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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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垦利年鉴》2004》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174
颗粒名称: 农村税费改革
分类号: F810.4
页数: 1
页码: 329-329
摘要: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在农业税夏征之前,针对农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基层农税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于2003年3月底,组织举办全县财政系统财税知识培训班,对乡镇财税人员就农业税收、农村税费改革等知识进行系统培训。
关键词: 财政收支 农村税费改革

内容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在农业税夏征之前,针对农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基层农税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于2003年3月底,组织举办全县财政系统财税知识培训班,对乡镇财税人员就农业税收、农村税费改革等知识进行系统培训。
  4月,开展了“农业税收宣传月”活动,为保证宣传的广度、深度,印发宣传单12万份,出动宣传车100多车次,各乡镇利用广播、电视、集市分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
  建立和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对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计税基础资料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将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为加快实现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目标,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税源普查,进行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安装使用工作,推行微机管理,推广使用农业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了农业税征收的纳税通知书和完税证电子打印,杜绝了手工开票。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面暂停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对原有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取消除海水养殖(含滩涂养殖)以外品目的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除海水养殖(含滩涂养殖)以外品目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改成农业税;保留海水养殖(含滩涂养殖)品目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对于保留海水养殖品目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使用税率为:生产环节8%、收购环节5%。对于改征农业税的品目执行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6%,并征收40%的附加。

知识出处

《垦利年鉴》2004

《《垦利年鉴》2004》

《垦利年鉴》(2004)较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03年垦利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展现了全县人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业中的新成就、新创造、新风貌,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垦利年鉴》(2004)的出版将进一步坚定全县上下加快发展、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士气和斗志,促进垦利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内外各界人士更好地了解垦利、关注垦利、研究垦利、支持垦利提供了全面、系统、翔实的权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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