要归并到一个股室、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四)切实办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凡入驻中心的部门、单位,其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各入驻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再在本部门、单位审批和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设附加条件和办理程序。吸收验资服务机构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其他审批事项相对较少,暂不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要确定相关人员作为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随时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五)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职责权限。
  由县人事局负责,尽快制定完善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深入开展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活动,全面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理顺部门职能,解决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督促和指导审批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理顺部门内部职责关系,明确每个股室、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有章可循,每一项工作都有据可依,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完善责任制。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进一步加大督査考核力度,完善督査考核办法,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督査,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此项工作由县督查局负责落实。二是完善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承诺内容、服务标准、投诉办法等,并将践诺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有诺必践。此项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督査。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听证及专家咨询等制度,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使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都要在门口显要位置设立公开牌,标明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结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违诺责任追究和政策规定的调整、动态性工作,并明确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及所在楼层、房间、联系电话等,以方便广大群众和外来投资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学校、医院及水、电、暖等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此项工作要于4月底前完成,县监察局负责进行全面督査。
  (七)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同时健全完善应急事项处置工作网络,确保得到快速妥善处理。对提请县政府决策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提前搞好调査研究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和依据, 复杂事项要提出几套比较方案。增强纪律观念,对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要坚决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八)大力精简会议、文件。
  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会议,切实做到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程序,要控制会期、规格和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压缩文件、简报,原则上一个部门只保留一种文件一种简报。凡上级已有明确规定,我县没有新的贯彻意见的,一律不再发文;凡属部门职责范围或几个部门可以联合发文的,县政府及办公室一律不予发文或转发。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会风、文风,切实改变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做法,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抓大事、抓落实上。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加快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县直各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要于5月底前接入城域网,实现公文、信息的网络传输处理,推进无纸化办公;积极发展网上资源查询、网上审批等便民服务。此项工作由县信息产业局负责落实。
  (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
  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恪尽职守,埋头苦干,主动服务,对群众提请办理的事情能立即办理的要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限时办结。要加强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明确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做到能够准确把握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要继续加强培训工作,突出国家公务员英语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双技能”计算机培训,制定翔实计划,扎实组织实施,全面提升我县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对外交往能力。此项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落实。
  三、监督检查
  由县督查局负责,把“政府效率年”活动纳入政务督査考核范围,对确定的事项,要分解立项,专项督査。由县监察局负责,在全社会开展公开评议行政执法部门活动,要定时间、定范围、定标准,实行统一管理,评议结果要纳入年终考核,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把提高效率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和考核的重点,尽快制定《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依据。尽快制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效能投诉的査处力度,促进“政府效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政府效率年”活动的领导,成立“政府效率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落实“政府效率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于4月上旬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动员部署工作。4月中旬前报县监察局,同时抄报县政府办公室。6月底前搞好小结和“回头看”,年底作好总结,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
  (摘自利政发[2004]16号,2004年3月30日印发)
  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受市厅级表彰的先进单位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中国茶文化拾趣
  ▲“茶”字的起源,最早见于我国的《神农本草》一书,它是世界上最古的第一部药物书。据有关专家考证,该书为战国时代(公元前5年~公元前221年)的著作。
  ▲我国茶圣——唐代陆羽于公元758年左右写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茶叶专著《茶经》,系统而全面地论述了栽茶、制茶、饮茶、评茶的方法和经验。根据陆羽《茶经》推论,我国发现茶树和利用茶叶迄今已有四千七百多年的历史。
  ▲茶叶在我国西周时期是被作为祭品使用的,到了春秋时代茶鲜叶被人们作为菜食,而战国时期茶叶作为治病药品,西汉时期茶叶已成为主要商品之一了。从三国到南北朝的三百多年时间内,特别是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佛家利用饮茶来解除坐禅瞌睡,于是在寺院庙旁的山谷间普遍种茶。饮茶推广了佛教,而佛教又促进了茶灶的发展,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所谓“茶佛一味”的来源。到了唐代,茶叶才正式作为普及民间的大众饮料。
  ▲茶叶自古以来就成为中日两国人民友谊的纽带。唐朝时,日本僧人最澄来我国浙江天台山国清寺研究佛学,回国时带回茶籽种植于日本贺滋县(即现在的池上茶园),并由此传播到日本的中部和南部。南宋时,日本荣西禅师两次来到中国,到过天台、四明、天童等地,宋孝宗赠他“千光法师”称号。荣西拝师不仅对佛学造诣颇深,对中国茶叶也很有研究,并写有《吃茶养生记》一书,被日本人民尊为茶祖。南宋开庆年问,日本佛教高僧禅师来到浙江径山寺攻研佛学,回国时带去了径山寺的“茶道具”、“茶台子”,井将径山寺的“茶宴”和“抹茶”制法传播到日本,启发和促进了日本茶道的兴起。
  ▲我国宋代时就已有阿拉伯商人定居在福建泉州运销茶叶;明代郑和下西洋,茶叶也随着销售到东南亚和南部非洲各国。明代末期,公元1610年荷兰商船首先从澳门运茶到欧洲,打开了中国茶叶销往两方的大门。
  ▲我国关于茶馆的最早记载,要算唐代开元年间封演的《封氏闻见记》了,其中有“自邹、齐、沧、隶,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煮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唐宋以后,不少地方都开设了以卖茶水为业的茶馆。到了清朝,民间曲艺进入茶馆,使茶馆成为文化娱乐和休息的场所。
  ▲相传我国最大的茶馆是四川当年的“华华茶厅”,内有三厅四院。成都茶馆设有大靠背椅,饮茶聊天或打盹都极为舒适。
  ▲我国人民历来就有“客来敬茶”的习惯,这充分反映出中华民族的文明和礼貌。古代的齐世祖、陆纳等人曾提倡以茶代酒。唐朝刘贞亮赞美“茶”有十德,认为饮茶除了可健身外,还能“以茶表敬意”、“以茶可雅心”、“以茶可行道”。唐宋时期,众多的文人雅士如白居易、李白、柳宗元、刘禹锡、皮日休、韦应物、温庭筠、陆游、欧阳修、苏东坡等,他们不仅酷爱饮茶,而且还在自己的佳作中歌颂和描写过茶叶。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2004

《利津年鉴2004》

出版者:山东地图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县境概况、政党政务、群众团体、军事、政法、综合经济管理、金融保险、黄河、社会生活、社区开发区、服务指南、附录等26个栏目,记载了利津县辖区内2003年各行各业的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