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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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04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分类号: F302.6
页数: 9
页码: 334-340
摘要: 为满足国家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粮权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体制,粮食企业所有财务收支,都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列人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也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关键词: 粮食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粮食财务体制,是粮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有着密切联系。粮食财务体制根据粮油商品流通的需要,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划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国家与粮食企业之间的职责、权限以及财务收支的范围。随着国家在不同时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各项粮食财务政策、制度也在逐渐调整和完善。建国以来,国家的粮食财务体制,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一、建国初期至1978年间为“两收两放”时期1.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粮权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体制,粮食企业所有财务收支,都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列人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也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2.1958~1961年间。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将集中管理体制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把一部分粮食管理权限(包括财务收支)下放给地方,粮食企业的盈亏、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缴拨款项,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财务、费用计划和会计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项财会规章制度,除必须由粮食部制定的,其余均由地方(主要是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1962〜1970年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为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重新强调集中统一,收回了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在粮食管理上,再次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粮食企业财务管理、收支缴拨关系等,又收回到粮食部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前的做法。
  4.1971〜1978年间。由于受财政体制变动的影响,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再次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多次变革,主要是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在体制形式上,徘徊于中央高度集中管理和下放地方分散管理2种模式,集中、下放,再集中、再下放,来回变动,各有利弊。
  二、1979年至1984年间为粮食财务体制改革调整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做了较大的改革,财政体制改为“分灶吃饭”,粮食政策实行“双轨制”和购销调拨包干,粮食财务体制也先后进行一系列改革。
  1.划小核算单位。自1979年开始,由县(市)粮食局统一核算盈亏改为基层企业独立核算。1983年,山东省粮食局鉴于食品、饲料和其他兼营业务发展较快,制定印发《粮食企业多种经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各项经营分别核算盈亏办法。
  2.将财政补贴与企业盈亏分开。自1979年起,国家对提高粮油统购价所增加的支出和超购粮油加价支出,改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不再列为企业亏损。提价补贴列省级财政预算,超购加价支出仍列中央财政预算。
  3.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自1980年起,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从1982年开始,山东省财政厅对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大包干办法,山东省粮食局对各市地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此办法至1988年未变。
  4.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自1980年起,在各类企业中分别实行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使企业财力与效益挂钩。平价粮油经营部分,凡属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后实现的利润,企业留成40%,上缴60%。后因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率调高一倍,利润留成比例也相应调整,即企业留成20%,上缴80%。粮油加工、运输企业和议价经营部分,实行全额利润留成。1981年,粮油加工企业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基数利润留成16%,增长利润分成50%;完不成利润基数的,以企业自有资金补缴50%。
  5.实行单项补贴奖励办法。自1980年开始,为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新增国家储备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单独补贴。自1983年起,对多购上调的粮食实行储存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拨给;并针对粮食储存量不断增加的新情况,实行多储补贴、少储交费办法;1984年9月,山东省粮食局出台《关于鼓励多储粮防止出现群众卖粮难的若干规定》。
  1984年,东营市粮食局正式开始系统财务管理,纳入粮食企业财务汇总范围的县级主管部门有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和东营区粮食分局等4个,牛庄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粮食企业财务汇总分别由广饶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代管,财务指标汇总到1984年12月。
  三、1985年至2007年为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期自1985年起,根据〔1985〕鲁财政字第84号文规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由省统一管理改为盈亏两条线,分级管理,下放到县。东营市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直接下放到县,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牛庄、河口、东营3个分局归市直。山东省粮食局在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核定东营市补贴基数990万元:平价亏损补贴420万元,其中:广饶30.9万元,利津116.5万元。垦利63.2万元,市直209.4万元;提价补贴570万元,其中:广饶87.18万元,利津62.9万元,垦利47.4万元,市直372.5万元。
  东营市具体办法是:1.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
  2.粮油加工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3.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上交财政55%,按计划归还技改贷款。
  4.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粮油加工企业按5.5%,粮食商业企业按4.5%的比例,全部放到企业提取使用。
  5.超购粮油加价款、简易建筑费仍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1987年东营市粮食系统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储存补贴全市统一为每吨30元,销售补贴每吨分别为:广饶县141元,利津县245元,垦利县248元,市直73元,调拨经营费净支出据实补贴。粮食由国家委托代购改为“议转平”收购,差价每500克国家补贴0.064元,列中央“议转平”粮食差价支出。
  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上交财政55%,归还技改贷款按计划。
  从1987年4月1日起,东营市调整了部分粮油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差补贴。面粉调拨价从8月份起由原来的每50公斤21.50元调为20.30元,另加调拨经营费3.90元。
  1987年9月,牛庄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合并为东营区粮食分局,年底2个分局财务账合并。
  1989年,为有计划有重点的解决全局性问题,确保上交省局所集资金,经与市财政协商,集中部分利润留成基金。东营市粮食局〔1989〕东粮财字第1号《关于集中企业部分利润留成基金的通知》规定:县、区粮食局按留成基金的6%,市直饲料公司、面粉厂按15%上交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其余用于网点和智力投资建设。
  1990年,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省政府鲁政发〔1990〕150号文件规定,对粮食企业实行部分优惠利率,对财政挂账占用的贷款不加罚息。但因市场疲软,原有议价库存价高量大,财政对粮食企业议价经营出现的亏损由以后年度的议价利润弥补,不影响承包兑现。
  同年,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实行了专项储备制度;第一轮经营承包3年到期。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提高粮油统销价,同时取消提价补贴。市外粮油调拨价改为按比例价,差价款由当地财政拨补,食油成本核算改按购销同价。
  市粮食局为了理顺结算关系,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于1991年4月1日成立东营市粮食周转库,独立核算。
  1991年,东营市粮食局、财政局与县区粮食局、市属粮食企业签订承包经营责任书,实行新一轮经营承包 (承包期1991年1月1日〜1993年12月31日)。市直粮食企业除面粉厂外,1991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200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13万元;1992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54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28万元;1993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10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44万元。1991〜1993年盈利行业上交每年递增20%。市粮食局直属企业只承包费用及营业外净支出,其中1991年度:河口区粮食分局250万元,盈利上交45.26万元;东营区粮食分局493万元,盈利上交130.57万元;购销公司364万元,盈利上交63.83万元。周转库从1992年起上交85万元,饲料厂每年上交3万元。
  年内,东营市取消行业用粮,只保城镇定量人口口粮(油),省安排的市外调入议转平1700万公斤分到各县区转为自采,结算价每500克0.46元,调拨经营费上交市粮食局。粮食出口自1991年起取消每500克0.05元补贴。
  至年底,市粮食局对1990粮食年度专项储备清算完毕,结余差价转作建仓资金,同时收专储一律改按中央结算价单独记账,计算利息费用补贴,自1991年4月1日纳入平价经营核算。
  1992年4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取消粮油加价款。
  8月1日,市粮食局成立结算中心,市直单位划转贷款基数572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4028万元。农业银行1700万元。市直基层单位在结算中心实行存贷合一。1993年8月,东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撤销,银行贷款全部划转到基层企业。
  1992年11月10日起,根据东营市政府东政发〔1992〕117号文件,全市粮油购销价格放开,从此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市级储备2.1万吨,县里的储备数量由各县自定。
  粮价放开后,给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
  1.建立粮食价格调节资金,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对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粮油暂免征营业税和农发基金,粮食经营单位2年内实现的利润不上交,集中用于粮食企业的网点建设;从第3年起统一实行按利润35%上交财政,企业留用65%,并免交“两金”(指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网点建设资金。
  4.增提1个点的固定资产折旧,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 “两金”。
  5.到“八五”末新上项目实行利税统筹还贷办法,并免征配套费和开发费等有关费用,适当缓征或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1993年12月31日第二轮承包经营到期,按照市审计局东审综字 〔1994〕1号文件审计结果和市体改委对承包合同兑现的要求,东营市粮食局对粮食企业进行了奖惩兑现。
  199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东营市粮食系统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补贴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的代理费用拨补要及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三县两区分别成立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将原隶属企业的所有政策性业务划归收储中心管理;东营市鼎新粮油直属库隶属的附营业务由鼎新劳动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政策性业务划归鼎新粮油直属库;东营市粮食周转库从东营市面粉厂分离出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管理。
  1998年,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4部门鲁计流通字〔1998〕1299号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使粮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据此,各县区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收储公司,对企业原来的资产、负债进行合理划分,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和相应的存款, 全部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1998〜1999年,以执行“三项政策”为目标,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只在农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及时足额将销粮款存入基本账户,归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2003年6月1日,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3〕9号《关于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粮食市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面改革改制。至2006年6月,全市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验收。改制后的粮食企业完全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
  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1一1、表表11—3,东营市粮油经营量储存费用情况见表11-4,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见表11—5、表11—6。
  1983〜1992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1金额:万元1993〜1995年东营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2 金额:万元1984~2007年东营市粮油经营量储存费用情况表11-41996-2007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3 金额:万元1983~1992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表11-5 单位:万元1993~2007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表11—6 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东营市粮食志》

该志收录了自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以来的粮食史实,重点反映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建市后东营地区粮食流通发展变化,史料翔实, 记录全面,为研究东营市粮食流通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 粮食历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东营域内的粮食流通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抗战时期,三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粮食工作部门,筹集粮草,服务抗战,开辟了清河军区、渤海垦区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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