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利津县委文件索引
(续表一)
(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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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索引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利津县人民政府文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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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七)
(续表八)
政协利津县委员会文件索引
(续表一)
中共利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索引
文件选录
【县委文件】
关于印发《利津县2003年度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县的督査考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县督査考核办公室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督査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实事求是,掌握实情,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县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督査考核的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督查考核过程中,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确保督査考核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充分调动积极性的原则。要通过督查考核树立正气,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抓工作落实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督査考核突出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兼顾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重点考核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
(四)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髙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査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督査考核的范围为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垂直部门、限额以上企业。
第六条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全委会议、县委专题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上级会议、文件和市政府部署的督査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县直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创新工作、招商引资、日常督查四部分。部分部门、单位考核预算外资金争取工作。
(二)乡镇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査三部分。
(三)企业考核指标主要是纳税额、固定资产和技改投入、出口总值、髙新技术产值四部分。
第八条督査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县直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县督査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县督査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督査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县督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由县招商办制定下发。创新工作、日常督査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制定下发。
(二)乡镇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县国民经济政策法规—341—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县督査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县督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乡镇。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督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专项督査依据有关会议和县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县督査考核办公室以督査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乡镇。以上具体指标数字及考核办法由县直相关部门制定下达。
(三)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县经贸局、县外经贸局、县科技局制定下发。
第九条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督査的方式
(一)公升督査。把督査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 围绕督査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査。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 直接深入到督査现场,了解督査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査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査。
(四)跟踪督査。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査,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査。县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督査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査与联合督査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査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县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深入调研。督査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査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县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考核结果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日常督査和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督査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査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二)认真核实。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査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分别计算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得分,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査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县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得分情况,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县督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利发〔2003〕15号,2003年5月6日印发)
中共利津县委关于印发《利津县科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强我县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在职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县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条件
第五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引咎辞职;本人没有提岀辞职的,应责令辞职:
(一)定性方面
1、政治素质较差,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给全局利益或整体工作造成损害的;
2、理论水平较低,不能准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能躬身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思想不够解放,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注意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领导经济工作或为经济工作服务的水平低,达不到现任领导岗位业务技能要求,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或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
4、工作作风不够细致,因工作失误、不负责任、管理不力或作风专断、不讲科学、盲目决策,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坏的;
5、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缺乏责任感、事业心,精神不振,不思进取,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因主观原因,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与原来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6、组织领导能力弱,决策水平一般,工作力不从心,尽管工作努力,但因能力、身体或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7、因自身行为不当,无故违背工作承诺,或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承诺,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10、未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究,导致下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11、沽名钓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骗取荣誉和利益的;
12、工作飘浮,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解决实际问题,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导致干群矛盾激化,连续发生群体性事件的;13、违背组织原则,在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制造矛盾,闹无原则纠纷,犯自由主义,或心胸狭隘,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经组织谈话警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14、在选人用人方面搞不正之风,在干部推荐、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社会影响较坏的;15、私欲膨胀,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为政不廉,或生活作风不正,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社会形象不好,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6、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17、做岀其它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定量方面
1、重大项目未经科学论证,盲目决策,或违反工作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累计超过上述指标)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连续两年完成目标任务不到50%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
4、在年度工作目标督査考核中,考核名次连续两年居末位且得分低于70分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在地方管理部门中连续两年居后3位且得分低于70分的县直部门(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5、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在任期内出现两次被否决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7、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40%;连续两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2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考察确实存在突岀问题的;
8、所在单位因工作被动或存在其它突出问题,一年内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一年内被市级以上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批评两次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9、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未达标,或连续两年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10、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擅自挪用救济款、扶贫款、社会捐助款及预算外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因以权谋私或犯其他错误,被纪检、监察部门査处,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12、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3天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岗位后不履行职责,不积极开展工作,对工作造成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13、组织纪律观念淡漠,自由散漫,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缺勤10天以上15天以下,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14、诫勉期满后,因诫勉问题没有得到纠正而继续诫勉,或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
第三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程序
第六条引咎辞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辞职申请,报送县委组织部;
2、县委组织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査,提出是否准予辞职的意见;
3、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同意辞职的,由县委组织部书面通知干部本人;
4、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免或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务,干部本人要在接到县委组织部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由任免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责令辞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平时考核,听取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意见和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
2、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县委组织部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深入考察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3、县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4、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书面通知干部本人;
5、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免或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务,干部本人要在接到县委组织部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由任免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提出辞职请求后,任免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领导干部接到县委组织部责令辞职的通知后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后,不因辞职而免予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
第四章辞职干部的使用
第十一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和组织审查,确认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政绩突出,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利发〔2003〕22号,2003年6月27日印发)
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
(试行)
(2003年5月5日)
为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县工业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就总体而言,我县工业发展仍处于工业化的初始阶段,总量规模小、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还不够突出。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正确认识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现状,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速度,努力开创工业经济新局面,实现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立足利津实际,发挥比较优势,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坚持以大投入发展工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提高工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全县工业增加值和限额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速度预期为20%左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年均20%的增长速度,新型工业化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改造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招商引资与启动内资相结合、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培植起支撑全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积极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石油化工、纺织服装、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技术与制药、机械电子和精细化工六大产业,力争到2007年,六大产业销售收入达到95亿元,实现利税10.5亿元。实施“1210” 工程,培植骨干企业群体,力争五年内扶持发展一批销售收入过亿元、利税过千万元的支柱企业。其中,销售收入过30亿元、利税过3亿元的企业集团1个,销售收入过10亿元、利税过亿元的骨干企业2个,销售收入过亿元、利税过千万元的重点企业10个。筛选一批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大、市场前景广阔的拳头产品,做大做强,力争用5年的时间,打造一批独具利津特色的名牌产品。
(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利津投资兴业或合作办企业,借助外力加快发展。二是实施挂靠大企业战术,横向联合,附大攀强,嫁接改造,借助外力膨胀规模。三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发展空间,推动更多的企业和产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质量服务,努力将利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工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吸引更多的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规模效应。
(四)切实做好产学研结合文章。一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研究开发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工业化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市场营销过程中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三是鼓励企业运用髙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产品优化升级,增创发展新优势。四是引导企业、园区有针对性地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靠和对接,开展产学研结合。同时,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建设,为高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载体。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加快工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环境,切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投资工业,兴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知识入股、职业经理人以管理知识入股;鼓励公职人员到企业挂实职或领办(创办)企业,其身份、工资、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设立专家服务奖励基金,鼓励各类专家、学者或髙级管理人员来我县担任顾问或挂职、兼职,为工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服务,帮助引进工业项目或解决技术疑难问题。
(六)建立完善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把加强服务与引导作为政府工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空间,引导激励县内外投资者加大对工业的投资力度,迅速膨胀我县工业经济总量。建立项目推介制度,定期向县外投资者及金融机构推介有价值的工业项目,争取投融资支持。健全工业经济发展信息咨询系统,努力解决企业信息资源少和寻找、推介项目难问题。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担保公司,为入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逐步使企业经营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
三、政策措施
(一)税费政策
1、县内新建工业企业达到规定投资额的,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落户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给予优惠。特大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以上项目须通过由县经贸局、科技局组织的专家评估认定。
2、县内原有工业企业(不包括未恢复全额征税的企业)以上一年度上缴县级国库部分(超过50万元以上者)为基数,当年实际上缴数额超过上年水平的,基数内部分按1%计奖,超过基数部分按20%计奖,奖金发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利华益集团的奖励。按企业税收总额的1.5%计奖,其中30%奖给法人代表,70%奖给班子其他成员。
3、县政府协调县供电公司在电费结算等方面对用电大户给予优惠。
4、鼓励对工业企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个人,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①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投资者(包括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多种投资方式)从工业企业分得的红利,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政府和企业发放给有功人员、优秀人才、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的各类奖励,以及财政发放给到工业企业挂实职或领办(创办)工业企业的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5、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科研所) 的,除税前列支科研经费外,再以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基数,国家级的按10%、省级的按8%、市级的按5%所形成应纳税所得额,免交所得税。
(二)财政扶持政策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县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贷款贴息、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贴息、综合信息服务、企业发展战略策划研究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给予支持和鼓励的事项。同时,从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费用,用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利津县工业发展顾问团等。
(三)投资引资政策1、县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职工自愿入股资金等创办、领办工业企业, 达到规定投资额的,除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外,按实际投资额抵顶创办、领办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同时,对创办、领办单位主要发起人,参照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2、乡镇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开发区的,企业上缴的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乡镇。
四、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经济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增强加快工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三次产业发展上工业第一,财源建设上工业为主,各项工作的摆布上工业优先,切实体现工业在全县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成立县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业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行重点项目推进和县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或项目进度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工业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将工业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任务结合起来,加大工业项目招引力度。各乡镇要将发展乡镇工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要扶持1-2家固定资产投资过200万元的工业项目;各经济部门和重要职能部门每年都要有工业项目的招引任务。县委、县政府将其列为年度政务督查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优化发展环境,营造加快工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围绕服务工业经济发展,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 “三乱”。县经贸局要充分发挥对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并负责对工业经济的考核。财税部门要按照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搞好评估认定和兑现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搞好协调,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科技部门要积极为企业与高校院所的联系、合作牵线搭桥,搞好科技指导与信息服务。国土、建设部门要搞好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衔接,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开发区要搞好对落户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行工业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制度,县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收费部门到企业收费,必须持有“两证一票”,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工业的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
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摘自利发〔2003〕17号,2003年5月10日印发)
【县政府文件】
利津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功能,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主管部门。国土、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
第四条根据县城实际发展需要,确定县城规划区面积70平方公里(含储备用地),其中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 (含储备用地),城市发展方向为向西、向北发展。
第五条坚持“大水面、大绿地、大空间”的规划原则。
排水推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利用原有合流制管道,就近排放,城区污水另敷设管道集中排入污水处理厂。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中,尽量保留原有水面,通过综合整治与改造,使现状水面与城市水系相互沟通,形成县城的“水系”特色。
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公园绿地、街头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建设项目,制定详细的建设实施计划。加快各部门、单位的庭院绿化建设步伐。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两侧绿线及建筑退后红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加快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步伐,使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以每年不低于20%的速度增长。
第七条尽快编制经济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详细规划,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每年编制工作最少完成规划区总占地面积的7%。
第八条对预售土地提前编制控制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为政府土地出让和投资商的建设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第九条专业规划按照“统一编制、统一评审、统一批复、统一实施”的原则实施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县政府批复后正式实施。
第十条坚持城市规划、建筑、地景和人文科学融为一体的原则,结合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历史文化及传统风貌,创新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坚持生态性、多样性、景观性和标志性的有机统一,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和质量。
第十一条推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和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对居住区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城市广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地段、传统街区和主要景观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实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和公开竞争,并通过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未经招投标和评审的设计方案,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各项工程规划设计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和主要地段,要科学、超前、综合、高起点的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立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成立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推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县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査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复,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对于招标拍卖土地的,拍卖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再进行土地拍卖,中标单位持土地竞标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首先向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岀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査处。
第十九条主要道路两侧房屋使用性质一旦确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不得私自开窗设门。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村(居委会),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统一开发,配套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居委会),停止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等行为,责成责任部门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划和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在未取得“一书两证”情况下进行房屋确权、干预城市规划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全部硬化,各类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形成便捷高效、功能齐全的道路交通体系。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其他交通为辅助的城市公交网络体系。抓好城市停车场、效能标志和信号灯建设。
第二十四条民用气优先满足城镇居民饮食和生活用热水的用气,尽量满足托幼、医院、学校、旅馆和科研等公共建筑的用气;工业用气优先供应在工业上使用燃气后,可使产品产量及质量有很大提高的工业企业,使用燃气后能显著减轻大气污染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热力站,满足居民采暖及用热的需要。对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气逐步改造为分户计量,新建建筑物采暖采用分户计量并加装户内温控装置。
第二十六条改造完善供电设施,确保通讯、交通、救灾、指挥机关等部门、单位在紧急状态下的电力供应。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有效可靠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城建成区按规定建设消防站及配备规定数量的消防车。新建成区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栓,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最小直径不小于100mm。逐步对老城区消防设施进行改造,符合规定要求,形成有效室外消防系统。新建单位及厂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改造原有排水管道,定期进行疏通,保证排水畅通。新建设区加大排水管径,实行雨水、污水分别排放。加强对城市排水河道的规划治理,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污物,确保城市河道排水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道用地,因建设或其他情况确需占用城市河道用地的,必须经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类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公路主干道两侧30-50米内、城区主要道路两侧15-25米内全部绿化;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三十条公共绿地、公园、道路绿化、水系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各单位管辖内的绿地、庭院、门前及附属地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居住区内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准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由临时建设单位和个人恢复原地容地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建房;
(二)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三)设置经营性网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放牧;
(五)其他危害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坚持市场建设与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村居改造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控制网点房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市场、超市和购物中心。
第三十四条完善以城区专业市场为支撑,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辅助,农贸市场为基础的市场体系,依托市场搞活商品流通,带动商贸、服务业发展,加速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繁荣城市经济。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要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招标单位应依照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要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的工程预算包括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并单列,施工单位保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合同预约、费用结算时执行国家、省计价标准。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具备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引导居民遵守《利津居民道德规范》和《利津县居民十不守则》,开展文明居民、文明小区、文明窗口、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组织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双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爱国卫生等活动。通过参与创建,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逐步提髙居民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增强城市居民素质。
第三十九条在中小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参加街道卫生扫除等城市管理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城市、管理城市的意识。建立健全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机制、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制定,提髙居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强化参与城市管理的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听劝告、不讲公德,随意破坏市容市貌者,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抓好“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督促各单位搞好门前环境卫生治理。街道卫生全天保洁,垃圾清运及时,清除垃圾死角,推行垃圾袋装化,实行定点定时投放收集。
第四十一条除夜市一条街外,其他路段一律不准摆摊设点,两侧商品房不准店外经营。清理非法占用道路的车辆维修点、清洗点,清理占用道路的各种建筑料物和一切建筑物,清理沿街一切违章建筑和非法临设,规范客运车辆和出租车辆的停放地点。
第四十二条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宣传品、宣传单,清理一切乱贴乱画、乱涂乱写等不法行为。对城区花草树木、路灯及时进行养护及维修更换。
第四十三条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执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等难点问题,实现集中统一供暖,减少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多方筹集资金,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所有开发项目要公开招标,允许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公平竞争,取得项目开发权。第四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自行车棚等管理和经营场所,并按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的0.5%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房。
第四十七条严格控制过度开发行为,加大销售力度,降低商品房空置率,加强信贷管理,提高开发企业的信用度。培育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利津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加大住房二级市场的放开搞活力度,引导和刺激住房消费。
第四十八条执行《利津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 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确保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第四十九条对具备一定规模可以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宿舍区,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模较小或分散的单位宿舍区可以打破单位界限,就近连片管理,拆除围墙,与办公区隔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城市经营
第五十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总量控制,适度供应。对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分批次实行统一征用,对城市建成区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旧城改造用地等有计划地统一收回或收购,依法纳入政府储备。加强对土地储备的规划控制,有计划地搞好土地储备,防止储备不足或过量。
第五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用地外,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划拨土地必须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将划拨土地随同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必须将其租金收益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政府。
第五十二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用地,同一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一律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其中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实行拍卖,实现土地资源收益最大化。推进以产权入股、拍卖、出让、转让等方式的城市有形资产经营,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对城市存量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提高存量土地的收益。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对黄金地段的开发权、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绿地)的冠名权、设施广告权等城市无形资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界定年限进行经营,也可采取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的方式,直接将存量资产转让给社会独立法人经营。
第五十四条经营好城市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通过出让交通线路经营权,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经营;城市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拍卖。通过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发挥无形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十五条推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有社会化、管理维护规范化的运行模式。放开对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鼓励以公用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
第五十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路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经营,都可以实行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者成为投资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管理运营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一定期限的收益权。
第五十七条推进公用事业企业改革,将公用事业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进行分离,将经营性项目推向市场,并逐步实现国有资金从经营性项目中有序退出。
第五十八条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城建资金,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纳入县财政专户储存,实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资产经营收益要实行专款专用,城市土地经营收益要上缴财政,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五十九条加强城市资产经营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审计,从严核算城市资产经营成本和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缓、免城建和土地各项税费,不得挤占挪用城市资产经营收益,以杜绝城市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确保城市资产经营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利政发〔2008〕65号,2003年10月8日印发)
【政府办公室文件】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降低参保职工自负比例,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利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利政发〔2002〕65号)中的有关政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三级医院2000元,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700元。
三、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由原来的45岁以下(含45岁)1%、45岁以上至退休2%、退休人员4.5%,调整为45岁以下(含45岁)1.5%、45岁以上至退休2.5%、退休人员5%。
四、各乡镇医疗保险费县财政负担的2/3部分,由县财政集中缴付,确保基金及时到位。
五、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摘自利政办发[2003]78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
【县政府令】
利津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推行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规划设计,并搞好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原有住宅小区应当通过综合整治,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城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县城城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住宅小区己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有表决权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表决权可以实行住户一户一票,也可按单元选岀一名代表参加表决。非住宅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票。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制定、修改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应当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业主公约生效前,业主和非业主应当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制止违反小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八)协调本企业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停车场、自行车棚等经营场所,在小区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按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的0.5%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房,以成本价格提供给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
未按上述规定建设并移交专用房屋和商业网点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交相应建设资金或房产折价抵顶。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物业管理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不满一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开发建设单位不负责保修的,须向业主委员会交付购房款5%的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修缮。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全体业主和非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妨碍、阻挠物业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如需改变小区内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的现状或者使用性质,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和非业主都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小区物业。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
(二)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
(三)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
(四)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物品;
(五)随意接引、拆除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六)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向下水道乱倒杂物;
(七)损坏、占用绿地;
(八)乱倒垃圾;
(九)政府或者业主公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屋分户门内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单体建筑物内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份额按比例分担。
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内业主专用的公用设备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份额按比例分担。
非业主专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受益人或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当及时维修;拖延或拒不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强制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房屋属国有资产,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修、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三十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双方均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据合同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办公区、商业区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政府令〔03〕1号,2003年7月21日印发)
利津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第二轮)
县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事项(2项)
1、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设立审批
2、权限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企业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县物价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权限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及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2、审验核发《收费许可证》县经济贸易局一、保留事项(5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初审
(二)核准事项(2项)
1、加油站点及成品油经营许可初审
2、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锅炉增容审批
二、取消事项(4项)
1、核发锅炉操作人员节能上岗证
2、核发《山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3、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资格认证
4、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经营资格初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保留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验收
(二)核准事项(2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认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安全审查
(三)备案事项(1项)
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二、取消事项(1项)
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县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民办学校设立
(二)核准事项(1项)
1、农村中小学开办、停办、合并、搬迁
(二)备案事项(1项)
1、幼儿园登记注册县科学技术局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2项)
1、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2、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取消事项(1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县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7项)
(一)审批事项(9项)
1、子女落户审批
2、公众聚集场所、灯会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批
3、户口准迁证、变更户口登记项目审批
4、小城镇居民户口审批
5、群众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6、“四超通行证”审批
7、消防安全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9、新建、改建停车场审批
(二)核准事项(5项)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2、核发边境通行证
3、核发全县范围内的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
4、民间举办的或营业性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场所安全审查
5、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三)备案事项(3项)
1、公民办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
2、公章刻制介绍核准3、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备案
二、取消事项(5项)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审批
2、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5、国际互联网单位、用户备案县民政局
一、保留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3、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婚姻登记
3、孤儿、弃婴儿的收养登记
4、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初审
二、取消事项(1项)
1、设立社会福利企业初审县司法局
一、保留事项(4项)
(一)核准事项(4项)
1、法律援助事项审批
2、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分立、合并、注册
3、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4、公证员年度注册初审县财政局
一、保留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5项)
1、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审批
2、1万元以内契税减免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4、耕地(3亩以下)占用税减免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移以及报损、冲减、核销审批
(二)核准事项(3项)
1、核发县级执罚机关《罚(没)许可证》
2、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
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三)备案事项(1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二、取消事项(1项)
1、企业国有资产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抵押及有偿转让审批县人事局
一、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5项)
1、行政事业机构编制审批
2、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数设置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工资审批
4、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人员退 (离)休、退职费的核定审批
5、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1、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核
2、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退职审核
3、行政奖励表彰审核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审定
(三)备案事项(1项)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取消事项(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2、公务员培训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审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3、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二)核准事项(2项)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2、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三)备案事项(3项)
1、就业、失业登记
2、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二、取消事项(1项)
1、新建企业劳动工资标准审批县国土资源局
一、保留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7项)
1、临时用地许可
2、核发采矿企业采矿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4、县内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移
5、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
6、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7、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二)核准事项(2项)
1、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2、土地登记二、取消事项(4项)
1、土地等级评定结果认定
2、测绘项目立项及开工许可
3、国有工矿企业和小城镇建设土地置换
4、地质灾害治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县建设局
一、保留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8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临时用地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4、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5、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7、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二)核准事项(1项)
1、建设工程竣工及规划验收
二、取消事项(5项)
1、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2、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审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5、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县交通局
一、保留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5项)
1、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2、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确需行驶许可
3、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4、跨越、穿越县乡路修建桥梁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5、超过公路(县乡路)或公路桥梁超限标准确需行驶许可
(二)核准事项(2项)
1、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取消事项(1项)
1、核发《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县水利局
一、保留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取水许可
2、水利工程内排污口设置审批
3、占用县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1、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2、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核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4、在县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
二、取消事项(2项)
1、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国有荒坡地审批
2、引黄入河许可县农业局
一、保留事项(4项)
(一)核准事项(4项)
1、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3、农药经营许可
4、核发无公害农产品初审县林业局
一、保留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林区木材采伐及经营加工许可
(二)核准事项(2项)
1、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2、临时占用林地或使用林地许可证县海洋与渔业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2项)
1、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2、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县粮食局
一、取消事项(3项)
1、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审核
2、审核粮食收储企业资格
3、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县文化体育局
一、保留事项(6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
(二)核准事项(5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3、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的设立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非文物建设工程
二、取消事项(7项)
1、印刷品企业的设立
2、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玻卖公司等单位的设立
3、艺术摄影、文化艺术品展销、业余文化艺术培训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5、美术品经营许可
6、对组织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核
7、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个体演员商业演岀、福利性社会募捐演出县广播电视局
一、保留事项(1项)
(一)核准事项(1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初审县卫生局
一、保留事项(5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
(二)核准事项(2项)
1、核发卫生许可证(食品、公共场所)
2、核发健康证(食品、托幼、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三)备案事项(1项)
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县计划生育局
一、保留事项(1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核发二孩《生育证》县环境保护局
一、保留事项(5项)
(一)审批事项(5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5、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县统计局
一、保留事项(3项)
(一)核准事项(2项)
1、核发统计岗位证书
2、调査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调查表审批
(二)备案事项(1项)
1、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
一、保留事项(1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油田勘探、开发、施工作业许可县畜牧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2项)
1、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取消事项(2项)
1、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县国家税务局
一、保留事项(24项)
(一)审批事项(11项)
1、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
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许可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50万元以下)
4、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5、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6、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政策的审批
7、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岀口退税审批
8、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9、纳税人申请减税、退税
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1、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
(二)核准事项(10项)
1、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核定
2、境内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许可
3、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坏账损失列支
4、经营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5、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数量、领购方式
6、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7、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8、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生产性企业认定
9、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
10、邮寄纳税申报许可
(三)备案事项(3项)
1、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纳税人全部银行帐号备案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二、取消事项(3项)
1、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或少留残值审批
2、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3、纳税人动用税款预储账户存款余额审批县地方税务局
一、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营业税减免审批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10万元以下审批
3、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
(一)核准事项(5项)
1、定期定额纳税核定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3、车船使用税减免
4、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批
5、税务发票领购
(三)备案事项(2项)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纳税人财务制度备案
二、取消事项(1项)
1、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县公路局
一、保留事项(5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各种机具的行驶权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二)核准事项(3项)
1、占用、挖掘公路初审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初审
3、公路两侧行道树砍伐
二、取消事项(1项)
1、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保留事项(5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批准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的发布
(二)核准事项(2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2项)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2、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会登记
二、取消事项(3项)
1、批准设置广告显示屏
2、合同鉴证
3、核发《经纪人资格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保留事项(5项)
(一)核准事项(3项)
1、司炉工、水质化验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并颁发操作证
2、特种设备使用安装、维修保养、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初审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实施方案初审
(二)备案事项(2项)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二、取消事项(1项)
1、核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县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2项)
1、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2、核发小工业用盐准运证县气象局
一、保留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氢气球的冲灌、施放的审批
2、传播媒介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1、参与防雷建设工程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一、保留事项(1项)
(一)备案事项(1项)
1、农用机械申领牌证及驾驶人员发证县烟草专卖局
一、保留事项(1项)
(一)审批事项(1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摘自政府令〔03〕4号,2003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