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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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垦利年鉴》2004》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250
颗粒名称: 政策法规
分类号: D601
页数: 25
页码: 431-455
摘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发展的政策法规。
关键词: 社会政策 政策法规

内容

垦发[2003]1号《中共垦利县委2003年工作要点》(2003年3月24日印发)垦发[2003]2号《关于批转 <2003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19日印发)垦发[2003]3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三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意见》(2003年5月14日印发)垦发[2003]4号《关于印发 〈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及其考核办法〉和〈县直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及其考核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印发)垦发[2发3]5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31日印发)垦发[2003]6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垦利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意见》(2003年6月16日印发)垦发[2003]7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县人武部关于贯彻落实[200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2日印发)垦发[2003]8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县人武部关于贯彻落实[2003]1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2日印发)垦发[2003]9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访工作“网底工程”加强基层基础信访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15日印发)垦发[2003]10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全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2003年8月15日印发)垦发[2003]11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3年8月22日印发)垦发[2003]12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意见》(2003年9月11日印发)垦发[2003]13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9月17日印发)垦发[2003]14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9月17日印发)垦发[2003]15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2003年11月4日印发)垦发[2003]16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2003年11月12日印发)垦发[2003]17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今冬明春在全县城乡深入开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307集中教育活动的意见》(2003年12月6日印发)二、垦委文件垦委[2003]1号《关于筹备召开中共垦利县第十次代表大会的请示》(2003年1月3日印发)垦委[2003]2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垦利县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2003年1月7日印发)垦委[2003]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垦利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003年1月14日印发)垦委[2003]4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垦利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003年1月14日印发)垦委[2003]5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批转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召开垦利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2003年1月14日印发)垦委[2003]6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确定出席中国共产党东营市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的报告》(2003年1月15日印发)垦委[2003]7号《关于十届县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2003年1月25日印发)垦委[2003]8号《关于选举产生垦利县出席中国共产党东营市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报告》(2003年1月28日印发)垦委[2003]9号《关于中共垦利县第十次代表大会和中共垦利县委第十届委员会、中共垦利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2003年1月26日印发)垦委[2003]10号《中共垦利—308—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02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大户表彰奖励的决定》(2003年2月11日印发)垦委[2003]11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2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2003年2月14日印发)垦委[2003]12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02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的通报》(2003年2月14日印发)垦委[2003]13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表彰奖励2002年度及2001年度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通报》(2003年2月14日印发)垦委[2003]14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罚2002年度招商引资后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2003年2月14日印发)垦委[2003]15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包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印发)垦委[2003]16号《关于下达2003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责任目标的通知》(2003年2月17日印发)垦委[2003]17号《关于千名干部深入农村集中宣讲十六大精神活动情况的通报》(2003年2月25日印发)垦委[2003]18号《关于刘清滨等同志任免职的请示》(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19号《关于宁振民等同志任免职的备案报告》(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20号《关于杨同起等同志任免职的请示》(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21号《关于印发垦利县统计范围内工业企业经济运行考核排序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22号《关于印发垦利县2003年工业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23号《关于印发垦利县2003年外贸出口工作目标安排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10日印发)垦委[2003]24号《关于韩奎祥同志任职的请示》(2003年3月19日印发)垦委[2003]25号《关于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开展“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2003年3月20日印发)垦委[2003]26号《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十送十创奔小康”活动的意见》(2003年3月20日印发)垦委[2003]27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县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03年3月26日印发)垦委[2003]28号《关于调整充实县委工业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的通知》(2003年4月12日印发)垦委[2003]29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2002年度县委督查考核序列各部门主要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2003年4月9日印发)垦委[2003]30号《关于公布全县统计范围内工业企业第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印发)政策法规垦委[2003]31号《关于公布各乡镇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季度工业运行考核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印发)垦委[2003]32号《关于垦利县第四届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的批复》(2003年4月22日印发)垦委[2003]33号《关于转发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阻断病源输入渠道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2003年4月26日印发)垦委[2003]34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乡镇、村的意见》(2003年5月8日印发)垦委[2003]35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关第九批干部下派工作的通报》(2003年5月8日印发)垦委[2003]36号《关于在全县搞好“学习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促发展”教育将“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教育实践活动推向深入的意见》(2003年5月21日印发)垦委[2003]37号《关于在全县开展油区治安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2003年5月20日印发)垦委[2003]38号《垦利县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2003年5月20日印发)垦委[2003]39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21日印发)垦委[2003]40号《关于调整垦利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5月21日印发)垦委[2003]41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垦利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5月21日印发)垦委[2003]42号《关于调整县委处理“法轮功”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印发)垦委[2003]43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印发)垦委[2003]44号《关于赵广田同志任职的请示》(2003年5月27日印发)垦委[2003]45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落后单位予以奖惩的通报调整垦利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5月31日印发)垦委[2003]46号《县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2003年5月31日印发)垦委[2003]47号《关于印发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31日印发)垦委[2003]48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市直机关驻垦利县第十一批下派干部的通报》(2003年6月7日印发)垦委[2003]49号《关于成立垦利县城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印发)垦委[2003]50号《关于表彰2002年度考核优秀和连续3年考核优秀工作者的决定》(2003年6月17日印发)垦委[2003]51号《关于印发 〈中共垦利县委督查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印发)垦委[2003]52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 “垦利县城区改造指挥部”印章的通知》(2003年6月20日印发)垦委[2003]53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3年6月28日印发)垦委[2003]54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成立垦利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6月27日印发)垦委[2003]55号《关于成立县开发区管委会职能移交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7月1日印发)垦委[2003]56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认真学习〈“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髙潮的通知》(2003年7月1日印发)垦委[2003]57号《关于将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升格为副县级建制的请示》(2003年7月3日印发)垦委[2003]58号《关于公布全县统计范围内工业企业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7月21日印发)垦委[2003]59号《关于公布各乡镇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半年工业经济考核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7月21日印发)垦委[2003]60号《关于成立垦利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印发)垦委[2003]61号《关于召开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报告》(2003年8月2日印发)垦委[2003]62号《关于成立309垦利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印发)垦委[2003]63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2003年8月21日印发)垦委[2003]64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调整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8月27日印发)垦委[2003]65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印发〈垦利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9月4日印发)垦委[2003]66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垦利县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9月7日印发)垦委[2003]67号《关于陈泽浦同志出国考察政审的请示》(2003年9月9日印发)垦委[2003]68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印发〈县委常委有关制度〉的通知》(2003年9月10日印发)垦委[2003]69号《关于成立和调整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等15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印发)垦委[2003]70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03年9月19日印发)垦委[2003]71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县“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2003年9月19日印发)垦委[2003]72号《中共垦利—310—县委关于开展结对共建文明诚信示范街活动的意见》(2003年9月25日印发)垦委[2003]73号《关于张日震同志出国探亲政审的请示》(2003年9月24日印发)垦委[2003]74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秋冬农业综合开发会战的实施意见》(2003年9月30日印发)垦委[2003]75号《关于成立2003年度全县秋冬农业综合开发会战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9月30日印发)垦委[2003]76号《关于韩奎祥同志出国考察政审的请示》(2003年10月14日印发)垦委[2003]77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成立垦利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小月21日印发)垦委[2003]78号《垦利县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意见》(2003年10月23日印发)垦委[2003]79号《关于理顺垦利县辖区内涉油案件管辖体制及油田常住户口管理体制的请示》(2003年10月28日印发)垦委[2003]80号《关于公布全县统计范围内工业企业第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10月31日印发)垦委[2003]81号《关于公布各乡镇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季度工业经济考核情况排列顺序的通知》(2003年10月31日印发)垦委[2003]82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成立垦利县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3年11月25日印发)垦委[2003]83号《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报告》(2003年12月13日印发)垦委[2003]84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垦利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批复》(2003年12月20日印发)垦委[2003]85号《中共垦利县委关于〈县政协党组关于召开政协第六届垦利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批复》(2003年12月20日印发)(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文件索引垦人发[2003]1号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2号关于召开县第十一届一次人代会的决定垦人发[2003]3号关于县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垦人发[2003]4号关于公布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单的公告垦人发[2003]5号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垦人发[2003]6号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决议垦人发[2003]8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9号关于开展《代表法》颁布实施11周年纪念活动的安排意见垦人发[2003]10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11号垦利县人大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垦人发[2003]12号县十政策法规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的安排意见垦人发[2003]13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落实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意见垦人发[2003]14号关于做好2003年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垦人发[2003]15号关于检查《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全民普及加碘盐工作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16号关于视察全县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17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18号关于批准垦利县2002年县级财政决算的决定垦人发[2003]19号垦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议垦人发[2003]20号关于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和联系部门的通知垦人发[2003]21号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垦人发[2003]22号关于检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23号关于视察全县2003年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24号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25号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走访联系代表的安排意见垦人发[2003]26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27号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和环保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垦人发[2003]28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落实走访联系代表期间代表所提建议的意见垦人发[2003]29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30号关于对县政府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垦人发[2003]31号关于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和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32号关于在市、县人代会前组织市县两级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的安排意见垦人发[2003]33号关于检查全县《保密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34号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纪要垦人发[2003]35号关于批准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决议垦人发[2003]36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37号关于在市、县人代会前组织市、县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情况的报告垦人发[2003]38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垦利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垦人发[2003]39号关于批准调整县级财政预算的决定(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文件索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印发《垦利县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垦政发[2003]1号3.32关于印发《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垦政发[2003]2号5.303关于巴洪斌同志随团出国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3号1.34关于印发《黄河防凌预案》的通知垦政发[2003]4号1.135关于刘国信市长批示件有关问题的报告垦政发[2003]5号1.206关于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垦政发[2003]6号1.22311垦利年鉴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7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垦政发[2003]7号2.88关于张振华5名同志随团参加美国迈阿密中国产品展览会的请示垦政发[2003]8号2.249关于垦利县列为金融优质高效服务区的请示垦政发[2003]9号3.410关于维持永莘路拓宽改造工程原规划的请示垦政发[2003]10号3.511关于成立胜坨分局的请示垦政发[2003]11号3.812关于城乡首集市场改造资金预算情况的报告垦政发[2003]12号3.1713关于下达2003年度第二预算收支计划的通知垦政发[2003]13号3.1914关于加强地方税控管及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垦政发[2003]14号3.1915关于制定2003-2005年农村公路网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的意见垦政发[2003]16号4.216关于调剂规划指标异地使用的请示垦政发[2003]17号4.917关于表彰支持县城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的通报垦政发[2003]18号4.1018关于派遣人员随团赴日本招商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19号4.1419关于印发《县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垦政发[2003]20号5.320垦利县2003年政务督査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垦政发[2003]21号5.521关于派团赴韩国招商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22号5.15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垦政发[2003]23号5.2823关于实施质量兴县工作的意见垦政发[2003]24号6.224关于印发《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垦政发[2003]26号6.925关于对垦利镇、郝家镇、董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垦政发[2003]27号6.1526关于确定地方国营垦利县大汶流林场使用国有土地界限及使用权的意见垦政发[2003]28号6.2327《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垦政发[2003]29号6.2728关于巴树山同志随团出国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30号6.3029关于陈希强、秦序利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垦政发[2003]32号6.3030关于拨付黄河口旅游南线建设所需资金的请示垦政发[2003]33号7.131关于印发垦利县2003—2020年热电联产规划的通知垦政发[2003]34号7.432关于取缔胜坨镇及周遍地区小锅炉实施集中供热的意见垦政发[2003]35号7.12312政策法规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33关于对董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垦政发[2003]36号7.1834关于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博新路董集段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垦政发[2003]37号7.2335关于成立垦利县公安局垦东派出所的请示垦政发[2003]38号8.536关于成立垦利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的请示垦政发[2003]39号8.537关于申请解决植树造林试验经费的请示垦政发[2003]40号6.2538关于解决胜利采油厂矿区环境污染问题的请示垦政发[2003]41号7.1739关于李霞凤同志出国的请示垦政发[2003]42号7.2940关于解决部分河道清障资金的请示垦政发[2003]43号7.2941关于表彰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的通报垦政发[2003]44号8.642关于新黄海公司曹越、曹超岀国的请示垦政发[2003]45号8.1343关于刘季善同志随团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46号8.1844关于成立垦利县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请示垦政发[2003]48号8.1845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垦政发[2003]47号8.1846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垦政发[2003]50号8.2247关于沈振东随团赴意大利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51号9.148关于印发《垦利县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垦政发[2003]52号9.349关于组团赴韩国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53号9.1050关于张振武同志赴英国、德国考察学习的请示垦政发[2003]54号9.1251关于速生麻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垦政发[2003]55号9.1352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垦政发[2003]56号9.1553关于克服非典影响减轻涝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的意见垦政发[2003]57号9.1854关于张秀香副市长批示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垦政发[2003]58号9.2055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指挥部人员经费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垦政发[2003]59号9.2256关于派出随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60号10.1457关于解决胜坨镇新中学建设所需部分资金的请示垦政发[2003]62号11.658关于随团赴日本考察的请示垦政发[2003]63号11.2059关于请求解决五七片田间除涝工程建设所需部分资金的请示垦政发[2003]66号12.460关于县城民丰路与东营市庐山路对接的请示垦政发[2003]69号12.561关于县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迁址改建办公楼的请示垦政发[2003]70号12.862关于撤消垦利县社区管委会成立县城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垦政发[2003]71号12.863关于将东营市黄河农场、畜禽良种场下划人员工资列入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请示垦政发[2003]73号12.9313垦利年鉴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64关于将停收的乡村公益事业金纳入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请示垦政发[2003]75号12.1865关于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请示垦政发[2003]76号12.2166关于做好2004年新年春节期间拥军拥属工作的通知垦政发[2003]77号12.23(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文件索引垦政协发(2003)1号关于召开县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的决定垦政协发(2003)2号政协第五届垦利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六届垦利县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垦政协发(2003)3号政协第六届垦利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经济科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决定垦政协发(2003)4号政协第六届垦利县委员会各委员活动组名单垦政协发(2003)5号垦利县政协2003年工作要点垦政协发(2003)6号垦利县政协关于2003年专题调查、视察及“四下乡”活动的安排意见垦政协发(2003)7号垦利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垦政协发(2003)8号垦利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垦政协发(2003)9号关于社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垦政协发(2003)10号垦利县政协关于加强宣传信息工作的意见垦政协发(2003)11号垦利县政协关于贯彻落实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垦政协发(2003)12号政协第六届垦利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垦政协发(2003)13号关于全县劳动就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垦政协发(2003)14号关于学习胡锦涛同志讲话兴起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新高潮的意见垦政协发(2003)15号关于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垦政协发(2003)16号县政协对上半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的反馈意见垦政协发(2003)17号关于全县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的视察报告垦政协发(2003)18号关于全县教育质量的调查报告垦政协发(2003)20号中共垦利县政协党组关于召开县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报告(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文件索引1、垦纪发文件垦纪发[2003]1号关于加强干部调整廉政纪律的紧急通知垦纪发[2003]2号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垦利县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垦纪发[2003]3号关于给予苟志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备案报告垦纪发[2003]4号关于给予陈建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备案报告垦纪发[2003]5号关于给予苟宏水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备案报告垦纪发[2003]6号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垦纪发[2003]7号关于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配合与协作的意见垦纪发[2003]8号转发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转发〈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垦纪发[2003]9号关于实行县纪委常委、室主任联系乡镇和县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通知垦纪发[2003]10号关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垦纪发[2003]11号关于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开展“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教育活动的意见314政策法规垦纪发[2003]12号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垦利县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垦纪发[2003]13号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垦纪发[200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垦纪发[2003]15号关于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八条意见垦纪发[2003]16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在新一轮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中履行职能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中履行职能实施细则》的通知垦纪发[2003]17号关于印发中共垦利县纪委、垦利县监察局《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垦纪发[2003]18号关于印发同志在2003年度全县反腐败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垦纪发[2003]19号中共垦利县纪委关于今冬明春深入开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集中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2、垦纪监发文件垦纪监发[2003]1号关于印发《2003年全县基层纪委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垦纪监发[2003]2号关于开展“奋发有为、争创一流” 活动的实施方案垦纪监发[2003]3号关于转发中纪委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的通知垦纪监发[2003]4号关于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实施方案垦纪监发[2003]5号关于印发垦利县纪委、垦利县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和《受理实名信访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3、垦监发文件垦监发[2003]1号关于印发《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清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纪委办公室)文件选录县委文件选录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9月17日)为充分发挥我县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建设全省畜牧大县强县,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把畜牧业作为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加大推动力度,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但是,畜牧业发展的水平还不髙,结构还不够合理,畜牧生产的效益仍处在较低水平,与资源优势相比,与实现农民致富奔小康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当前,随着经济国际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与国际的逐步接轨,畜牧生产的优势越来越突出。我县土地宽广,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进一步突出畜牧业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任务,科学规划,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努力把畜牧生产提髙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成全省畜牧大县强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调整畜牧业结构和布局,突出草畜一体化,大力发展奶牛、肉牛和肉羊生产,稳步发展肉鸡和瘦肉型猪,适度发展特种养殖,坚持龙头与基地同步发展,数量与质量共同提高,大力推进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到2007年,全县牧业总产值达到5.4亿元,年均增长20%;牧业增加值达到3.71亿元,年均增长30%;人均牧业收入达到1500元。奶牛发展到3万头;肉牛存栏19.23万头, 出栏16.48万头;肉羊存栏37.98万只,出栏43.23万只;建设畜牧养殖小区270处,标准315垦利年鉴示范场25处;专业村达到150个,专业户达到13450户;新培育龙头加工企业2处,规划建设交易市场2处,配套饲草饲料作物面积15万亩;肉蛋奶总产量达到13.47万吨,建成全省畜牧大县强县。
  (三)指导原则1、效益第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大力发展效益高、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品种。
  2、农民自主经营为主的原则。通过宣传发动、政策促动、典型带动、技术服务推动、龙头企业拉动等手段,调动和保护群众发展畜牧生产的积极性。在生产管理上,坚持以农户经营和股份制经营为基础;在服务环节上,坚持以龙头企业和兴办各类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努力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
  3、因地制宜的原则。各乡镇要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群众养殖习惯,确定主攻方向,实现重点突破,不搞“一刀切”。
  4、推行标准化生产的原则。按照现代农业、市场农业的要求,重点发展小区规模化饲养,并按照养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
  三、主要措施(―)积极培育龙头和市场,推进畜牧产业化生产和经营。把推进产业化作为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提高效益的着力点,在培育龙头、市场、经济合作组织上下功夫。坚持扶优扶强,内外并举,在集中培育万得福、海鹤等现有畜牧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提高深加工能力,努力做大—316—做强,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同时,围绕奶牛、肉牛、肉羊等主导产业,眼睛向外,对接挂靠大企业,大力引进外商投资,千方百计新上乳制品、肉制品、饲草饲料加工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购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格局。依托基地,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实现畜产品专集专销。引导和鼓励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中介经济组织和运销组织,培育经纪人,进一步拓宽流通渠道,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联结。
  (二)加大畜牧生产投入,尽快膨胀养殖规模。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积极通过政府扶、金融贷、企业投、招商引、社会集、农户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广泛引导发动下岗职工、个体大户、离退休职工、油田职工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快畜牧养殖小区和专业村、专业户建设,发展集约化养殖。县、乡、村三级集中力量加快膨胀养殖规模。各乡镇每年至少要新建2处以上规模饲养小区,1一2处标准化饲养场,3—5个专业村,200个以上规模养殖户,到2007年,全县奶牛、肉牛、肉羊的规模饲养量力争占到总饲养量的80%以上。近期把奶牛作为重点发展方向,今年年底发展到3000头,比2002年底翻一番,到明年底再翻一番,达到6000头,力争用5年的时间发展到3万头。
  (三)坚持扩大规模和优化品质并重,努力提高畜牧生产的档次和水平。在搞好良种引进的同时,加快良种繁育和杂交改良,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步伐。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饲养方式,加快由天然放牧向舍饲精养的转变。畜牧部门加强对农民按标准规程科学化饲养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奶牛产奶率和肉牛、肉羊的产肉率。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大环节的标准化生产运营,促进畜牧业上档次。建立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和畜禽档案制度,确保牛、羊、猪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并实行一畜一证一耳标,否则不准上市、不准宰杀、不准调运。
  (四)突出全方位高效优质服务,推动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科技服务网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畜牧专业技术人才,直接面向基层,常年开展良种引进、科技培训、技术指导、疫病防治等服务。积极鼓励发展奶牛、肉羊、肉牛经纪人和各种类型的中介服务组织,吸纳农户人股、参股,推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疫病防治、统一对外销售,通过利益纽带将农户联结在一起。加强畜牧业技术与信息工作,县财政每年从专项扶持资金中拿岀12万元,专门用于信息资源考察、技术人员培训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逐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技术力量薄弱、服务功能落后的状况。开办奶牛保险业务,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设立奶牛生产风险基金,用于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奶牛死亡等损失的困难救助,降低农民的养殖风险。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健全完善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政策法规施,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县财政设立畜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畜牧养殖小区和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畜牧小区尤其是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实行用地优先。县乡财政每年在农村信用社存款不低于600万元,作为专项信贷担保基金,信用社按1:6的比例放大。并简化担保贷款手续,为群众发展畜牧业生产提供贷款,解决农户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妥善解决好畜牧科技人才的子女入托、上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问题。
  四、奖励政策2003-2007年,县政府每年对畜牧养殖单位、企业或专业户进行以下扶持和奖励:(-)奶牛生产1、对存栏奶牛达到150头以上且实现草畜配套的示范场、奶牛养殖小区,每处奖励场区建设补助费5万元;达到300头以上的奖励8万元。
  2、本县农户、职工每购买一头产奶牛(年产奶5吨以上,县外购进)县里帮助协调贷款8000元。
  3、2003年到2004年,本县农户、职工每购买一头产奶牛 (年产奶5吨以上,县外购进)给予补贴400元。
  4、2003年到2004年,年内新增成年奶牛10头以上的专业户,奖励现金1万元。
  5、2003年到2004年,建设标准化青贮池,每立方米奖励现金10元。
  (二)肉牛生产1、对年存栏适繁母牛50头以上的标准化饲养场区,奖励场区建设费2万元;年存栏适繁母牛100头以上的标准化饲养场区,奖励场区建设费3万元。
  2、肉牛杂交改良点、冷配点,年杂交改良100头以上的奖励现金3000元;200头以上的奖励现金5000元。
  3、农户每购进一头良种公牛,给予30%的补贴。良种牛3年内不准外销,否则抽回全部补贴。
  (三)肉羊生产1、凡新建标准化饲养小区、示范场,存栏适繁母羊100只以上的标准化单一饲养场(户),奖励场区建设补助费1万元;存栏适繁母羊200只以上的标准化单一舍饲育肥场(户),且实现草畜配套,奖励场区建设补助费3万元。
  2、存栏波尔山羊杂交羊30只以上的单一饲养场(户),奖励现金1000元。存栏无角多赛特杂交羊、特克塞尔杂交羊、杜泊杂交羊30只以上的单一饲养场(户),奖励现金2000元。3、新引进波尔山羊、无角多赛特、特克塞尔、杜泊等种公羊,并面向社会开展肉羊杂交改良的补贴30%。种公羊3年内不准外销,否则抽回全部补贴。
  (四)龙头企业建设年内新上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享受垦利县招商引资政策,其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享受县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五)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挥饲养管理、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草饲料种植、产品运销等作用,存栏肉羊1万只以上或奶牛500头以上的,奖励合作社或专业协会2万元。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社或专业协会,肉羊存栏500只以上或奶牛存栏200头以上,且发挥作用的,奖励合作社1万元。
  以上奖项均为年度新增项目,属一次性奖励,均不重复奖励。每年年终由县政府组织,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畜牧局、县财政局一并验收、认定、考核。各乡镇要结合实际, 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畜牧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推进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畜牧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年度目标的督查、考核、认定工作。各乡镇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强化服务行为和产业化意识,加快推进畜牧产业化生产。在产业化的各个关键环节上,要打破条块分割,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双推并用,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领导干部联系乡镇、村和干部下派、市县包村工作组帮扶工作,要重点向畜牧倾斜,引导和帮助乡镇、村、农户发展畜牧业。调整改进考核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乡镇下达奶牛、肉牛、肉羊增量、鲜奶产量、良种繁育率等指标,在考核时不搞“一刀切”,只考核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实行重奖重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垦政发[2002]26号文件终止执行。
  317垦利年鉴中共垦利县委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9月17日)为充分发挥我县资源优势, 进一步加快全县渔业发展,建设水产养殖大县强县,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渔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县位于黄河入海口,海岸线长89.75公里,辖海域1995平方公里。境内宜渔滩涂20多万亩,浅海20万亩;黄河横贯县境,灌渠纵横交错,水库坑塘星罗棋布,总蓄水量2亿多立方米,海淡水(包括地下水)资源丰富,发展渔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渔业作为全县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全县渔业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渔业生产的效益还不够高,资源优势还没有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进一步明确渔业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把渔业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结 —318—构调整力度,稳定现有面积,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大力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和设施渔业,积极培育渔业龙头企业和农村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快推进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渔业生产综合效益,促进全县渔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到2007年,全县渔业总产值达到5.7亿元,年均递增12%;人均渔业收入达到1500元。水产养殖总面积达到50万亩,其中海水滩涂养殖面积15万亩,淡水养殖面积17万亩,浅海贝类养护面积18万亩;名优品种养殖面积达到30万亩,其中对虾15万亩,河蟹10万亩,海参养殖面积400亩以上。全县新上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4家。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全省水产养殖大县强县。
  三、主要措施(一)精心制定发展规划。县海洋与渔业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县渔业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渔业重点乡镇、红光办事处和县水稻农场要在全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制定并实施各自的渔业发展规划,重点搞好对虾精养规划和河蟹大规格养殖规划。要处理好充分利用与合理开发的关系,适度、合理、有序地搞好渔业开发。今后凡是新开发的养殖区均须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划开发。
  (二)稳步实施结构调整。稳定现有养殖面积,积极探索和推广轮茬养殖、多品种混合养殖等新养殖模式,大力发展河蟹、对虾精细养殖,提高单产,增加产出效益。到2007年,对虾亩产达到400千克以上,比2003年亩产提高100千克;河蟹亩产达到65千克以上,平均规格在100克以上,比2003年亩产提高15千克,平均规格提高25克以上。到2007年,河蟹大规格养殖面积达到2.8万亩,占池塘成蟹养殖面积的93%;对虾精养面积达到3万亩,占对虾养殖面积的20%。加快引进、推广渔业名优品种,淡水养殖主要引进黄颗、湘云鲫、俄罗斯鲟等品种,海水养殖主要引进海参、海蛰、泥螺、缢蛭、菲律宾蛤仔、南美蓝对虾等品种。大力引进试养适合我县养殖的名优新品种,并努力做到良种良法配套,争取引进一个、成功一个、推广一个,大面积提高良种覆盖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渔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率先在河蟹、对虾等产品中试行推广。逐步搞好现有渔业设施改造,提高养殖标准,鼓励发展以池塘精养和设施渔业为重点的高效生态渔业。
  (三)膨胀壮大龙头企业。把膨胀壮大龙头企业当作促基地、活流通的主要措施,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强,扶持玉峰水产品加工公司等现有水产品加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提高深加工能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围绕河蟹、对虾、贝类等渔业主导产业,积极通过招商引资、发动大户投资等方式发展新上一批龙头加工企业,努力提高水产品加工增值率。规范发展各类育苗企业,提高育苗能力和育苗质量,尽快实现全县苗种自给有余。引导渔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购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格局。政策法规加快发展各类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启动和繁荣永安水产品批发市场,真正发挥其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和周边县区的作用,实现水产品专集专销。积极引导建立渔业中介经济组织和水产品运销组织,培育水产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发展水产养殖协会,进一步提高渔业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拓宽水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联结。加快水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及时为农民提供价格、良种、优质饲料、实用技术、疫病防治等信息,帮助农户搞好市场分析预测,指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与经营。
  (四)大力培植和推广典型。县渔业部门和各渔业重点乡镇要把走出去参观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与发现、总结、推广本地新经验、新成果、新典型结合起来,实行优惠政策倾斜,加大典型扶持培植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大力发展水产业。要把培植“亮点”与培植重点结合起来,在培植好龙头企业和特色园区的同时,突出培植一批重点乡镇、重点村和重点户,走户带村,村带乡镇的路子。要把先进适用技术融于典型中,以点带面,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普及的步伐。
  (五)全面加强科技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渔业科技服务体系,人事局要有重点地引进水产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各渔业重点乡镇,争取三年内每个渔业重点乡镇引进2—3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科技示范服务基地建设,着力发展高效生态型、技术密集型渔业园区和示范基地,使其成为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新成果转化的载体和辐射源。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渔业科技成果,加强自主科技成果研究试验,并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申报,县里拿出专项资金对主要完成人员予以奖励。
  四、奖励扶持政策(一)设施渔业1、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县里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40%帮助协调贷款。
  2、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县里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0%帮助协调贷款。
  (二)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享受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达到县级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标准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1、第一年引进一个淡水新品种进行试验,或引进淡水新品种进行培育的,经水产部门认定,每亩给予试验补助100元。
  2、第一年引进一个海水新品种进行试验,或引进海水新品种进行培育的,经水产部门认定,每亩给予试验补助50元。
  (四)标准化生产1、对于2003年、2004年按标准化发展海参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每亩给予1000元的试验补助。
  2、每新规划建设一处渔业标准化生产园区(淡水养殖面积达到1000亩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2000亩,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奖励园区内养殖户3万元。
  3、建立渔业科研基金。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信息资源考察、推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引进等工作。
  以上奖项均为年度新增项目,属一次性单项最高奖励,均不重复奖励。考核奖惩工作每年年终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财政局进行验收、认定、考核,兑现奖惩。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生产的领导,成立县推进渔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渔业重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强化服务行为和产业化意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能,认真搞好服务,为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年度发展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经费、定奖惩的目标责任制。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各单位渔业生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3年8月28日)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319垦利年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力度,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拥护,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减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政策、加强监督和巩固成果上,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不出现因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及恶性案件。
  一、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格执行涉农税费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及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规定。2003年已经收取的乡村公益事业金,要全额退还给农民。严格落实省政府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违反规定增加农民的税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农民签字认可。凡是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准拖延或变换方式向农民征收。乡村经费缺口要靠财政转移支付、节约开支和发展经济解决,不得向农民伸手。
  (二)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兴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具体实施时,应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方案,填写—320—《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项目标准,要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向农民开具《山东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据》。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取消“两工”前,不得同时搞“一事一议”筹劳。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其使用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各乡镇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的比例。
  (三)严格执行过渡期内 “两工”使用政策。严格控制 “两工”取消前每年使用的数量,2003年劳均承担两工不超过18个工日,2004年不超过15个,从2005年开始取消统一规定的 “两工”。过渡期内,各乡镇要逐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禁止按人头或地亩平摊“两工”。各村每年都要对“两工”使用年龄范围内的劳动力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村要把每年使用的“两工” 数量和工值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群众公布。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包括修建乡村道路),要尽可能让农民出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更不准直接下达以资代劳指标。今后凡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县乡两级汇总,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方可实施以资代劳。经批准收取的以资代劳款,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并将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减免的一律减免;能直接减免的,一律直接减免。对于70岁以上老人、特困户和烈军荣残优抚对象的社会减免,必须实行税前直接减免后征收,不得先征后返。对于灾歉减免,要严格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根据各户受灾轻重情况,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规范减免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农民申请、政府核定、银行代发、结果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向其他农户分摊。
  (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党和国家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各级要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纠正工作中不符合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做法,坚决落实第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决不允许以留取机动地为名大搞“两田制”,向农民重复收取税费和多收取税费,增加农民负担。
  二、全面实行“四项制度”,严格规范生产性费用的收取(一)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公示制”,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上墙、价目表等形式,将政策法规农村所有收费项目及价格公示到村,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二是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有关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和代收费政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为任何部门、单位代收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三是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每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而且首先要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凡村级公费订阅报刊必须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把关后报县减负办备案。对超出限额所订报刊一律由有关部门予以清退。四是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对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县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办发 [2002]9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垦办发[2002]43号)规定,加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严格按实施细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生产性费用的收取管理。对生产性费用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多用多交、少用少交,不用不交、不能平摊” 的原则,立足便于控制农民负担、便于群众接受、便于生产经营、便于乡镇基层征收,从严界定水电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相关部门要完善引黄灌区水价形成机制,提高生产性用水的透明度,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严禁随意扩大收取范围和标准,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严禁借收取水电费之机“搭车加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三、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坚决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省里2002年宣布取消的88项收费项目、47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取消的屠宰税、教育集资、国道省道集资、大型水利工程集资等和2003年取消的98项收费、基金项目中涉及农民的收费,以及市里2002年取消的57项收费项目、降低的6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民搭车收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基层和农民的负担。
  (二)要严格控制各类升级达标和检查评比活动。今后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举办面向农村的各种升级达标活动。要大力精简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项行政性工作检查评比活动,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必须在年初提出计划,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种检查评比所需费用由实施检查评比的部门负担,严禁向农民收费,也不得转嫁给村集体负担。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县乡各级减负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改进检查方式,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农村减负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不反弹。对农民负担专项资金要定期审计,加强管理。农业两税附加资金属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专户储存,乡镇农经站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各乡镇要对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2003年秋征工作结束后,县乡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重点是今年农民负担的具体项目、金额及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各乡镇要将本乡镇农民减负工作自查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县减负办。县减负办要组织专人对全县减负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并严格按垦办发[2002]43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321垦利年鉴五、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住不放,抓紧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农业、财政、教育、物价、法制等部门要主动搞好配合,共同抓好减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具体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我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县政府文件选录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 ,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出口再上新台阶(一)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对全县各类出口企业,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每出口一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补贴;对本年度比上年度出口增长部分, 再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出口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对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厂长(经理)1.5万元;对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企业,比上年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厂长(经理)5000元。
  以上年度全县出口创汇总额为基数,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县外经贸局人民币1万元,用于专项费用支出。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坚持 “巩固发展,积极开拓,突出重点,讲究策略,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整体推进对亚洲传统市场、欧美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开拓。深度开拓日、韩、港、澳、东南亚等周边市场和欧美发达国家市场;大力开拓中东、南亚、俄罗斯及东欧、非洲和拉美等新兴市场,进一步构筑多元化的市场格局。企业参加广交会和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洽谈活动,所需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
  (三)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增强我县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 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给予每证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
  (四)对出口企业申办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30%的贴息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的项目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扶持项目。要努力向上争取资金指标,指导企业积极申报项目计划及申领扶持资金。
  二、努力改善外贸环境,为出口企业搞好服务(-)尽快建设国际商务孵化器,为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咨询、代理报关、货运代理、文字翻译、资信调查、出国研修、劳务输出、劳动技能、外语教学、电子商务、企业招展、外事接待等系列化服务,搭建功能较为完备的外经贸信息平台。
  (二)建立财税、外经贸、金融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及时研究解决外经贸有关问题。税务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出口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守信用的出口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县中信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融通资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出口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用于企业新上和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出口型项目倾斜。
  三、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推动外贸进出口总量快速增长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我县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较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的优势,积极承揽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项目。把发展加工贸易项目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重点,使各园区真正成为我县加工贸易的示范区和亮点。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30%贴息。
  322政策法规四、搞好境外招商,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加快推行代理招商、网上招商、组织专业队伍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效率。
  (二)突出抓好企业招商。充分发挥企业载体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现有企业以大部分(50%以上)或全部资产与境外投资者建立合资合作企业的,以现有企业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新增税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境外投资者建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各部门引进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由部门引荐,经招商局确认,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项目的推进工作进行经费补助。项目推进经费补助标准:总投资100至30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经费3万元;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经费5万元。
  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力争在劳务外派领域有新的突破。外派研修生以100人/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人200元对劳务输出企业予以奖励。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权,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对企业申报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六、加强外经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每年选送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外经贸知识。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鼓励企业引进外经贸高级人才,不断壮大我县的外经贸人才队伍,为促进全县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速生林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30万亩速生林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3]20号)和《东营市今冬明春冬枣基地建设实施意见》,县政府决定,今冬明春发展速生林基地4.5万亩,建设冬枣生产基地1.3万亩。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指导思想把发展速生林和冬枣生产作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明晰产权,突出抓好“三沿(沿路、沿河、沿渠)、四环(环城、环镇、环村、环园区)、一网(农田林网)、—片(成片造林)”为重点的速生林基地建设和以科技示范园为重点的冬枣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林业产业结构,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遵循原则1.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农田林网,鼓励推广林粮间作、林草间作、林菜间作等多种模式,走 “以短养长”的路子,努力解决造林初期收益低的问题。
  2.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抓好路域、水系等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冬枣科技示范园建设。
  3.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对外招商,引进外资,积极探索企业建设速生林的新模式,鼓励农村大户承包土地建设冬枣科技示范园,推动速生林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
  4.与改善城乡、园区、村庄环境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环城林、环镇林、环村林、环园区林,改良区域小环境。
  5.与龙头企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进、培植和扶持造纸、果品及木材加工企业,带动速生林和冬枣生产基地建设。
  6.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平和下镇项目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二、建设布局、内容与标准速生林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涉及全县7个乡镇、2个林场,共计规划发展速生林4.5万亩, 冬枣生产基地1.3亩。
  (一)建设布局1.“三沿”(沿路、沿河、沿渠)绿色通道建设。按照干线公路两侧林带宽50—100米,县乡公路两侧林带宽30—50米,农村道路两侧林带宽各不低于6323垦利年鉴米(不包括已建林带和不宜植树地段)的标准,共规划道路6条,单侧林带长度35.5公里,造林1637亩,植树13.75株。其中干线公路4条,单侧林带长度29.9公里,造林1418亩,植树11.91万株;县乡路1条,单侧林带长度3公里,造林180亩,植树1.51万株;乡村路1条,单侧林带长度2.6公里,造林39亩,植树0.33株。2003年村村通公路工程修建的农村道路两侧规划各植树3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市管河道、干渠两侧50—100米,县管沟、干渠两侧30—50米,斗渠两侧各不低于10米的标准,规划水系5条,单侧林带长度62公里,造林3150亩,植树26.46万株。其中规划河流3条,单侧林带长度49公里,造林2370亩,植树19.91万株;规划干渠2条,单侧林带长度13公里,造林780亩,植树6.55万株。
  2.“四环”(环中心城、环城镇、环村庄、环园区)林带建设。
  遵循“全面规划,突岀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县和乡镇政府驻地周围建设林带宽100米,村庄和各类经济园区周围建设林带宽50米 (已建林带和不宜发展地段除外)的标准,共规划林带18.9公里,造林1717亩,植树12.7万株,其中规划环县城林带长度2公里,造林300亩,植树2.22万株;环乡镇政府驻地绿化1个,林带长度2公里,造林300亩,植树2.22万株;环村庄绿化7个,建设林带长度9.9公里,造林742亩,植树5.49万株;环—324—经济园区绿化2个,建设林带长度5公里,造林375亩,植树2.77万株。
  3.“一网”(农田林网)工程建设。把农田林网作为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广“小网格、宽林带”种植模式,网格面积控制在300亩以内。按照农渠、生产路两侧至少1行树的标准,共规划农田林网7万亩,折合造林面积6810亩,植树51.10万株。
  4.“一片”(成片造林、间作)工程建设。
  (1)成片造林。结合外地经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成片造林。规划成片造林30219亩,植树250.82万株 (密度83株/亩)。
  (2)林农间作。依靠政策引导,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发展林农间作。规划间作5000亩,折合造林面积1467亩,植树11万株。
  5.冬枣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区域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安排在有生产基础、群众认识程度高的乡镇、村,西宋乡、黄河口镇、董集乡为重点发展乡镇。任务分配为:垦利镇1000亩,西宋乡3000亩,黄河口镇3000亩,郝家镇1000亩,董集乡3000亩,永安镇1000亩,胜坨镇1000亩。
  (二)标准要求1.造林地的选择与整治。主要包括沟、渠、路、桥、涵、闸、扬水站建设,以及台田修筑、土地整平、围堰拿畦等工程。造林地标准:(1)速生杨造林地,1.0米土体含盐量≤2%,地下水位2米以下。冬枣园地选择土质为壤土或沙壤土地块为宜,土壤疏松肥沃,1.0米土体含盐量≤2.5%。(2)有充足的水源保障,排灌设施配套。(3)土地精细整平。凡需要搞台田的,台田周围要修筑50厘米高的畦埂,台田内修筑畦田,以利于浇水和管理;台田宽度要控制在50米左右,台田与排沟沟底高差要在2.5米以上。(4)林农间作要预留不低于1米的林木保护带,并围堰拿畦,以利耕作和管理。(5)成方连片,规模发展。(6)明晰产权。全部实行大户承包或企业运作,落实管护和经营责任。
  2.造林及配套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水、电、讯建设,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体系建设,森林防火监测、监控、灭火体系建设,经营管护设施,人员配备等。(1)造林树种。以速生杨107、108、2001、廊坊杨、L35、中林美荷杨等为主栽树种,白蜡、苦楝、臭椿、刺槐等为混交树种,提倡发展混交林;杨树纯林要依托沟渠路建设隔离林带,提高林分的稳定性,增强林分抵抗病虫害的能力。(2)苗木规格。速生杨苗木:胸径≥2厘米,高度>3米,根系齐全、无病虫害。冬枣苗木:苗木1—2年生,高1.2米以上,地径1.0厘米以上,枝干充实,芽体饱满,根系完整,无病虫害。(3)造林密度。根据立地条件,因地制宜,确定造林密度。速生杨栽植密度:立地条件、土壤肥力差的地块要适当密植,以株行距2X3米为主;立地条件和土壤肥力中等的地块,以株行距2X4米、3X3米为主;立地条件和土壤肥力高的地块宜稀植,利于培养大径材,以株行距2X5政策法规米、3x5米为主。南北行向,长方形配置。林农间作一般株距2米,行距根据立地条件及经营年限等情况确定。冬枣栽植不少于56株/亩,可适当密植,株行距以2X3米为宜(111株/亩)。(4)栽植标准。速生杨栽植:树穴规格:60cm X60cm X60cm (长X宽X高);栽前穴施基肥 (有机肥2.5-5公斤,磷酸二铵0.15公斤或过磷酸钙0.25公斤);随起苗随栽植,长距离运苗要浸水1―2天后栽植。苗木定干高度一般2.6米左右,栽时要栽直、栽正、踏实,栽后要及时大水漫灌,培土扶正。冬枣栽植提倡挖丰产沟(穴),表底土分置,丰产沟(穴)宽深80—100厘米,沟(穴)底铺麦穰或玉米秸厚度达20—30厘米,表土与底肥拌匀回填沟(穴)内,浇水沉实待植。栽植时,根据苗木根系大小挖30—40厘米见方的栽植穴。栽植深度以苗木根际以上2—3厘米为宜,切忌深栽;苗木出圃后必须在2天之内栽植完毕,栽前根系浸水4小时以上。栽植后立即灌透水一次,苗木扶正踏实,中耕保墒;秋栽苗木必须进行基部培土30厘米、树干涂白、苗高1米处删头、剪口涂漆等;春季及时定干,提倡地膜覆盖,以保墉提温,提高成活率。
  三、安排速生杨基地建设。
  秋收前完成土地落实工作,年底前在完成水利配套工程和土地整平任务的基础上,植树3.6万亩,占总任务的80%,并普浇一遍封冻水;明年3月底前完成植树0.9万亩,并普浇一遍透地水。冬枣生产基地建设,2003年秋冬完成0.8万亩的栽植任务,占计划的62%;2004年春完成剩余0.5万亩的栽植任务,同时进行检查验收、兑现奖惩。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任务落实阶段(2003年9月20日前)。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发展速生林和冬枣园的浓厚舆论氛围。各造林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地点,逐块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树木栽植方案,落实到村、到地块、到责任人,报县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准备阶段(2003年9月21日——10月10日)。考察苗源,落实苗木。县、乡两级分别举办造林技术培训班,向林农和造林单位传授造林、营林技术知识。
  (三)秋冬施工阶段(2003年10月11日——2003年12月31日)。建设造林地块的水利配套工程,全面完成土地整平任务。集中时间和人力,科学调度,周密组织,迅速掀起树木栽植高潮,速生林完成植树3.6万亩,冬枣园完成植树0.8万亩。对各类造林地普浇一遍封冻水。
  (四)春季施工阶段(2004年3月1日——4月5日)。进一步整修水利配套工程,组织春季树木栽植,速生林完成植树0.9万亩,冬枣园完成植树0.5万亩。全面完成速生林基地和冬枣生产基地植树任务,并普浇一遍透地水。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4月6日——7月31日)。加强苗木栽后管理。4月6日至4月19日各造林单位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向县指挥部提报考核验收申请。4月20日至5月15日县指挥部对造林任务进行考核验收,总结评比。5月16日至7月31日迎接市指挥部检查验收,并兑现有关补助政策。
  四、保障措施(-)强化领导,周密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速生林及冬枣业基地建设的领导,县政府成立速生林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指挥部 (名单附后),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林业局、水务局、农开办联合成立技术组,负责工程的规划、技术指导、工程监理和检查验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乡镇、林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先导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富乡富民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二)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实行阶段验收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实行严格奖惩制,县政府将速生林及冬枣生产基地建设纳入专项督查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各乡镇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三)多方筹资,保障投入。速生林基地建设,在市财政按照平均200元/亩(合格造林)的标准给造林者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列支50万元,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优胜者予以补助。冬枣生产基地建设,一是对积极发展冬枣生产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垦利县人民325垦利年鉴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冬枣桑蚕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垦政发正2002)5号)精神兑现优惠政策,即:凡成方连片100亩以上,每亩栽植56株以上,且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85%和95%的冬枣园,经严格考核,按2元琳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是对验收合格的园片,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建园净面积20003000亩的乡镇,奖励5万元;3000—6000亩的乡镇,奖励10万元;6000—10000亩的乡镇,奖励20万元;10000亩以上的乡镇,奖励40万元。三是扶持冬枣科技示范园建设。为促进冬枣科技示范园管理上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市级冬枣科技示范园,给予适当的扶持奖励。各乡镇也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速生林和冬枣生产基地建设。鼓励以林招商,企业造林,大胆探索和尝试新的投融资机制,不断拓宽林业生产的投资渠道。
  (四)加强科研,提高水平。继续做好2003年度国家计委3.5万亩试点工程中科研项目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围绕速生林基地建设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冬枣标准化生产,提高冬枣生产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科技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科技服务、科技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造林营林水平。
  (五)强化督查,确保质量。指挥部要抽调专门人员,分赴各施工地段,督导各项工程的施工,并定期组织检查验收,每周通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326—工,确保将4.5万亩速生林基地和1.3万亩冬枣生产基地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一流林业工程。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县政府令选录第34号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组织有疫区人员参加的群体性集会或者聚会,不得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该紧急措施,由卫生、文体、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宾馆、饭店举办婚宴聚会活动,各宾馆、饭店一律不得承办。该紧急措施,由卫生、工商、经贸、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三、解除上述紧急措施的决定,由县政府适时宣布。
  四、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一日第35号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所有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暂时停止营业。
  二、该紧急措施由卫生、文体、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三、解除紧急措施的决定, 由县政府适时宣布。
  四、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一日第36号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所有宾馆、饭店及其他餐饮场所必须实行分餐制,配备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分餐餐具;未实行分餐制的,一律停业整顿。
  二、各宾馆、饭店及其他餐饮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否则,一律停业整顿。
  三、该紧急措施,由卫生、工商、经贸等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四、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一日第37号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美容理发店、洗浴场所、商场(店)、书店、图书馆、殡仪馆、集贸市场、汽车站、职工 (民工)集体宿舍(食堂)等人政策法规群聚集场所以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必须定期消毒。
  未定期消毒的人群聚集场所不得对公众开放或者生产营业;未定期消毒的交通工具不得营运。
  二、人群聚集场所每天消毒至少一次;公共汽车必须一班一消毒;出租车应当一客一消毒。
  三、消毒应当采用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人群聚集场所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
  四、人群聚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消毒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毒人员,实行消毒责任制。
  五、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人群聚集场所定期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具定期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卫生、教育、文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群聚集场所和交通工具定期消毒工作。
  六、违反本令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解除本令涉及的特殊措施,由县政府适时宣布。
  九、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日第38号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本县现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令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防疫检查,注射预防犬病疫苗,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二、对所养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三、违反本令规定的,由畜牧、公安、卫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一日第39号《垦利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1—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垦利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垦利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上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和咨询评估制度。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实行招投标制、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制、项目稽查制及合同制、竣工验收制。
  (四)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计划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初步设计(四)编制项目概算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二)建设地点。拟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327垦利年鉴(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进行审查,报县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局统一办理。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或县发展计划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县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与。
  第十二条项目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项目概算由县发展计划、财政部门组织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号和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县发展计划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第三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部门的,牵头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享有项目法人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重大工程,县政府成立指挥部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经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公司进行审核;项目预算报县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审核,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签订完备、严密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到县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到县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检、安监审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严禁口头申请或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工程具备竣328政策法规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二个月内组织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的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由县政府办公室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掌握项目的文件资料、批件、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各建设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逐一现场指导,确保建设工程帐目规范、完善,财务人员严格按制度和有关规定办事。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帐登记,明确专人管理。
  凡用于工程的资金,包括外协资金、料物折款,必须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专户,绝不允许直接拨付到各建设单位,更不允许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肃资金入帐和支付程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充分发挥监督;把关、审核作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准备期间,作岀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申请制度。各建设单位需用资金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协调县财政部门,依据资金存量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工程进度和前笔款项使用情况、筹资情况,认为符合拨款条件时,填写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三)在工程决算未经审定批复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预算值的60%。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项工程都要开设“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负责办理到位资金的管理、使用。
  工程项目在建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终了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全面反映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建设单位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资金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未经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批准,一律不准发放奖金、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工程预算之外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工程外协物料,经政府投资项目办公室会同物价等部门核价后,及时登记入帐,并列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建设资金有节余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资产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节余资金全部归还县财政,并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下调值在工程造价5%以内的,审计费由县财政负担;超过5%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负担。
  审计终结后,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审计报告书进行审核,然后送建设单位结算挂帐,同时将工程结算和资金拨付情况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行职能监督和管理。
  329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及其他相关内容,应通过一定形式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三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三)违法批准开工的;(四)项目建设资金不入财政专户或不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五)所有通过外协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物料,未经政府投资项目办公室和物价等部门核价并及时登记入帐、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六)违法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330—(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政府主管部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垦利县各乡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六日第40号为了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和扩散,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一、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予以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疫情发生后,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播途径;报经县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和封闭发生疫情的区域、可能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三、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地点、物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和处理。
  四、违反本令规定造成传染政策法规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扩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第41号《垦利县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2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垦利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随时调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地方储备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做到专库储存、单帐核算、帐实相符。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由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当市场供求失衡、粮价大幅上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岀地方储备粮动支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库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规模筹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检验设备。
  第九条储备粮收购入库时,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当年产粮食。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和储备粮品质检测。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对质量等级、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并及时登记帐目。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30%。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先入先岀、保证质量、高抛低吸、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度轮换方案,报县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由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因轮换形成空库的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县政府确定。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后的结算价格,作为入库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的原则,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购销和轮换计划,及时提供或者收回贷款。
  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由承储单位按照轮换期申报,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核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逐次核销。核销损耗、损失时,必须同步归还所占相应贷款。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预拨,年终清算;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
  储存费用的标准为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30元。
  第十八条轮换、抛售地方储备粮时,因政策调整、化造成的差价,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二)哄抬储备粮价格,牟取暴利的;(三)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四)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331

知识出处

《垦利年鉴》2004

《《垦利年鉴》2004》

《垦利年鉴》(2004)较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03年垦利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展现了全县人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业中的新成就、新创造、新风貌,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垦利年鉴》(2004)的出版将进一步坚定全县上下加快发展、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士气和斗志,促进垦利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内外各界人士更好地了解垦利、关注垦利、研究垦利、支持垦利提供了全面、系统、翔实的权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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