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粮食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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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049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粮食财务管理
分类号: F302.6
页数: 47
页码: 332-378
摘要: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粮食财务体制,是粮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有着密切联系。粮食财务体制根据粮油商品流通的需要,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划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国家与粮食企业之间的职责、权限以及财务收支的范围。
关键词: 粮食 财务管理

内容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粮食财务体制,是粮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有着密切联系。粮食财务体制根据粮油商品流通的需要,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划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国家与粮食企业之间的职责、权限以及财务收支的范围。随着国家在不同时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各项粮食财务政策、制度也在逐渐调整和完善。建国以来,国家的粮食财务体制,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一、建国初期至1978年间为“两收两放”时期1.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粮权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体制,粮食企业所有财务收支,都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列人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也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2.1958~1961年间。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将集中管理体制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把一部分粮食管理权限(包括财务收支)下放给地方,粮食企业的盈亏、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缴拨款项,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财务、费用计划和会计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项财会规章制度,除必须由粮食部制定的,其余均由地方(主要是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1962〜1970年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重新强调集中统一,收回了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在粮食管理上,再次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粮食企业财务管理、收支缴拨关系等,又收回到粮食部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前的做法。
  4.1971〜1978年间。由于受财政体制变动的影响,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再次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多次变革,主要是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在体制形式上,徘徊于中央高度集中管理和下放地方分散管理2种模式,集中、下放,再集中、再下放,来回变动,各有利弊。
  二、1979年至1984年间为粮食财务体制改革调整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做了较大的改革,财政体制改为“分灶吃饭”,粮食政策实行“双轨制”和购销调拨包干,粮食财务体制也先后进行一系列改革。
  1.划小核算单位。自1979年开始,由县(市)粮食局统一核算盈亏改为基层企业独立核算。1983年,山东省粮食局鉴于食品、饲料和其他兼营业务发展较快,制定印发《粮食企业多种经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实行各项经营分别核算盈亏办法。
  2.将财政补贴与企业盈亏分开。自1979年起,国家对提高粮油统购价所增加的支出和超购粮油加价支出,改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不再列为企业亏损。提价补贴列省级财政预算,超购加价支出仍列中央财政预算。
  3.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自1980年起,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从1982年开始,山东省财政厅对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大包干办法,山东省粮食局对各市地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此办法至1988年未变。
  4.扩大企业财务自主权。自1980年起,在各类企业中分别实行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使企业财力与效益挂钩。平价粮油经营部分,凡属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后实现的利润,企业留成40%,上缴60%。后因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率调高一倍,利润留成比例也相应调整,即企业留成20%,上缴80%。粮油加工、运输企业和议价经营部分,实行全额利润留成。1981年,粮油加工企业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基数利润留成16%,增长利润分成50%;完不成利润基数的,以企业自有资金补缴50%。
  5.实行单项补贴奖励办法。自1980年开始,为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新增国家储备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单独补贴。自1983年起,对多购上调的粮食实行储存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拨给;并针对粮食储存量不断增加的新情况,实行多储补贴、少储交费办法;1984年9月,山东省粮食局出台《关于鼓励多储粮防止出现群众卖粮难的若干规定》。
  1984年,东营市粮食局正式开始系统财务管理,纳入粮食企业财务汇总范围的县级主管部门有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和东营区粮食分局等4个,牛庄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粮食企业财务汇总分别由广饶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代管,财务指标汇总到1984年12月。
  三、1985年至2007年为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期自1985年起,根据〔1985〕鲁财政字第84号文规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由省统一管理改为盈亏两条线,分级管理,下放到县。东营市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直接下放到县,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牛庄、河口、东营3个分局归市直。山东省粮食局在财务管理体制下放时,核定东营市补贴基数990万元:平价亏损补贴420万元,其中:广饶30.9万元,利津116.5万元。垦利63.2万元,市直209.4万元;提价补贴570万元,其中:广饶87.18万元,利津62.9万元,垦利47.4万元,市直372.5万元。
  东营市具体办法是:1.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
  2.粮油加工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3.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上交财政55%,按计划归还技改贷款。
  4.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粮油加工企业按5.5%,粮食商业企业按4.5%的比例,全部放到企业提取使用。
  5.超购粮油加价款、简易建筑费仍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1987年东营市粮食系统平价粮油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储存补贴全市统一为每吨30元,销售补贴每吨分别为:广饶县141元,利津县245元,垦利县248元,市直73元,调拨经营费净支出据实补贴。粮食由国家委托代购改为“议转平”收购,差价每500克国家补贴0.064元,列中央“议转平”粮食差价支出。
  企业留利各行业(除工业实行利改税,饲料公司、议价公司全留)统为45%,上交财政55%,归还技改贷款按计划。
  从1987年4月1日起,东营市调整了部分粮油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差补贴。面粉调拨价从8月份起由原来的每50公斤21.50元调为20.30元,另加调拨经营费3.90元。
  1987年9月,牛庄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合并为东营区粮食分局,年底2个分局财务账合并。
  1989年,为有计划有重点的解决全局性问题,确保上交省局所集资金,经与市财政协商,集中部分利润留成基金。东营市粮食局〔1989〕东粮财字第1号《关于集中企业部分利润留成基金的通知》规定:县、区粮食局按留成基金的6%,市直饲料公司、面粉厂按15%上交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统一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其余用于网点和智力投资建设。
  1990年,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省政府鲁政发〔1990〕150号文件规定,对粮食企业实行部分优惠利率,对财政挂账占用的贷款不加罚息。但因市场疲软,原有议价库存价高量大,财政对粮食企业议价经营出现的亏损由以后年度的议价利润弥补,不影响承包兑现。
  同年,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实行了专项储备制度;第一轮经营承包3年到期。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提高粮油统销价,同时取消提价补贴。市外粮油调拨价改为按比例价,差价款由当地财政拨补,食油成本核算改按购销同价。
  市粮食局为了理顺结算关系,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于1991年4月1日成立东营市粮食周转库,独立核算。
  1991年,东营市粮食局、财政局与县区粮食局、市属粮食企业签订承包经营责任书,实行新一轮经营承包 (承包期1991年1月1日〜1993年12月31日)。市直粮食企业除面粉厂外,1991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200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13万元;1992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54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28万元;1993年对市财政承包净退库1110万元,盈利行业上交244万元。1991〜1993年盈利行业上交每年递增20%。市粮食局直属企业只承包费用及营业外净支出,其中1991年度:河口区粮食分局250万元,盈利上交45.26万元;东营区粮食分局493万元,盈利上交130.57万元;购销公司364万元,盈利上交63.83万元。周转库从1992年起上交85万元,饲料厂每年上交3万元。
  年内,东营市取消行业用粮,只保城镇定量人口口粮(油),省安排的市外调入议转平1700万公斤分到各县区转为自采,结算价每500克0.46元,调拨经营费上交市粮食局。粮食出口自1991年起取消每500克0.05元补贴。
  至年底,市粮食局对1990粮食年度专项储备清算完毕,结余差价转作建仓资金,同时收专储一律改按中央结算价单独记账,计算利息费用补贴,自1991年4月1日纳入平价经营核算。
  1992年4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取消粮油加价款。
  8月1日,市粮食局成立结算中心,市直单位划转贷款基数572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4028万元。农业银行1700万元。市直基层单位在结算中心实行存贷合一。1993年8月,东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撤销,银行贷款全部划转到基层企业。
  1992年11月10日起,根据东营市政府东政发〔1992〕117号文件,全市粮油购销价格放开,从此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市级储备2.1万吨,县里的储备数量由各县自定。
  粮价放开后,给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
  1.建立粮食价格调节资金,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对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粮油暂免征营业税和农发基金,粮食经营单位2年内实现的利润不上交,集中用于粮食企业的网点建设;从第3年起统一实行按利润35%上交财政,企业留用65%,并免交“两金”(指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按销售收入的5%。提取网点建设资金。
  4.增提1个点的固定资产折旧,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上交 “两金”。
  5.到“八五”末新上项目实行利税统筹还贷办法,并免征配套费和开发费等有关费用,适当缓征或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1993年12月31日第二轮承包经营到期,按照市审计局东审综字〔1994〕1号文件审计结果和市体改委对承包合同兑现的要求,东营市粮食局对粮食企业进行了奖惩兑现。
  199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东营市粮食系统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补贴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的代理费用拨补要及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三县两区分别成立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将原隶属企业的所有政策性业务划归收储中心管理;东营市鼎新粮油直属库隶属的附营业务由鼎新劳动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政策性业务划归鼎新粮油直属库;东营市粮食周转库从东营市面粉厂分离出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管理。
  1998年,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4部门鲁计流通字〔1998〕1299号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使粮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据此,各县区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收储公司,对企业原来的资产、负债进行合理划分,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和相应的存款, 全部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1998〜1999年,以执行“三项政策”为目标,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只在农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及时足额将销粮款存入基本账户,归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2003年6月1日,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3〕9号《关于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粮食市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面改革改制。至2006年6月,全市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验收。改制后的粮食企业完全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
  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1一1、表表11—3,东营市粮油经营量储存费用情况见表11-4,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见表11—5、表11—6。
  1983〜1992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1金额:万元1993〜1995年东营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2
  金额:万元1984~2007年东营市粮油经营量储存费用情况表11-41996-2007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表11-3
  金额:万元1983~1992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表11-5
  单位:万元1993~2007年东营市粮食行业费用开支情况表11—6
  单位:万元财务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管理体制、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和补充。
  一、财务管理制度1985~1989年,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粮食政策和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的调整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粮食企业在流动资金运用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结算资金增长过快,占流动资金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山东省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规定,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85粮办字第10号、86粮财字第29号、87粮办字第25号、鲁粮财字1989第17号等),其中规定: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第二节财务管理都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委任会计主管人员。严格业务经营的手续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岗位经济责任制,逐步推行领导人离任审计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清理收回外借外欠资金和财产,实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粮食系统平价粮油调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减少资金拖欠。调入方不能按时结付货款的,要承担因拖欠货款给调出方增加的利息和罚息。议价粮油调拨结算,要全面推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等结算办法。对与粮食系统外部的一切经济往来, 要严格实行经济合同制,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支付能力和经济状况的情况下,一律不准与其发生经济往来。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不准外借资金,不准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担保贷款,不准职工个人借用公款,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不准自行联营投资,需联营的项目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经济责任。要加强现金、银行账户和转账支票的管理,不准以白条抵顶现金库存,不准收取他人转账支票兑换现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支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1986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标准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厂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粮食企业实行综合折旧率。
  1989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粮食企业由实行固定资产综合折旧改为分类折旧。
  8月,东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加强专用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1.各单位各项专用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凡购置和基建用款在3万元以上者,必须向市局提供计划,按市局核批的项目计划开支。2.各项专用基金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不得超前开支或预提。凡无专用基金的单位,一律不得开支挤占商品流转借款, 凡挤占者要追究责任。3.进一步明确各单位提取的发展生产基金只准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对较富裕的单位,每年可适当提出部分生产基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减少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资金实行分账管理。4.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企业间专用基金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实行有偿借用。
  1990年,根据财政部颁发《国营商业外资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低值易耗品仍执行“五五”摊销,即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其一半价值,在报废时再摊销其另一半价值。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商字(92)第41号文件,从1992年7月1日起,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
  1992年,国家开始实行会计制度改革。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以前一直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7月,全市粮食系统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减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粮食企业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1996年,东营市粮食局按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在商贸企业制定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下发东粮字〔1996〕70号文件《关于制定粮食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粮食局、各基层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适应目前企业改革和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各单位首先根据粮食企业购、销、调、存、加各环节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不同类型资产,结合资金运用、成本和费用、收入和利润分配、往来账项等情况制定出草案,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部分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制定出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9月,东营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省粮食局整顿粮食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针对粮食企业近几年存在的管理放松、库存不实、队伍膨胀、资金管理不善、经营项目不善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下发东粮字〔1996〕78号文件《关于在全市粮食企业中开展“整顿企业秩序、强化企业管理”活动的通知》,在全市粮食企业开展“五查五清”活动,即“查账目、清资金;查库存、清粮油;查项目、清财产;查用工,清人员;查违纪、清拖欠”。具体要求:通过查账目、清资金,摸清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挤占挪用的数额和内容,有无账外资金和小金库,赊销外欠的时间、内容、经办人和清理情况,有无白条顶库,结合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检查有无账务管理混乱、造假账、报虚账和其他不按财经制度、法规办事的现象等。9月23日,市粮食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市直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粮油贸易公司、东营国家粮食储备库、油城宾馆、易简实业有限公司7个单位进行检査。检查范围为1995年和1996年1〜7月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建章立制情况。各单位都建立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但存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记录内容不全、记载不准确、手续签章不齐全的问题;有的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严,存在少提或不提折旧、递延资产摊销不及时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各单位都认真进行了整改。
  年内,东营市粮食系统根据国发〔199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企业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政府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补贴和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的代理费用及时拨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此后,东营市粮食系统未出现新的财务挂账。
  1997年7月,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粮食局通知要求,根据东营市粮食企业实际,并结合1996年“五查五清”工作成果,东营市粮食局下发东粮字〔1997〕108号文件《关于在全市粮食系统深入开展清理资金工作的通知》。市粮食局成立资金清理领导小组,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粮油贸易公司、东营国家粮食储备库、油城宾馆等单位也成立相应机构,历时一个半月时间共清查粮油库存商品22634万元,视同库存商品1812万元,应收款项12584万元,货币资金3781万元,银行借款59213万元,收回款项800多万元。
  同月,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办字〔1997〕第4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考核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二是财务政策落实情况,三是财务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表彰奖惩。同时,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办字〔1997〕第5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所有事项实施财政财务监督。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的内容:一是财会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机构和人员、账证设置、财务软件等的监督;二是财会核算监督,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等的监督;三是财务报告的监督。
  1998年,山东省计划委、粮食局等4部门鲁计流通字〔1998〕1299号文件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使粮食收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据此,东营市陆续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粮食收储公司。东营市粮食局制定了主附营业务分离方案,对企业原来的资产、负债进行合理划分,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和相应的存款,全部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工字〔1998〕38号文件《关于进行全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政策及财经法规执行、财务成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东营市粮食局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统计打分。
  年内,全市粮食系统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规定:粮食收购资金只能在农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应当及时足额将销粮款存入基本账户,归还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粮食收购的规定,实行户交户结,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户交村结,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中,如实记载粮食购销成本、收购量、库存量,以及粮食购销的盈利和亏损,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贷款,下同)和国家拨补的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或者国家拔补的粮食利费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税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或者国家拨补的粮食利费补贴,不得干预上述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得指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粮食购销规定的活动。农发行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购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能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拖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省级储备粮食利费补贴,以及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超储库存)的利费补贴。
  年底,全市粮食企业主附营业务的分离工作基本完成。各县区成立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对主附营业务合在一起的企业进行分离,分别成立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此基础上,从资产、负债、开户行等方面将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进行分离。市粮食企业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部分企业家底不清,包袱沉重,悬账悬案久悬不决,损失长期挂账等问题。为了摸清家底,解决遗留问题,市粮食系统层层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系统内部开展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工作,共评估升值458万元,清理出固定资产损失429.7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152.60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572.84万元。共处理各种资产、资金损失886.6万元,其中:冲减资本公积金444万元,盈余公积金78万元,资本金364.6万元。
  1999年,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局鲁财商字〔1999〕70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购销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购销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加强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购销企业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账款的4%。清算,发生的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坏账准备金。购销企业构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大的,必须报批。构建固定资产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购销企业应履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每笔超过2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报经财政、粮食部门批准。购销企业提取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率办法。
  2001年,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东营市粮食局印发东粮字〔2001〕26号文件《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粮食顺价销售、粮油补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等进行全面规范。其中规定: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市属购销企业购买生产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非生产用固定资产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方可购置。需要办理控购手续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购建固定资产,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固定资产年末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3.购销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率办法。
  4.企业应履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不包括定额损耗)每笔金额超过2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5.企业的各项待摊费用应在1年内摊销完毕,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应在批准期限内摊销完毕,各项递延资产应在5年内摊销完毕,各项无形资产应在10年内摊销完毕。
  6.购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
  7.粮油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油收购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垫付财政应拨补贴款、弥补企业自身亏损,以及附营业务和其他占用。
  8.粮油销售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及时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发放的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账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粮油商品成本管理制度,正确核算粮油商品成本,严禁乱挤乱摊、虚列成本。
  9.购销企业收购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按照实际收购价计价,并分年度列账。
  10.企业应按照效益性、计划性和经济责任制原则,加强商品流通费用管理,采取提前预算、倒逼成本、费用定额、先审后报等管理方法,编制费用支出计划,制定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不正常的费用开支,把节支重点放在非生产性支出上,尤其要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降低商品流通费用水平。
  11.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应补数量(金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应收补贴款。补贴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1) 利息补贴按应补贴项目平均占用资金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中央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按每年每50公斤原粮4元计算。
  (3) 国家储备粮食(即甲字粮和506粮)费用补贴,按各地地方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
  (4) 中央专项储备食油、临时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按每年每50公斤油脂20元计算。
  (5) 超合理库存粮食费用补贴,按鲁财商字〔1999〕39号文件规定计算。
  12.粮油政策性补贴由财政、粮食部门对购销企业进行拨付和清算。购销企业要据实上报粮食库存数量,严禁套取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款。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超过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
  (4)弥补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
  13.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原则。顺价销售价格以定购价、保护价新购入粮食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应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
  14.结算资金正常的结算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购销企业应做好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购销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尽快收回销售货款。
  2004年9月,市粮食局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对2001年制定的《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06年7月,市粮食局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粮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财务审计科和办公室负责市粮食局机关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对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市粮食局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批。以出售方式处置资产,需征得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市粮食局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出售等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等残值变价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国有资产专户,严格使用管理。
  同年9月,市粮食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库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下发《东营市地方储备粮库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从预算的编制原则、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财务预算的形式、财务预算的项目及编制依据、财务预算的编报程序、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财务预算的调整、财务预算的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提出要求。其中规定:每年11月15日前,市粮食储备库根据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战略目标和各部门的具体任务,结合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按照预算编制的形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由财务预算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粮食局审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2007年1月1日,全市粮食系统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粮食企业的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6年6月8日制定下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人员管理1987年,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东营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87)鲁财字第43号文件,在全市粮食系统狠抓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活动。通过抓基础、达标准、上等级、试点验收等阶段,历时1个月,共验收63个基层粮所、店,达标合格单位58个,不合格单位5个。
  至1988年上半年,全市粮食系统独立核算单位94个,会计基础工作达标82个(其中会计基础工作三级单位26个)。
  1988年,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市财政局下发(88)东粮财字第14号文件《关于表彰一九八七年度会计基础工作优胜单位的决定》,东营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基东中心店、广饶县粮食局颜徐粮所被评为省级优胜单位;广饶县粮食局的颜徐粮所、广饶镇粮所、粮食局供应站,利津县粮食局的利津镇粮所、明集粮所,垦利县粮食局的董集粮所、双河粮所,河口区粮食分局的河口中心店,东营区粮食分局的基东中心店、基西中心店、牛庄粮所,东营市粮油购销储运公司汽车队等12个单位被评为市级优胜单位。
  1989年,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字 (1989)第115号文件转发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意见的报告》,要求1990年会计工作全面达标。东营市粮食局下发东粮财字(90)第4号文件《关于会计核算、账簿设置中需要统一的若干内容的规定》,使全市粮食系统会计核算、账簿设置达到统一化。
  年内,根据山东省粮食局(88)粮财字第17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基础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和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字(88)第3号文件要求,东营市粮食局下发东粮财字(89)11号文件,在全市粮食系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活动,对评比出的先进单位授予“东营市粮食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经过检查,共评出市级先进单位16个:广饶县粮食供应站、广饶县颜徐粮所、广饶县大王粮所、利津县利津粮所、利津县明集粮所、利津县陈庄粮所、垦利县双河粮所、垦利县董集粮所、垦利县宁海粮所、东营区井下粮店、东营区基西粮店、东营区运输粮店、河口区河口中心店、市粮油议价公司、市购销储运公司汽车队、市面粉厂;省级先进单位4个:广饶县粮食供应站、广饶县颜徐粮所、东营区基西粮店、河口区河口中心粮店。
  1990年9月,经过东营市财政局的复核验收,东营市粮食系统35个单位在全市率先进入会计工作三级单位。1999年,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强化会计监督,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东政发〔1999〕25号文件《关于加快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实行双重管理,同时有计划地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东营市粮食局为全市3家试点单位之一,有2名会计人员为市财政局委派。
  2000年,为加强会计管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市粮食局在直属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委派的会计人员经考试、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者,由市粮食局颁发委派证书。会计人员一经委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委派证书到指定的单位报到上岗。委派会计人员接受市粮食局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以受派单位领导为主。委派会计的考核、考试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进行。委派会计实行定期交流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岗位一般3年交流1次,委派会计与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属回避范围的,执行回避制度。市粮食局制定了《委派会计岗位目标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2000年,为规范全市粮食系统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水平,东营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粮食系统统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东营市粮食商品流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全市粮食系统规范会计工作。《东营市粮食商品流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对会计工作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对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会计监督和财务分析等都做出明确规定,使粮食会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为粮食经济建设服务。年内,市粮食局组织人员对市直粮食企业会计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至2004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前,东营市粮食局每年都定期对市直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节粮油信贷资金一、粮油信贷政策的演变1985年,粮食企业银行存、贷款由原来的存贷账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
  1986年以前,东营市粮食企业主要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从1986年开始,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全部由农业银行供应。
  1988年9月,由于经济发展过快,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抑制经济发展速度,10月1日,粮食贷款利率平价由月利率3.3%。改为7.5%。,议价由6.6%。改为9.75%。粮食贷款利率的提高给政策性亏损的粮食商业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1989年,又恢复了粮食贷款优惠利率的政策,其办法是:平议价粮食执行同一贷款利率,银行定期返回利差。
  1990年,国家开始对经济环境进行治理整顿,银行为促进企业经济形势的好转2次降低贷款利率。平价粮食贷款继续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根据商业部和山东省粮食局的部署,以县区粮食局为单位,积极实行内部结算中心制度,负责办理所属企业的结算业务,以加速资金周转。银行也积极帮助粮食部门筹建以县区为单位的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敞开供应,不受规模限制,正常收购调入粮食所需贷款一律免于担保。内部结算中心,认真借鉴银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完备的资金管理手续,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和制度,并自觉接受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结算中心在做好系统资金结算的同时,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筹集所属企业的各项闲散资金,参加商品周转,调剂系统内部资金余缺。
  1991年4月21日,粮食贷款利率由月利率6.9%。下调为6.45%。。
  1992年8月1日,东营市粮食局成立结算中心,市直单位划转贷款基数5728万元,其中工商银行4028万元,农业银行1700万元。市直基层单位在结算中心实行存贷合一。
  1993年8月,东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撤销,银行贷款全部划转到基层企业。
  1994年,国家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承担粮棉油企业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多年来,粮食企业只能到农发行存贷款,不允许到其他银行开户。
  199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成立,具体承担粮食企业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全市粮食企业存贷款业务全部划转到市农业发展银行,银行对收储企业采取粮油收储贷款与库存挂钩的资金管理办法。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 〔1996〕392号文件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规定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银行一家开立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银行以外任何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受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户。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得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1998〜2000年,粮食工作实行 “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是三项政策的内容之一,粮食系统以执行“三项政策”为目标,实行以封闭运行为中心的信贷管理。根据 “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流转程序和原则,严格监控粮食收购、储存、调销各环节的粮食和资金运行,实行购贷销还,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1公斤粮贷1公斤的钱,卖1公斤粮还1公斤的本息,及时如数收回其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食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规模上相符。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后,新增贷款与新增库存值比例基本达到100%,销售货款归行率也达到100%,除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外,没有发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问题。
  农发行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要求:1.计划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等相一致。2.财政保证性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3.库贷挂钩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2001~2003年,全市粮食系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要求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局部粮食市场化改革,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特别是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农发行粮油贷款营销与管理的政策环境和客户基础发生很大变化。2004年,农发行和粮食部门以粮食全面市场化为标志,适时调整和完善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5月23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号)。此文件实施后,贷款对象由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到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购销企业,贷款支持环节由单一的购销环节逐步延伸扩大到整个粮油产业,贷款方式由单一的信用贷款方式转变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相结合,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二、2004年后粮食贷款管理体系
  (一)以落实政策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7个: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粮食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粮食调控贷款管理办法,粮食流转贷款管理办法,粮食加工贷款管理办法,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办法,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管理办法
  (二)以风险控制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9个:贷款风险管理办法,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商品粮油库存信贷监管办法,企业新老贷款分开管理办法,以资抵债管理办法,呆账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
  (三) 以贷款操作为主的贷款管理办法有1个: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四)2007年信贷政策调整:
  1.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1)准政策性贷款范围:一是支持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收购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4个主要粮食品种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二是支持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收购油菜籽、花生2个油料品种而发放的油料收购贷款。
  (2)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在资金供应方面,准政策性贷款的资金和贷款计划优先给予保证,确保粮食收购顺利进行。贷款的发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执行政策,择优扶持,控制风险,封闭运行。
  2.粮食流转贷款。
  (1)贷款用途:一是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食(含原粮、成品粮以及粮食副产品)的调销资金需要。二是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除准政策性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之外的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是借款人经营粮食种子的合理资金需要。
  (2)贷款对象:一是粮食购销企业。二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商业、贸易、物流(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企业。三是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粮食种子经营的企业。四是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三、贷款资格的认定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的新格局,农发行下发了《关于开展粮食油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对贷款资格认定的范围、基本标准、时间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贷款资格认定范围包括已与农发行建立借贷关系和准备与农发行建立借贷关系的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按规定属于农发行贷款范围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
  四、主要信贷产品2006年以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实现了从传统的政策性贷款,向以政策性业务为主、商业性为辅的“一体两翼”转变。
  (一)主要贷款品种:1.中央储备粮贷款;2.地方储备粮贷款;3.粮食调控贷款;4.粮食收购贷款;5.粮食流转贷款;6.粮食加工企业贷款;7.粮食合同收购贷款;8.粮食仓储设施贷款;9.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0.粮油种子贷款。其中:1~5项属于传统项目,6〜10项属于新开发的项目。
  (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贷款项目:1.收购贷款:自主经营贷款(农发行科目);2.最低收购价贷款——调控贷款(农发行科目);3.调销贷款:外地调入——与企业经营有关;4.储备贷款:其中轮换贷款ー先入后出形式;5.建仓贷款:仓储设施贷款;6.地方调控粮贷款——政策性贷款;7.自补挂账贷款。
  全市粮食企业银行贷款情况见表11-7。
  全市粮食企业银行贷款情况统计表表11-7
  单位:万元第四节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设立的对粮食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它主要是通过利益再分配方式,支持粮食收购制度和粮食储备制度的有效运作与落实,最终实现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两大目标,是财政对粮食补贴的主要来源。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为了支持粮价改革,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1993年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3年,逐年减少,每年减少的财政补贴,转做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印发财政部起草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正式建立,中央和山东省相继建立起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二、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演变粮食风险基金自1994年建立至2007年,其政策演变大体分为5个阶段:
  (一)建立阶段(1994〜1996年)1994年4月,国务院《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31号)明确提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核定全国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X X X亿元,其中:中央补助XXX亿元,地方自筹XXX亿元,比例是1:1.5。
  1995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396号),对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之初的主要用途:1.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
  2.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
  3.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二) 发展阶段(1997—1998年)1.199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决定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财政部等4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9973351号),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价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利息、费用补贴。
  2.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 改革阶段(1999-2000年)1.1999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财政部 《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368号)中明确中央补助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办法,中央和地方配套比例基本为1:1.5。
  2.2000年,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国粮调〔2000187号)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
  (四) 加强阶段(2001〜2003年)1.2001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1〕28号)要求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同时,中央适当增加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包干使用,中央和地方比例为1.33:1。
  2.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4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691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调整阶段(2004~2007年)1.2004年,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同时建立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4〕75号)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调整:(1) 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等),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7)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2.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通过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调整,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即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一是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二是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住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文件同时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按时到位。
  三、粮食风险基金监管(一)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1.按照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应由地方政府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2.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要在本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拨到各省财政在省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3.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拨付到省级专户,地、县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4.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二)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1.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2.规定的拨付程序主要是: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账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同时报粮食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被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
  4.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拨款后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5.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三)有关罚则
  1.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发〔2000〕1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2.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根据1998年8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査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所得,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废止。
  四、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山东省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1994年建立的。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使用范围等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有利地促进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努力克服财力紧张的矛盾,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时到位,有利地促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1.1994年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4〕14号),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使用范围等作了详细规定。
  2.1997年9月,山东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3.1998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范围:一是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二是超合理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当时全省风险基金规模为5.21亿元,其中中央补助2.08亿元,地方自筹3.13亿元,比例为1:1.5。
  4.1999年,中央财政对山东省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政策,确定全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15.23亿元,仍由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即中央财政补助6.09亿元,省自筹9.14亿元。
  同年,省粮食局为改变粮食购销企业销售不积极,坐拿超储补贴的状况,对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作了改进,将现行粮食超储费用补贴每500克0.03元,调增为超储库存每500克先补贴0.02元,销售后每500克再补贴0.015元,以促进企业顺价销售。自1999年开始,在保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实行总额包干,3年不变。省对各市地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也采取总额包干的办法。
  5.2001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2.31亿元,全省风险基金规模达到17.54亿元,由于新增部分不需要配套,由地方包干使用,中央与地方比例为1:1.1。由省政府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
  6.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范围进行调整,其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地方储备补贴,二是商品粮补贴,三是处理高价位商品粮。
  7.2004年,因为国家出台直接补贴粮农和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政策,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范围调整为:一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二是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三是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四是按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五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贴,六是与直接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等。
  8.2004年10月,鉴于实行直补农民后,有些市风险基金缺口较大,山东省又对全省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相应调整。在全省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减青岛、烟台、济宁、威海、莱芜、滨州等6个市的规模9175万元,调减下来的规模相应增加到济南、枣庄、潍坊、泰安、临沂、聊城、菏泽等7个市,东营、淄博、日照、德州等4个市规模不变。该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未变。
  五、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是1994年建立的。5月11日,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1994〕41号文件《关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的请示》,提出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1210万元,由省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省下拨的中央补助为610万元,其余全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及吞吐周转粮补贴支出,农村返销粮补贴支出,自产自食粮农生产资料提价补贴支出。全市实际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1160万元,其中市区700万元,三县460万元。
  1999年,山东省根据中央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政策,确定东营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348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395万元,地方自筹2093万元,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中央补助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下拨到省,省、市、县配套资金则由省级财政统一列入预算和垫付,年终通过与市、县财政结算专项扣回,所有资金均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封闭运行。粮食风险基金按市直2333万元,三县1155万元分配。
  2001年,山东省对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未调增。
  2004年10月,山东省对各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东营市规模不变,仍为3488万元。东营市在市直和县区进行部分调整,市直调减300万元,广饶县调增300万元。该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7年末未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政策调整2002年,东营市财政局、农发行东财建〔2002〕76号文件《东营市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在现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老库存与新库存区别对待,将补贴重点由储存环节转向销售环节,积极处理高价位库存粮食,加快粮食市场化改革步伐。一是省政府确定东营市执行粮食生产区政策,按照鲁财建〔200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二是以200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划分新老库存,新老库存区别对待。调整内容如下:1.老库存粮食补贴政策由于粮食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各县积极主动地加快处理现有的老库存粮食,在3年内消化处理完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分年度销售计划以及超销、短销的奖罚措施,报财政局备案。
  (1)核定的老库存粮食销售前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利息,按照现行粮食优惠贷款利率计算,仍由粮食风险基金据实结算。
  (2)储存费用(扣除纳入当年销售计划的粮食)调整为每年每公斤0.03元。
  (3)纳入当年销售计划的粮食销售后按以上政策给予6个月以内的费用补贴。
  (4)对因执行政策造成的高价位粮食库存,各县财政在1〜3年内视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节余情况,拿出部分资金一次性补足差价,促进老库存粮食的销售。
  2.新库存粮食补贴政策
  (1)当年收购的粮食必须当年顺价销售。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当地农民交售的粮食在当年实际储存期限内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利息,根据现行粮食优惠贷款利率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结算。储存费用按当年实际储存期限,每年每公斤补贴0.02元。
  (2)当年收购的粮食当年全部销售完毕,市、县财政视财力及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销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2003年起,当年收购当地农民交售的粮食,当年全部销售完毕,市财政给予每公斤0.02元的销售奖励。市政府调拨的定购粮,按市政府制定的销售计划销售,各县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财政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补贴后,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2004〜2007年,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为: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按照夏粮种植面积每亩14〜15元对农民进行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利息按照现行粮食贷款优惠利率分段据实补贴,储备粮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80元补贴,储备食油按照每年每吨400元(含轮换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补贴:利息补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补贴。
  4.按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利息按照现行粮食贷款优惠利率分段据实补贴,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吨60元补贴。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贴。
  6.与直接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等。
  (四)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及粮食直补情况1999~2003年全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见表11-8,2004~2007年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见表11-9,2004〜2007年全市粮食风险基金直补情况见表11—10。
  1999〜2003年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统计表2004~2007年东营市粮食风险基金直补情况表表11-10年份 补贴面积(万亩) 补贴标准(元/亩) 资金(万元)2004 52.46 14 734.42005 78.07 14 10932006 76 15 11402007 58.4 15 870第五节粮食属于特殊商品,在税制改革以前,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基本上不纳税。税制改革以后,开始是将经营粮油视同经营一般商品照章纳税, 鉴于粮食政策和粮食经营的实际情况,很快又恢复了免税政策。
  1985年1月份起,粮油议价零售按营业额3%缴纳营业税。
  1987年第二步利改税,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1988年,国有粮食企业缴纳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粮食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1年,对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1993年12月,国务院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开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994年1月1日起,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粮食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油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3%。
  1994年5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村的粮油、批发给零售企业的粮油以及零售给城市居民的粮油免税,饲料免征增值税。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粮食免税, 并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和政策性粮食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由于山东省属粮食自收自支的省份,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山东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征免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作价办法经营的粮食,在粮食系统各企业之间加工、调拨、批发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城镇居民口粮,返销农村的粮食免税;大众化食品按加工操作收入的6%征税;粮油副产品按饲料规定免税。
  同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1999年,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对粮食征免管理进行调整完善,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国家指定的企业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口的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增值税;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粮食,包括零售环节销售的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销售发票所注明销售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对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销售发票所注明销售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企业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东营市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实行防伪税控管理,购销企业粮食购销和粮油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全部落实。
  2001年底,随着粮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粮食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山东省国税局在总结各地粮食部门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明确和规范粮食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有关细则。
  1.进一步界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概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2.进一步明确粮食的种类。粮食种类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养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玉米面、渣等)。
  3.重新明确粮食的征税范围。除以上所指粮食外,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4.明确粮食、财政、国税等部门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中相应的责任。
  5.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征免的管理(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年度审核及问题处理的规定。
  2004年,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463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4月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等粮食和棉花实行全额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同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4号文件《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央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使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东营市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均执行了以上各项税收政策。
  第六节粮食财务挂账粮食财务挂账是指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和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经营性亏损,得不到及时弥补造成的长期挂账,挂账占用的资金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原因:是粮食财务挂账占压银行大量信贷资金,加剧了信贷资金供应的矛盾;二是粮食财务挂账形成国家财政的隐形赤字,增加了财政负担;三是粮食财务挂账使国有粮食企业背上沉重包袱,削弱了市场竞争能力,影响了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一、粮食财务挂账清理情况东营市粮食企业经历3次全国性的粮食财务挂账清理。
  第一次是1995年,对全市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1995年11月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印发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处理办法》《1991年粮食年度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理。
  1.挂账分类:分为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
  2.消化处理政策:
  (1)政策性财务挂账从1994年10月1日起享受停息政策,时间不超过5年。(2)对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不实行停息政策,按当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粮食企业承担。这部分挂账要求在5年内逐步解决。
  经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局核复认定,东营市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情况是:全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停息基数3976万元,企业自补挂账760万元。经市粮食局进一步核实,到1998年底,全市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已全部消化完毕,提前2年完成粮食财务挂账消化任务。
  第二次是199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由国家审计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
  1.挂账分类:分为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一是新增财务挂账,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5种类型: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账,地方财政未补挂账和经营亏损,这部分挂账属于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二是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4种类型: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这部分挂账属于经营性财务挂账。
  2.消化处理政策:(1)新增财务挂账。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一是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消化本金,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二是财力确有困难的,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2008年)。5年内,利息中央和地方各拿一半。(2)其他不合理占用,一是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二是其他挤占挪用。国办发〔1998〕21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处理。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0〕233号文件正式规定从1999年12月2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经审核确认纳入本金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经山东省审计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核认定,东营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共计23930万元,其中: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的12759万元,不予贴息的11171万元。
  第三次是2004年,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的财务挂账进行清理,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
  1.分类:政策性财务挂账(分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和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和其他亏损挂账。
  2.消化处理政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本金实行挂账,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2005年5月,经市政府认定并报省政府核复,东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总额6681万元,其中:政策性财务挂账3195万元,经营及其他财务挂账3486万元。
  二、历年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和上划2004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4〕187号)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历史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要按照债随资产走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至2004年5月31日挂账清理截止日,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5953.74万元。其中:1992年3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12759万元,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98.93万元,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3095.81万元。
  2005年12月,根据省、市有关挂账剥离的通知要求,按照“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由东营市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农发行核定粮食购销企业挂账贷款余额后,对市直、三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中储粮东营直属库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进行了剥离。全市共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5664.84万元,其中:剥离到三县粮食局11631.61万元,剥离到河口区粮食分局和东营区粮食分局2841.23万元,剥离到东营市粮食局1192万元。2007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鲁财建〔2007〕6号)和东营市财政局东财建〔2007〕12号文件通知精神,市粮食局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了清理认定。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5953.74万元,已剥离15664.84万元,已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288.9万元。至此,全市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结合改革改制工作基本消化完毕。
  第七节内部审计一、审计管理1987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局、东营市审计局有关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区粮食局都成立了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内审人员。东营区粮食分局、广饶县粮食局成立审计股,配备了审计人员。利津县粮食局配备2名审计人员,垦利县粮食局、河口区粮食分局分别确定1名兼职审计人员。东营市粮食局没有成立审计机构,接受山东省粮食局审计处和东营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1991年,全市粮食系统审计机构全部建立。
  1992年,广饶县粮食局、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审计机构与财务部门合并,垦利县粮食局内审机构撤销,东营市粮食局设审计科,归属财务部门管理。
  1993年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内审机构全部与财务部门合并。
  1988年东营市粮食局审计工作正式开展。1988~1990年,东营市粮食内部审计项目主要是财务收支、承包经营、经济效益、粮油管理等。自1988年起在全省粮食系统自上而下实行目标管理,将整个审计实物工作从量到质概括为三大目标,到1990年发展到五大目标,即审计覆盖面,违纪问题审纠率,促进增收节支人均额,无违纪的企业单位和“信得过”单位。
  1991年7月,山东省粮食局下发 《粮食审计工作目标管理和审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提出粮食审计工作的目标:审计覆盖面达到95%以上,违纪问题审纠率达到80%以上,促进增收节支人均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无违纪的企业单位达到75%以上,“信得过”的县级粮食主管部门达到70%以上。要求对粮食审计工作从13个方面采取活分考核法进行考核评比:一是审计机构的建设,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独立机构的记100分,附设挂靠的不记分;二是配备审计人员,按已配占应配的比例记分,多配的人员加分;三是培训审计人员,按已训占实有审计人员的比例记分,最高100分;四是审计覆盖面,按已审占应审独立核算单位的比例记分,最高200分;五是单项审计,包括资金、费用成本、经济合同、基本建设、三项审签、财务收支审计等,以市地为单位,按应建机构平均数计算,每项记2分;六是违纪问题的审纠率,按纠正的违纪问题占审出问题的比例记分,最高200分;七是促进增收节支的人均额,每万元20分,有多少算多少,上不封顶;八是无违纪问题单位,按无违纪单位占独立核算单位的比例记分,最高400分;九是“信得过”单位,按“信得过”单位占县级单位总数的比例记分,最高200分。十是报送2份有价值的审计案例,符合规定要求的记70分;十一是报送专项材料,上报1份记30分;十二是审计统计报表20分;十三是审计工作总结, 要求上报半年和全年总结,1份记30分。
  9月,东营市粮食局〔1990〕东粮审发5号文件转发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系统全面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意见》,要求各县区粮食局、直属厂、公司,亠要搞好经济效益审计试点工作,二要在搞好经济效益审计试点的基础上,从专项效益审计转向全面效益审计。
  1992年,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东营市粮食局东粮审字〔1992〕第2号文件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系统进行内控制度审计试点的意见》,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
  1993年1月,为了搞好1992年度企业承包经营兑现审计,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东营市审计局下发《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审 〔1993〕第1号),由东营市粮食局审计科负责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饲料公司、东营市粮油议价公司、东营市储运公司、东营粮食分局、河口粮食分局的承包经营审计。
  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号令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东营市审计局东审指字〔1995〕第3号文件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审计局、各内审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依照国家法规,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履行内审工作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11月,东营市审计局东审指字 〔1995〕第4号文件下发通知,在全市组织开展内审工作检查。
  东营市粮食局东粮审字〔199〕02号文件印发《关于开展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通知》,规定:对调离的企业法人一律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债权债务资产负债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问题;应收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否相符,有无造成悬账悬案;费用开支、分摊是否合理,有无少提或不提折旧现象;各项收入、成本、盈亏是否真实;国家资本、粮油商品、器材有无外借、损失,是否账实相符,均价是否合理;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真正落实。
  2003年2月,为促进全市粮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东营市粮食局东粮字〔2003〕7号文件印发《东营市粮食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粮食企业,要求各县粮食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县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审计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其中规定:
  1.东营市粮食局对市直企业的审计监督分为日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审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的方法。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配备相应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搞好本单位的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3.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粮食政策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业务。
  4.被审计单位在日常审计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核算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限期内不能及时纠正的,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对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正。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和重大违纪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审计中查处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二、审计实施1988年,东营市粮食局全面审计45个单位,占独立核算单位的53%;单项审计23项。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06.11万元,促进增收节支68.7万元。
  1989年,东营市粮食局审计74个单位,审计覆盖面82%,进行27项单项审计,并初步实行会计报表审签制度。一是开展粮油“议转平”(指议价收购、平价销售粮油,财政补差价)审计和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开展管理审计,三是开展承包经营审计,四是开展离任审计。全市共审计出有问题资金350.42万元,其中市粮食局对东营市面粉厂、粮油食品厂进行管理审计,对东营市面粉厂多种经营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对东营市饲料公司、东营市议价购销公司、东营市购销储运公司进行承包审计,共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61.09万元。
  1990年,全市开展全面审计单位94个,审计覆盖面100%,开展单项审计122项,审计解决有问题资金329万元,促进增收节支96万元。一是按照规定对1988年承包经营合同兑现进行审计,全市审计粮食企业76个。二是根据山东省审计局〔1990〕鲁审商字24号文件《关于对粮食部门进行行业审计的通知》,运用联合审计方式,组织人员对全市76个粮食企业进行自查审计,共査处有问题资金43万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三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依法进行“转圈粮”“饲料销售〓皮”等进行专业审计。四是为第一轮承包终结和第二轮承包基数测算,进行全市粮食系统范围的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
  1991年,东营市粮食局及县区粮食局审计机构全面建立,市粮食局成立审计科,粮食内审覆盖面100%,审计出各种违纪违规问题金额52.74万元,促进企业增收节支40.43万元,提出审计建议116条。一是对全市第一轮承包企业全部进行审计,审计出各种有问题资金127.15万元,并按照合同进行奖惩兑现。二是对新成立的油城宾馆、绿洲大酒店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三是对广饶、垦利、河口三家单位进行审签审计,共审签会计报表316份,纠正技术性差错11.56万元。
  1992年,市粮食局一是对局属东营市面粉厂、东营市饲料公司、东营市粮油议价公司、东营市储运公司、东营粮食分局、河口粮食分局进行1991年承包经营合同兑现审计。二是开展经济效益审计35家,审计出有问题资金41.92万元,促进增收节支20.64万元。三是初步探索、开展基本建设审计,审计12项次,审计总金额192.25万元,审减不合理支出33.32万元。四是进行单项效益审计,开展费用成本审计12项次,财产管理审计9项次。五是开展法纪审计1项次。
  1993年,全市共审计83家单位,审计覆盖面76%。一是开展1992年承包经营合同兑现审计15项。二是开展经济效益审计14项,审减不合理工程支出34.07万元,审减率为15%。三是开展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15项,对企业承包人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四是开展财务收支审计21项。五是开展三项审签审计19项,法纪审计1项。同时为了摸清家底,加强企业管理,帮助企业走向市场,开展专项审计调查2项。共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39.50万元,促进企业增收节支41.07万元。
  1994年,全市粮食系统审计项目122个,审计覆盖面95%。一是开展1993年承包经营审计及第二轮承包经营终结审计共51项,并按照规定兑现奖惩。二是开展离任审计26项,对企业承包人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三是开展经济效益审计25项。四是对河口区粮油贸易公司、东营市饲料公司开展专项审计2项,共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0.67万元。五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借款、挪用公款情况进行清理。
  1995年,市粮食局一是开展对1994年度经营目标兑现审计,审计市直单位4个,并根据审计结果兑现奖惩。二是开展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审计单位29个,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145.09万元,审出企业潜盈438.32万元,不正常应收款744.87万元,商品积压57.98万元。三是配合审计师事务所开展基本建设审计,送审额21.73万元,审减值3.43万元,审减率15.8%。
  1996年,市粮食局对县区粮食局、市直单位全面开展年终决算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三县两区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及市直购销储运公司,审计出有问题资金966万元,潜盈97万元,潜亏126万元,不正常应收款170万元。
  1998〜1999年,主要是对市直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先后对东营国家粮食储备库、易简公司、饲料公司、芳达植物油厂、油城宾馆等单位法人代表实施离任审计。共审计出潜盈63.75万元,潜亏648.78万元,资产损失7.96万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
  2000年7月,东营市粮食局派出审计组对市直东营区粮食分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东营市鼎新粮油直属库、东营市粮食周转库等5家单位1998年6月〜2000年6月以来的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经济效益、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发现各单位都实现顺价销售,审计出潜盈102.39万元,潜亏213.54万元,其他不符合会计规范的事项15项,提出审计建议17条。
  同年10月份,东营市粮食局派出审计组对以上5家单位2000年7〜9月的顺价销售、经济效益和会计基础进行审计。审计发现各单位都能够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审计出潜盈47.1万元,潜亏27.53万元,少提折旧及各项基金104.75万元,不正常应收款13.94万元,其他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事项34项,提出审计建议11条。
  2001年,市粮食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顺价销售、会计基础工作、粮食风险基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对市属购销企业的委派会计进行考核兑现,审计面达到100%。审计发现各单位都能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政策,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了专款专用,但也有2家单位未能够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审计出潜盈72.42万元,潜亏1.39万元,少提折旧及各项基金33.27万元,可能形成的呆坏账235.05万元,其他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事项14项,提出审计建议15条。
  2002年,主要是开展离任审计和改制摸底调查。1月,东营市粮食局组织人员对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法人代表自1995年6月〜2001年12月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共审计出潜亏77.17万元,漏缴营业税3.41万元,潜盈130.83万元,有问题应收款296.21万元,财产损失33.33万元,其他问题26项,提出审计建议10条。
  3月。东营市粮食局组织人员对鼎新粮油直属库法人代表自1997年7月〜2002年2月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共审计出潜亏281.15万元,潜盈5.99万元.资产损失28.02万元,呆坏账1.84万元,其他问题5项、提出审计建议6条。
  5月、7月、10月,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做准备,东营市粮食局财务审计科组织人员先后3次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调查的单位包括广饶县粮食局、利津县粮食局、垦利县粮食局、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鼎新粮油直属库、市粮食储备库,调查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挂账情况,粮油库存情况,人员情况,欠发工资及欠缴劳动保险情况,呆坏账及潜亏情况,土地及资产抵押情况,代农储粮情况,改革存在的问题等。
  10月,东营市面粉厂因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种种问题,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东营市粮食局委托滨州宏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东营市面粉厂2000〜2002年的经营情况及截至2002年8月底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认定企业总资产6567.6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638.98万元,流动资产763.31万元,无形资产1165.40万元(土地使用权)。企业总负债10689.6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本金7178万元,利息711.45万元,资产负债率162.76%。据此,市粮食局制定了面粉厂的改制方案,并向市政府做了汇报。
  2003年,东营市除地方粮食储备库保留国有独资经营外,其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实行改革改制,国有资本退出。8月.东营市粮食局在对河口区粮食分局、东营区粮食分局前期离任审计和改制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两个分局截至2003年7月底经营情况,进行购销企业改制摸底审计。通过审计,东营市粮食局对两分局资产、负债、财务挂账、人员、房产及土地抵押、剥离扣除、代农储粮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发现潜在问题6项,提出审计建议8条。市粮食局据此制定了两区粮食局改制的具体方案。
  自2002年4月〜2007年底,因粮食购销企业全面进行改制,东营市粮食局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转向对市粮食储备库日常审计监督。在此期间,共实施审计9项次,审计出少提折旧11.16万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43个,提出审计建议24条,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2份。第八节基本建设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政策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均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所有建设单位全部在建设银行开户,按照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基本建设财务账,并向开户建设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根据东营市计划委员会的规定,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市计委下达基本建设计划,不得搞计划外工程,提高建筑标准。对于超计划、超投资的项目要及时向市计委汇报,申请追加计划。
  1988年,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1988〕153号文件下发《关于认真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和山东省市地领导干部会议精神,进一步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克服经济过热现象,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年底之前一般不再审批新项目。
  1989年,东营市计划委员会东计发〔1989〕第146号文件下发通知,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实施情况,重点企业建设债券认购情况,有无计划外或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及清理情况,停、缓建设项目的善后处理情况等。
  同年,东营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审计局〔1989〕东财外字第16号文件转发省3部门印发的《审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目的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通货膨胀。文件规定: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有4项: 一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二是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三是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的专项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是其他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允许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有5项:一是企业单位留用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二是企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费包干节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四是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的专项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的资金,五是其他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允许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的资金1990年,东营市计划委员会东计贸字〔1990〕第221号文件转发省计划委转发的国家计划委《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的通知》,目的是有效控制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
  1991年,东营市计划委员会东计基字〔1991〕第264号文件下发通知,对1991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査。
  2001年,东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东计发〔2001〕431号文件印发《东营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一)由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二)市计委审批的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包干项目、切块项目和补助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使用国家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转报项目,按审批机关的意见办理。
  (三)市计委审批的城市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均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施前,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由东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二、粮食行业基本建设1985年,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贸易公司,划拨土地378平方米,投资14万元,建设门市部812平方米。
  垦利县粮食局注册成立垦利县面粉厂,划拨土地86580平方米,投资79万元,建设车间3145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756平方米,购置机器设备1宗。1988年又投资35万元对制粉车间进行改造。
  1986年,东营市粮油食品厂投建,1987年3月份竣工投入生产。该项目划拨土地30.83亩,总投资369万元,建有面包生产线、面条生产线、冷饮生产线、维修车间、经营部、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
  东营市饲料公司注册成立,投资150万元,建设车间240平方米,仓容1000吨,职工宿舍1368平方米,购置设备1宗。
  利津县粮食局注册成立利津县饲料厂,划拨土地9000平方米,投资51万元,建设车间608平方米,仓容1380吨,办公室及宿舍110平方米、购置机器设备1宗。
  东营市粮食干部职工培训学校成立,投资55万元,建设校舍及办公室3100平方米。
  东营市粮油购销储运公司注册成立,划拨土地87.5亩,投资489万元, 建设仓容5567吨,门市部716平方米,宿舍7782平方米。
  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供水粮店,油田划出土地300平方米,出资4.6万元,建设仓容75吨,门市部125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64平方米。
  利津县粮食局注册成立利津县面粉厂,划拨土地34872.5平方米,投资425万元,建设车间2093平方米,仓容5500吨,办公室及宿舍2533平方米,购置机器设备1宗。1987年和1988年,分别投资209万元和123万元对制粉车间和挂面车间等进行技术改造。
  1986~1988年,东营市面粉厂先后投资154万元对制粉车间进行技术改造。
  1987年,东营市粮油议价公司注册成立,划拨土地4.42亩,投资9.4万元,建设办公室及宿舍240平方米。
  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胜利镇粮所,划拨土地16.42亩,投资20.6万元,建设仓容500吨,门市部69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410平方米。
  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测井粮店,划拨土地398平方米,胜利油田出资3.6万元,建设仓容100吨,门市部290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360平方米。
  1988年,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石油大学粮店,划拨土地400平方米,石油大学出资12.87万元,建设仓容120吨,门市部60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90平方米。
  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燕山路粮店,划拨土地1000平方米,投资23.02万元,建设仓容250吨,门市部180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200平方米。
  东营区粮食分局注册成立胶州路粮店,划拨土地8035平方米,投资7.8万元,建设仓容120吨,门市部45平方米,办公室及宿舍95平方米。
  广饶县粮食局注册成立广饶县饲料厂,划拨土地13200平方米,投资65万元,建设车间434平方米,仓容656吨,办公室及宿舍1028平方米,购置机器设备1宗。
  1994年5月,东营国家粮食储备库一期工程开工建设,1995年8月竣工。该项目于1992年6月经原国家商业部批准,由市粮食局负责筹备建设。项目一次性征用土地13.33万平方米,建设规模2.4万吨,总投资1553.43万元,其中征用土地13.35万平方米,投资476.26万元。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基建拨款88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55万元,地方财政拨款530万元;二是基建借款270万元。此项目结束了东营市没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历史,对市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保证粮食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稳定社会生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5年,东营市植物油厂由省经委鲁经技改字〔1995〕第926号文件批准立项、1997年2月28日经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共投资2643.08万元,划拨土地4.30万平方米,建设车间、仓库、办公室5517平方米,宿舍428平方米,其他建筑物及地面硬化等24376平方米,购置机械设备1宗。资金来源全部为银行贷款。
  1997年,东营市粮食局综合办公楼开工建设,投资715.73万元,建筑面积5575平方米。
  1999年,山东东营国家粮食储备库二期扩建工程开工建设,此项目是国家确定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重点项目,建设仓容5万吨,铁路专用线1.22公里,总投资3049万元。
  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计划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立项,山东利津国家粮食储备库开工建设。国家投资2120万元,占地6.22万平方米,库容4万吨。
  2001年,东营市储备库一期工程征地4.67万平方米,建设平房仓7栋,建筑面积9408平方米,仓容2.5万吨;办公楼1栋,建筑面积1770平方米;消防水池2座,面积3600平方米;职工餐厅1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硬化地面25650.11平方米,绿化6795.84平方米;购置配套粮情测控、检化验、通风熏蒸设备等。总投资1720.6万元,其中政府投资1720万元,企业自筹0.6万元。
  鼎新直属库自筹资金269万元,建成1万吨平房仓。
  广饶县粮食局投资1854万元,建设4000吨国家粮食储备库。
  2003年7月,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市粮食储备库二期4万吨仓容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二期工程征地2.52万平方米,建设平房仓7栋,建筑面积9408平方米,改扩建仓容4万吨;新建器材库1栋,建筑面积616平方米;改造餐厅1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道路硬化13359.97平方米,绿化1724.87平方米。总投资1222.62万元,其中政府投资1200万元,企业自筹22.62万元。市级粮食储备仓容达到6.5万吨。
  2004年3月,市粮食储备库三期3.5万吨仓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11月20日全面竣工并通过质检部门验收。市储备库三期扩建工程征地6万平方米,建设平房仓8栋,建筑面积10752平方米,仓容3.5万吨;绿化14721.78平方米,道路硬化25003平方米;消防池8496平方米;购置部分粮情测控、监控、检化验、通风熏蒸设备等。总投资1866.02万元,其中政府投资1720万元,政府资金不到位形成缺口资金146.02万元。至2004年底,市粮食储备库占地13.33万平方米,库容10万吨,累计投资4800万元,是全省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规模最大的市级粮食储备库之一。
  广饶县粮食局征地4.1万平方米,投资922万元,建设平房仓4标,仓容1.8万吨的县级粮食储备库。垦利县粮食局征地50亩,投资1100万元,建设平房仓3014平方米,仓容1.1万吨的县级粮食储备库。
  2005年6月,广饶县1.8万吨储备库建设完成,10月垦利县1.1万吨规模的粮食储备库建设完成。至此,东营市实现了储备粮分级集中管理的目标。
  2005年,市粮食储备库四期配套工程征地4.49万平方米,建设储备粮周转货场7700平方米,蓄水池17712.04平方米,绿化18600平方米,围墙414米,排水沟150米,总投资588.72万元,其中政府投资205万元,自筹资金383.72万元。
  2006年,市粮食储备库五期扩建项目及战略储备体系项目征地9.53万平方米,建设储备糖平房仓5栋,建筑面积12348平方米,仓容4万吨,粮食质检中心1座,道路硬化30292.13平方米,绿化9300平方米,消防池3510平方米,建设消防器材罩棚等。总投资3117万元,其中政府投资2850万元,政府资金不到位形成缺口资金261.88万元。
  东营市粮食行业固定资产情况见表11-11。
  东营市粮食行业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东营市粮食志

《东营市粮食志》

该志收录了自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以来的粮食史实,重点反映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建市后东营地区粮食流通发展变化,史料翔实, 记录全面,为研究东营市粮食流通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 粮食历来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东营域内的粮食流通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抗战时期,三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粮食工作部门,筹集粮草,服务抗战,开辟了清河军区、渤海垦区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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