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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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2005》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338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21
页码: 514-534

内容

利津年鉴(2005)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陈庄派出所 国家一级公安派出所 公安部 2004.9陈庄镇党委 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省委 2004.6利津县 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县 省政府 2004.2利津县 山东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省政府 2005.1利津县 全省第六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县 省委、省政府 2004.9利津县 2001-200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 科技部 2004.2实验一幼 爱国启蒙教育全国示范幼儿园 中华工程联合会 2004.9县公安局 执法为民先进集体 省政府 2004.5县纪委 2004年度全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省纪委 2005.2县看守所 集体一等功 公安部 2004.12县水文站 水文测报先进集体、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 黄河水利委员会 2004.9附录—469_ 受市厅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北岭公路站 文明公路站 省交通厅、省公路局 2004.6北宋镇后王居委会 捐资助学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北宋镇老龄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老骥立功”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北宋镇翟家村 十佳新时期育龄群众之家 市政府 2004.2陈庄镇陈西村 十佳新时期育龄群众之家 市政府 2004.2陈庄镇党委 “五个好”乡镇党委 市委 2004.6陈庄镇郭屋村党支部 先进党支部 市委 2004.6陈庄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离退休老干部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3城调队 全省城调系统先进单位 省统计局 2004.12刁口乡 文明信用乡镇 省文明委、省农信社 2005.3刁口乡精细护养基地 山东省名优新水产品养殖示范基地 山东省水产厅 2004.12刁口乡精细护养基地 山东省贝类增养殖实验示范基地 山东省水产厅 2004.12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产业化先进龙头企业 市政府 2004.2宫家河务段 工程管理先进河务段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利津县振利油料加工有限公司 农业产业化先进龙头企业 市政府 2004.2利津镇 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4.2利津镇 农村教育工作先进乡镇 市政府 2004.2利津镇 农村教育工作先进乡镇 市政府 2004.3利津镇 老干部工作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3利津镇党委 “五个好”乡镇党委 市委 2004.6利津镇老龄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老骥立功”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470—利津年鉴(2005)(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利津镇老龄老干部工作办公室 2004年度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利津镇一中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究与实验省级重点试验基地 省教研室、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2004.11利津镇枣园村 2004年度省级文明村 省文明委 2005.5农调队 全省农调系统先进单位 省统计局 2004.12农调队 农村住户调查一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农调队 中间消耗调查特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农调队 生产价格调査特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农调队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一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农调队 农村农产量一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农调队 农村重大信息特等奖 省农调队 2004.12山东利华益集团 山东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 省经贸委 2004.3山东利华益集团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百强企业 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2004.3山东利华益集团 全省工业企业(集团)100强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2004.4山东利华益集团 中国信用示范单位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 2004.7山东利华益集团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协会 2004.7山东利华益集团 全省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星先进单位 省总工会 2004.11山东利华益集团 “八喜杯”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形象展示大赛金奖 省委宣传部 2004.12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 国际化经营先进企业 市政府 2004.2实验二校 山东省中小学生文艺调演一等奖 省教育厅、团省委 2005.5实验二幼 省级示范幼儿园 省教育厅 2004.6实验二幼 山东省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 省卫生厅 2004.6附录—471—(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实验一校 市级文明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4.3实验一校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究实验省级重点试验基地 省教研室、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2004.11实验一幼 省幼儿园课程资源开发与教师成长行动研究课题实验先进单位 省教育厅 2004.1实验一幼 省级十佳幼儿园 省教育厅 2004.6实验一幼 全省小公民道德建设最佳“五小”活动先进集体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 2004.12实验一幼 省二级档案室 省档案局 2005.3汀罗镇毛坨村 2004年度省级文明村 省文明委 2005.5团县委 青春创业行动优秀组织奖 团省委、省劳动厅 2004.12团县委 2004年度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先进单位 团省委、省农业厅 2005.2团县委 2004年度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县财政局 基层满意的县区涉农部门 市委 2004.6县财政局 省一级档案室 省档案局 2004.12县残联 全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先进单位 省残联 2004.12县城区管委会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省级示范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12县党史研究室 山东省党史系统先进集体 省党史研究室 2004.3县党史研究室 山东省党史研究先进单位 省党史研究室 2005.3县档案馆 省一级档案馆 省档案局 2004.12县档案局 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省档案局 2004.8县地税局 省级文明单位 省文明委 2004.1县地税局 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4.2县地税局 先进基层党组织 市委 2004.6县地税局陈庄分局 市级文明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4.6县第二人民医院 “AA”级信用单位 省农行 2005.1县电视台 全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市政府 2004.5—472—利津年鉴(2005)(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县电视台 2004年度对省台供稿先进集体一等奖 省广电局、省电视台 2005.1县法院陈庄法庭 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8县妇联 “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先进集体 省妇联、省绿化委 2004.6县妇联 2004年度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县工会 全省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内务司、省总工会 2004.6县工会 全省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合格单位 省总工会 2004.6县工商局 政务信息先进集体 省工商局 2005.1县工商局 商标办案先进单位 省工商局、省文明委 2005.1县工商局 省级文明经营区 省工商局 2005.1县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行风建设年文明示范窗口 省工商局 2005.1县工商局注册大厅 全省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 省工商局 2005.1县公安局 2004年度省级文明机关 省文明委 2005.5县公路局 省一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5.3县供电公司 利津供电公司信用等级为AA级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2004.6县供电公司 全省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先进集体 山东省统计局 2004.11县供电公司 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 省委宣传部 2004.12县供电公司 示范基层党校 山东省委宣传部 2004.12县供电公司 2004年度创建无违章县供电企业先进单位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2005.3.县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 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先进班组 省总工会 2004.12县供电公司乡村电管部 全省农电先进单位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2005.3.县供销社 全省供销社系统先进单位 省供销社 2004.12县广播电台 先进集体记者一等奖 省广播电台 2004.12附录—473—(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县广播局 全省广播电管理先进集体 省广电局 2005.1县国税局 全省档案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4.2县国土局 全省档案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4.2县国土局 基层满意的县直涉农部门 市政府 2004.5县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渔监287”号 渔监先进执法船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04.12县河务局 全省集体合同先进单位 省总工会 2004县河务局 省级文明单位 省文明委 2004.4县河务局 黄河工程管理十佳单位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4县河务局 山东黄河工程管理十佳单位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县河务局 全局科技工作先进单位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县河务局 职工技协先进集体 省总工会 2004.12县河务局东关控导工程 工程管理示范工程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县河务局宫家河务段堤防 工程管理示范工程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县河务局宫家河务段庭院 工程管理示范工程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县环保局 全市《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组织奖 市政府 2004.7县环保局 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 市委、市政府 2005.2县环保局 省二级档案室 省档案局 2005.2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站站 定点医疗机构先进单位 省社会保障事业局 2004.12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站站 全省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省社会保障事业局 2004.12县计生局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省计生委 2005.1县计生局 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省计生委 2005.1县计生局 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3县纪委 2004年度全市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先进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 2005.3—474—利津年鉴(2005)(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县检察院 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4.2县检察院 集体二等功 省检察院 2005.2县教育局 山东省教育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2004县教育局 农村教育工作先进县 市政府 2004.3县教育局 山东省民办教师工作先进集体 省教育厅 2004.4县教育局 山东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先进集体 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2004.5县教育局 山东省基础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省教育厅 2004.6县教育局 山东省教育科研先进单位 省教育厅 2004.10县教育局 山东省电化教育先进集体 省教育厅 2004.12县教育局 2004年度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县教育局教研室 山东省先进教研室 省教研室 2004.10县经贸局 2004年度山东省设备管理先进单位 省设备管理协会 2004.12县经贸局 省二级档案室 省档案局 2004.12县经贸局 2004年度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先进单位 省贸易办公室 2005.1县劳动局 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省劳动厅 2004.2县劳动局 全省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省劳动厅 2004.2县劳动局 全省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先进单位 省劳动厅 2004.11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老骥立功”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县老年大学 离退休老干部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3县林业局 基层满意的县区涉农部门 市委 2004.6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全省先进婚姻登记处 省民政厅 2004.12县农村信用社 档案管理工作二级单位 省档案局 2004.12县农村信用社党员活动室 优秀党员活动室 省委宣传部 2004.12附录—475—(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县农发行 县级支行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 省农发行 2004.2县农广校 山东省先进辅导站 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2004.6县农机化学校 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示范学校 省农机办 2004.7县农业局 山东质量市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省农业厅 2004.4县农业局 基层满意的县区涉农部门 市委 2004.6县农业局 巾帼科技服务先进单位 省妇联 2004.7县人大 2004年度《人民权利报》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人民权利报》社 2004.9县人大机关老干部党支部 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先进党支部 省委组织部、省老干部局 2004.12县人武部 “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总要思想”先进单位 省军区 2004.3县少工委 山东省少先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团省委、省少工委 2004.3县史志办 山东省史志系统先进集体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2005.3县水文站 市级文明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4.2县水文站 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 黄委水文局 2004.5县委办 全市机要工作先进单位 市委 2004.12县委老干部局 全省青少年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 2004.12县委老干部局 老干部工作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3县委新闻科 2004年度新闻报道先进集体 《大众日报》社 2005.2县委宣传部 全省理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省委宣传部 2004.11县委宣传部 2004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2县委宣传部 2004年度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5.3县物价 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 省物价局 2004.12县物价检査所 全省规范化物价检査所 省物价局 2004.12—476—利津年鉴(2005)(续表)单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县畜牧局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先进单位集体三等功 市政府 2005.2县盐务局 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 省盐务局 2004.3县盐务局 全省推广普及复合膜小包装食盐先进单位 省盐务局 2004.3县盐务局 全省盐业系统先进单位 省盐务局 2004.3县政府 社会综合治税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县政府 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4.2县政府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县政府 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县政府 2004年度督查考核先进单位 市委、市政府 2005.2县政府办公室 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省档案局 2004.2县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专利工作先进单位 省知识产权局 2004.3县职教中心 省级劳务培训基地 省劳动厅 2004.1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1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12县中心医院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县中心医院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 省爱卫会 2004.3县中心医院 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 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 2004.10县中心医院 山东省卫生系统先进单位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 2004.12盐窝工商所 省级文明经营区 省工商局 2005.1盐窝镇党委政府 全市残疾人工作先进乡镇 市政府 2005.2盐窝镇十南村 捐资助学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盐窝镇政府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一千二管理站 全省林业工作先进单位 省人事厅、省林业局 2004.12一千二林场 捐资助学先进单位 市政府 2004.2附录—477—(续表)单 位 荣誉称号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张滩河务段 “双十佳”先进单位 省总工会 2004.1张滩河务段 山东省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 省总工会 2004.11张滩河务段 工程管理先进河务段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张滩河务段 山东省职工创新示范岗 省总工会 2004.12张滩河务段庭院 工程管理示范工程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张滩险工 工程管理示范工程 山东黄河河务局 2004.12奖项 受表彰单位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2004年度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奖 1、 乡镇特等奖:刁口乡奖牌,奖金100000元一等奖:北宋镇、利津镇、盐窝镇奖牌,奖金各50000元二等奖:陈庄镇、虎滩乡奖牌,奖金30000元三等奖:汀罗镇、明集乡、北岭乡奖牌,奖金10000元进步奖:刁口乡特殊贡献奖:北宋镇、刁口乡、盐窝镇2、 县直部门、单位(34个)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机关、县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教育局、农村信用联社、财政局、国税局、网通公司利津分公司、地税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计生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职教中心、利津一中、督査局、中心医院、民政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检察院、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油区办、粮食局3、 特殊贡献奖单位(2个) 国土资源局、油区办奖牌.奖金各30000元 县委县政府 2005.2—478—利津年鉴(2005)(续表)奖项 受表彰单位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2004年全县先进企业 1、 明星企业(1个) 利华益集团奖杯,奖金68万元2、 纳税先进企业(6个) 农业银行利津县支行奖牌,奖金100000元建设银行利津县支行奖牌,奖金100000元供电公司奖牌,奖金80000元山东移动公司利津分公司奖牌,奖金30000元正和化工公司奖牌,奖金20000元网通公司利津县分公司奖牌,奖金10000元 县委县政府 2005.22004年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奖 1、2004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个) 利津镇、汀罗镇、陈庄镇、北宋镇、北岭乡、利华益集团、财政局、油区办、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教育局、河务局、公安局、人事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检察院、中心医院、计生局2、2004年度县级文明单位(30个) 县供销社、农机局、县直机关党工委、实验二校、县总工会、县妇联、老干部局、计生局、农业局、山东移动公司利津分公司、经贸局、工商局、林业局、科技局、审计局、粮食局、督查局、县新华书店、实验二幼、团县委、利津镇一中、国税北宋分局、地税局汀罗分局、盐务局、残联、司法局、文体局、地税局北岭分局 县委县政府 2005.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利津”建设奖 1、 “平安利津”建设先进单位(48个) 盐窝镇、北岭乡、虎滩乡、刁口乡、城区管委会、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直机关党工委、信访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安监局、教育局、建设局、计生局、招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农机局、盐务局、交通局、公路局、河务局、油区办、利津二中、实验一校、职教中心、实验一幼、实验二幼、中心医院、县二院、县供销社、农村信用联社2、 基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24个) 陈庄法庭、法院刑事审判厅庭、法院法警大队、法院立案庭、法院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检察院公诉科、检察院办公室、利津镇司法所、北宋镇司法所、明集乡司法所、陈庄镇司法所、汀罗镇司法所、利津镇派出所、北宋派出所、明集派出所、盐窝派出所、北岭派出所、陈庄派出所、虎滩派岀所、汀罗派出所、刁口派出所、交警大队、开发区治安办 县委县政府 2005.2附录_479—(续表)奖项 受表彰单位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全县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 (20个) 陈庄镇党委政府、明集乡党委政府、北宋镇翟家村、利津镇西街村、盐窝镇北坝村、北岭乡维新村、虎滩乡郭东村、汀罗镇毛坨村、刁口乡渔民村、县农业局、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山东移动公司利津分公司、县统计局、县中心医院、县教育局 县委县政府 2005.32004年全县师德建设先进集体(10个) 利津一中、职较中心、实验二校、实验二幼、利津镇二中、北宋镇二中、虎滩乡中学、明集乡中心小学、盐窝镇中心小学、陈庄镇中心小学 县委县政府 2004.92004年全县尊师重教先进单位(15个) 利津镇、北宋镇、陈庄镇、汀罗镇、明集乡、县直机关党工委、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利华益集团、县供电公司、县建行、安泰公司 县委县政府 2004.92004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32个) 1、 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利津镇、盐窝镇、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组织部、招商局、供电公司、经贸局、工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税局2、 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招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自来水公司、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供电公司3、 受物质奖励的单位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部、盐窝镇、供电公司、利津镇、北宋镇、经贸局、工商局、县委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 县委县政府 2005.1200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5个)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法院、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工商局、县建设局、县药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 县政府 2005.32004年度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10个)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油区办、县二幼、县交通局、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综合服务站、县建设局、县林业局 县委县政府 2005.3—480—利津年鉴(2005)(续表)奖项 受表彰单位 颁奖单位 颁奖时间2004年度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村名单 (31个) 利津镇:韩大庄村、左家村、满家村、石家庄村、后张窝村盐窝镇:南十村、乔家村、新合北村、盐中村陈庄镇:肖庙村、爱林二村、新韩三村、薄扣村、中一村、李呈村北宋镇:戴家村、翟家村、赵庄村、高家村汀罗镇:六二村、林家村、前毕村、汀河八村、曹家村明集乡:东堤三村、小王家村北岭乡:盖西村、老台一村虎滩乡:西虎村、南苏村、麻湾村 县委县政府 2005.32004年度先进基层党委 (7个) 北宋镇党委、利津镇党委、陈庄镇党委、明集乡党委、公安局党委、供电公司党委、利华益集团党委 县委 2005.62004年度先进基层党支部 (49个) 北宋镇:翟家村党支部、双高村党支部、四图村党支部、南宋村党支部、北宋地税分局党支部利津镇:石家庄村党支部、左家村党支部、张后窝村党支部、扈家滩村党支部、綦家夹河村党支部明集乡:东二村党支部、董家村党支部、马一村党支部盐窝镇:南十村党支部、黄南村党支部、薄村党支部、魏村党支部北岭乡:维新村党支部、孟南村党支部、北岭国税分局党支部陈庄镇:胜利村党支部、郭屋村党支部、新韩三村党支部、韩南二村党支部、爱国一村党支部汀罗镇:前毕村党支部、割草村党支部、八村党支部、前墩村党支部、汀罗派出所党支部虎滩乡:西虎村党支部、北苏村党支部、麻湾村党支部刁口乡:渔民村党支部城区管委会:开发区社区党支部县直:县委办公室党支部、县人大办公室党支部、县政协办公室党支部、县政协办公室党支部、县纪委党支部、县地税局党支部、县财政局党支部、县农业局党支部、县交通局党支部、县国土局党支部、县教育局党支部、县建设局党支部 县委 2005.6附录—481—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选辑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督”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一) 县发展计划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立项,投资概算、预算审査审批,招投标方案审查核准,建设资金调拨(含贷款通知的下达),组织项目稽査和竣工验收,同时,建立项目台帐,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二)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政府采购,审査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划拨项目资金,监督检査资金使用情况,审査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国有资产、偿债资金,参与项目稽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三) 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参与项目稽査、竣工验收等工作;(四) 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的审计监督;(五) 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的征用,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六) 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工程的廉政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七)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管,参与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五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县政府承担的市及市以上重大项目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综合平衡,优化结构,集中财力,确保重点,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保竣工投产,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初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本部门的投资计划,及时报送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出调整项目计划申请,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482—利津年鉴(2005)计划的个别项目,由县发展计划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上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凡列入县中长期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县发展计划部门,列入县投资项目备选库。否则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对争取县级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汇总。
  第十二条申请上级投资、补助、利用国债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以及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的,按管理权限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政府或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更改。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资金用途的,投资超岀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
  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建设方案和立项申请,组织工程实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第一部门责任制。项目能实行法人责任制的,要实行法人责任制;不能实行的,要建立第一部门责任制。只有一个责任部门的,该部门即为第一责任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即为第一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各责任部门或建设单位要编制好招投标方案,明确列出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和政府采购内容,送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核。招标实行明标底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改变用途、追加投资的,应报经县政府审批,工程竣工决算不得高于标底。
  第五章项目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在乡(镇)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一乡(镇)财政一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在县直单位建设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一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由县、乡(镇)共同承担的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采取县财政一县直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
  第十七条项目用款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数额进行编制。县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工程进度,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季度予以安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计划的副县长、县长签批后实施。进入季度拨款程序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持县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拨款审批单,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每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县发展计划附录—483—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 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二) 项目建设工程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三) 建设项目总负债规模、结构、支出和还本付息计划执行情况;(四)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项目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建设的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数额以及功能是否与项目批准的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以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季度用款计划为依据,按照项目预算及建设进度,根据财政综合收支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办理项目资金拨付业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一) 擅自超出批复的建设规模,自行扩大预算支出;(二) 申请手续及提供资料不齐全;(三)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四)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五) 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六) 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县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支付、项目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调査。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专储、专项使用。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体系,搞好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挂帐、结转有关帐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计划、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认定或进行委托审计认定。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审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条件为:(一)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并经质量机构鉴定为合格以上;(二) 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已经审计;(三)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四) 工业项目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要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一) 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的要求;(二) 审查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三) 审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四) 生产性项目要审査生产准备情况、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五) 审查竣工决算;—484—利津年鉴(2005)(六)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出解决意见;(七) 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A)向县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第八章项目资产登记第二十六条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利政发〔2004〕3号,2004年1月7日印发)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行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行程序。
  一、 项目的计划编制(一)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本行业、本部门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报送县发展计划部门。县发展计划部门对所报项目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或上级发展计划部门。
  二、 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报批(二) 列入投资计划并准备建设的项目,必须有总投资额30%的项目资本金证明,并分别到县建设、国土、环保、供电、水务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征地手续、环评报告、供电证明和供水证明。以上手续齐全后,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 经评估投资项目可行的,项目评估材料分别报县发展计划、财政、建设部门,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或报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四)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立项批文和有关手续(图纸审查、征地手续、环评报告、水电证明等),到县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五) 凡进入政府投资计划程序的新开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各责任部门或建设单位要编制好招投标方案,明确列出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和政府采购内容,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审核后,进入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
  1、 政府采购。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采购立项,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2、 招标。由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送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査后进行发布和岀售。县招投标办公室、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县招投标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召开招标会议,发放有关资料,并组织答疑。
  3、 开标、评标、定标。项目招投标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招标单位组织会议,由投标单位依据抽号依次唱标,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布标底。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附录—485—一般由7人组成,从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投标领导小组要求和评标标准及计分办法,依次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进行评审,分项记分,总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完成后,由招标委员会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定标,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 对拟中标单位进行公示。
  4、监督。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标结果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进入拨款程序。
  四、 投资概算的审批和拨款(六)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 (或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项目投资概算,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概算一经批准, 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增加建设内容、扩大投资的项目,其增加部分按上述程序运作。
  (七)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经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报分管县长、县长签批后分季度安排拨款计划。进入季度拨款程序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持县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拨款审批单,办结相关手续,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户专储、专项使用。
  五、 项目建设管理(八) 进入建设程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搞好会计核算。
  (九)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 (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县发展计划部门可自行或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县发展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做好稽査和验收准备。
  六、 财务结算和审计(十)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七、 资产登记管理(十一)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八、 项目督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十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列入县政务督察考核范围,由县督查局进行督促检査。按照有关规定,凡程序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在年度政务督查考核中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奖分;反之,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相应分数中扣分。
  (十三)对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利政办发〔2004]31号,2004年4月15日印发)—486—利津年鉴(2005)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 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 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多方筹资、民主监督的原则;(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受益均衡的原则;(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二章筹资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资金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济条件好的乡 (镇)可适当提髙筹资标准。村集体应对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
  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伤残军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残联负责。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连同村集体补助部分统一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县财政按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设立专项资金。
  乡(镇)财政按本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进行补助,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乡(镇)财政补助资金不按时到位的,该乡(镇)不享受上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该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享受家庭账户和乡(镇)统筹账户的补偿支付范围。
  第九条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税人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发生总费用的5%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费。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附录—487—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县、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二) 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三)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四) 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并定期公布账目;(五)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六) 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账户又分为县统筹账户和乡(镇)统筹账户。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70%部分划入家庭账户;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30%部分,村集体扶持、乡(镇)财政补助资金划入乡(镇)统筹账户;县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县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分别建立统筹账户资金和家庭账户资金台账,记载资金收支情况。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资金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四章补偿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县、乡(镇)统筹账户核算,分别管理:(一) 家庭账户用于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
  对未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权利,停止一切医药费用的补偿,其家庭账户余额划入乡(镇)统筹账户。
  (二) 乡(镇)统筹账户用于3000元以下 (不含3000元)住院费用、家庭账户资金不足时发生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支付和健康体检,并实行单人补偿额封顶制度。乡(镇)统筹账户年终结余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 县统筹账户用于农民3000元以上 (含3000元)住院费用的补偿支付。农民统筹年度内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的,进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范围。
  (四) 各乡(镇)要按照农民个人筹资标准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人均筹资标准提高的,其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也相应提高。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支付:(一)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二) 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三) 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四) 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五) 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季节费、岀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费、卫生具费、会诊费、专家费、生活用品费、陪人费等;(六) 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人工晶体、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488—利津年鉴(2005)(七) 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九) 受雇用致伤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的;(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二)其他已从财政渠道获得补助的医药费用。
  第十八条以家庭为单位出资年度内未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乡(镇)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査。
  第五章监督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 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三) 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四)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医药费支付标准和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公布资金收支情况、补偿对象及数额,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预决算表,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每年各级财政补偿资金数额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有关规定,开大方、卖贵药、做不必要的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开假证明,以及将不予补偿项目转入补偿范围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应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取消本家庭当年补偿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29日印发的《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利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摘自利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8日印发)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2005

《利津年鉴2005》

《利津年鉴》(2005年卷),记述利津县辖区内2004各行各业的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为方便实用,部分资料适当上溯或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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