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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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年鉴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1866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2

内容

附录
  广饶县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31号政府令)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广饶县《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广饶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县政府限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暂行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以下简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的原则是:体现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通过已购住房上市出售,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下列已购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一)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规
  定补交了差额款,取得房屋全部产权的;
  (二)以房改成本价享受优惠后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以房改成本价无折扣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以实际建筑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五)以政府限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六)通过集资建房或其它按房改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七)已购住房由于继承或赠与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
  (三)设定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已购平房;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县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其它住房。
  第七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以其他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市场价格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商品房。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上市出售时须到县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根据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由房管、财政、税务、土管、公证、保险、金融等有关单位组成,实行联合办公。
  第十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其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开具《交易登记通知单》。
  第十一条已购住房所有权人持《交易登记通知单》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房屋所有权人提岀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同时向原产权单位发出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具发布上市出售信息通知。原产权单位接到通知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岀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格后,交易双方当事人 (承买人持身份证及户籍证)到县房地产交易
  市场签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等有关材料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后,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按下列规定征收或缴纳有关税费:
  (一)由买方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二)由卖方按照出售收入的1%缴纳土地受益金;
  (三)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0.5%以内缴纳,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分摊。
  第十六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其收益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后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八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按20%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属售房单位所有,个人按购房款2%缴交的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购买者在水、电、暖、气及住房维修等方面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执行全县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饶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32号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镇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县建设委员会是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广饶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开办),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单位利
  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自带项目和引进境外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审批。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县房开办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和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不断改善城市面貌和环境。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全县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十三条被确定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建设质量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开发项目价款及交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
  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第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县房开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视同协议方式取得开发项目。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放开房地产开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招商引资形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约定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二十四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实行开发项目建设监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工程验收,并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部分,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情况;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县房开办备案并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开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经营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县房开办审验。
  第三十条加快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库制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应严格控制在3%以下。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金可通过公房出售收入、住房补贴、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等渠道筹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入。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应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按职工规定享受的标准出售,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销售。
  第三十九条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及设备安装费;
  4、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计入房价;
  5、按1k4项之和收取的2%以下管理费;
  6、按1k4项之和收取的3%以下利润;
  7、贷款利息;
  8、税金。
  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原则上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面向社会销售。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
  住房困难户的,售价执行当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按房改政策取得全部产权的职工和面向社会出售的,执行市场价格。
  第四十一条鼓励城镇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按照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第四十二条廉租住房执行县政府统一规定的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一般每户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每个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条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由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文件,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登记顺序和职工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廉租房。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并按时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擅自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责令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饶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3号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及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入广饶县房地产交易市场销售商品房,实行集中设立摊位,“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严格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四条广饶县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县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广饶县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规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预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后,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预、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已经抵押的情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和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商品房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设部《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构成欺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有关规定处理。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并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三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交易确权登记手续按以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1)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易额的5%交纳。
  (2)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交易额的1.5%计收;个人购买自用高档住宅,按交易额的3%计收;单位购买商品房按交易额的3%计收,由买受人交纳。
  (3)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按营业税额的5%和3%交纳。
  (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成交价(经济适用住房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1%交纳。
  (5)房屋确权登记费按0.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测绘费,按0.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房产证书按工本费收取,由买受人交纳。
  第三十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预、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返本和变相售后包租销售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广饶年鉴2002

《广饶年鉴2002》

出版者:中国文联出版社发行

《广饶年鉴》是广饶县人民政府主力、、广饶县史志办公室承编的大型地方性综合年刊。旨在全面、准确、及时地记述广饶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基本情况,反映广饶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新问题,为各行各业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续修《广饶县志》积累历史资料。 《广饶年鉴》(2002卷)共设24个栏目:特载、大事记、广饶综述、政治、群团、军事、政法、劳动人事、综合经济管理、招商引资、农业、工业、商业贸易、交通邮电电力、建设环保、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社会生活、乡镇概况、人物、附录。卷首设反映全县重大事件和发展成就的彩色图片专辑。 《广饶年鉴》(2002卷)采用分类编辑法。除特载、大事记、人物、附录外,其余按内容分别设栏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条目为年鉴内容的基本单位,一般分两种类型,一类为事业发展的综述、概况;一类为特点突出、信息资料性强的要闻、重大事件专题。其标题用黑体,外加【】表示。 《广饶年鉴》(2002卷)主要记述2001年广饶县行政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文字资料截止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彩色图片资料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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