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随着治黄事业的发展,由单纯的计划财务管理,逐步转入全面的经济管理。解放战争时期,黄河分区治理,人民义务出工,征料献料,政府适量补助,度过了艰苦岁月。建国后至1976年黄河治理列入国家计划,工程计划、财务供应建立编审程序。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打乱、废除,人员精减,制度松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作重点转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给经济管理带来新的生机。
自1946〜1988年国家(包括油田)用于治黄的投资近3亿元,做土方1.4亿立方米,石方152万立方米,修筑了坚实的工程,为防洪保安全,供水保丰收奠定了物质基础(见表6-6、6-7)。
1946〜1988年黄河治理投资及主要工程量统计表 表6—6
1984〜1988年胜利油田投资及主要工程量统计表 表6—7
第一节计划
制度沿革对计划的制定、报批、实施、调整、统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依序列为黄委会、河务局、修防处、修防段四级,逐步形成完整的计划管理体制。建国前,黄河分区治理时,山东河务局建立工程初估、复估制度,制订统一表式。除临时抢险外,均须经治河办事处(后改为修防段)初估,省河务局复估批示后,方准兴工和动支材料、粮款。建国后,黄河工程纳入国家计划和财政拨款,建立年度计划编审程序。河务局对计划直接管理到修防段。修防处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随着治黄事业的发展,工程项目、内容扩大,自1967年后,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由黄委会制定和颁发总体计划标准。河务局主管工程项自,核防处主管单项工程,修防段组织实施,各级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计划变更和调整。“文化大革命”时期,许多规章制度废除,有些项目,前期工作缺乏论证,盲目上马,结果是有的建后不能运用,有的则重建或改建,造成浪费。
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全以后,随着工作重点转移,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管理。对过去计划统的过死,不易发挥基层单位积极性的弊端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84年河务局颁发《关于经济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给基层以活力。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普遍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堤防加培、险工加高改建、河道整治、滩区建设、涵闸、虹吸建设等基建计划,由河务局按工程项目、工作量、投资,全年任务一次定案,下达修防处,修防处逐项承包给修防段,实行全年计划任务,投资包干,逐级签订承包协议书。防汛岁修事业费计划,由河务局将投资指标切块下达修防处,修防处逐项下达到修防段。有工程量的项目,参照基建投资包干办法进行承包。没有工程量的项目,按多年平均水平承包。1986年河务局印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出:简政放权,给基层以活力。贯彻好责、权、利,处理好国家、单位、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实行承包责任制。基建实行三包(投资、质量、工期),三保(资金、材料设备、施工图纸)。按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完成计划保证质量。防汛经费实行分级管理,泺口站流量5000立方米每秒以下包干使用,以上或遇严重凌洪经费据实报销,岁修经费包干使用。修防处及所属各段1984〜1988年按照上述规定办法执行,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完成了基建、岁修任务。
附属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办法。根据以上原则,修防处于1987年制定《关于土方机械队经济管理办法》规定:定额承包(工资、补助、综合奖三项按台班定额承包)。节约提成(燃料、维修费、冬季大修费三项,节约提成,超用罚款)。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计划制定与执行根据治黄工作每个时期的目标和当时工程上存在的问题,于每年10月防汛工作基本结束后,即编制下年度计划。修防段根据河务局下达的工程控制指标,实地勘估,提出初步安排计划,再由修防处、河务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逐工段、逐坝段进行核查,提出指导性意见。据此编列中央基建,地方基建和防汛岁修工程计划,汇总上报。河务局参照多年实际情况,依据定额和现场査勘,核批到修防处、段执行。50年代,河务局对工程运距、挖地面积、石坝拆改断面、周长、高度等绘制图表逐一审核;60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冲击取消,计划审批程序削弱,失去控制;70年代后,施工任务繁重,审批权限下放,由修防处核到分部工程,河务局对项目只控制工程量和投资单价。计划在当年二、三月份下达,一般不变动。如遇意外,计划项目内容、投资等变更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按权限批准执行。汛期临时抢护工程,基层单位以专用代电请示,由省、市(地)防汛办公室按权限批复执行。紧急情况,边抢边报,防止险情扩大,贻误时机。计划变动和防汛抢险经费,下半年列入调整计划。次年计划如建闸、整险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施做一部,以减轻次年春修劳力负担,并提前下达任务和予拨投资。
胜利油田投资兴建的河口复堤、建闸、控导等工程,由修防处、修防段根据油田需要和有利于黄河保安全,提出设计任务书,编制具体施工计划,报经胜利油田指挥部同意,报请山东河务局审批,由修防处,修防段组织施工,竣工后向油田编报决算,油田会同建行等有关部门验收。
统计工作是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施工实践中,指导生产,逐步完善。1951年河务局规定各修防段报送筑堤、整险、护滩、植树和扎防凌排等工程竣工表及险工现状统计表,系统反映治黄修工成果。后逐步完善,包括计划执行、工程质量、数量、效率、劳力、材料和竣工图等快报、月报、年报制度,为治黄积累详实资料成果,为上级和地方统计部门提供可靠数据。修防处、段于1954、1959、1966、1973、1980和1985年6次系统地为河务局提供历史资料,也锻炼培养了一支统计队伍。按照工作要求,修防处、段在工务科、股配备专职统计员,分段均配备兼职统计员,在土、石方大量施工时,各工地均配备临时施工统计员若干人,形成自上而下的统计网,按标准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存查,并为各级负责人指导施工提出可靠依据。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任务、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成为统计工作的法定依据。1984年以来,修防处每年召开两次统计人员会议,根据当年的施工计划、任务,部署、检查、考核统计工作。1984年修防处统计工作,被评为山东全河第二名。
第二节财务
一、管理体制
建国前,黄河分区治理,财务工作实行战时供给、补助、义务制,由河务局集中管理。1946年渤海区行政公署转发河务局通知指示:各县治河办事处充实专职干部,配备专职会计及购料保管人员,并编报预算,建立会计系统和制度等。治河办事处设立材料股,负责河事财务供应。1949年夏改为供给股,统管财会工作及购料保管业务。同年11月成立垦利分局(后改修防处)设置供给科。
建国后,1950年黄委会首次召开财务会议,制订统一财务制度,明确责任,财务管理始入正轨。同年7月河务局确定修防处改供给科为财务科,修防段改供给股为财务股,形成局、处、段三级管理体制。河务局对下审批计划、预算、转拨经费,经修防处下达到各修防段。修防段为基层财务会计单位。1951年,为减少层次,节省人力,撤销了修防处一级经办拨款和具体财会业务。修防处为河务局派出机关,对修防段财务工作只作监督,修防段与河务局直接发生领款与报销关系。1966年河务局根据黄委会指示,又定修防处为二级会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和经费资金的请领转拨。至此,形成河务局、修防处、修防段三级财务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治黄事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也相应逐步深化。自80年代始,推行以经济承包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对基建工程,防汛岁修及机构经费管理实行分项包干,包干结余连同事业收入按规定比例分成。基层单位留成部分转为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使计划经济管理注重了实效。
二、预决算编制及审核
预算管理:50年代,工程事业费和人员机构经费按项目、按季度编制,经上级核批后实施。为简化手续,避免繁琐,达到工财一致,1966年实行计划代替预算,以工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抢险和临时措施,执行专用代电批复。计划变更,年中、年末调整。1980年河务局制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预算管理根据不同费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一)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涵闸,修防处、段编制全额施工预算报河务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在河务局批准的计划范围内编制全额施工预算,由修防处审批,报河务局备案。(二)防汛岁修事业费。岁修经费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修防段编制全额预算由修防处审批,报河务局备案;防汛费除备防石和经常性费用外,各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汛专用代电予以动用;防汛经常费用由各基层单位编制财务预算,由修防处在批准的防汛经常费指标范围内审批,并报河务局备案。(三)机构经费。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全年一次核定预算包干使用。80年代中期,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对某些预算项目采取了投资包干形式。1984年河务局制订《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各项基金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加强了经济管理,注重了经济效果,使经济责任制和政治责任心紧密结合起来。
决算编制:治黄经费,经河务局下拨修防处、段,严格执行按年度编报决算制度。修防处每届年终根据河务局有关规定部署,将决算编制意见下达到常设和临时机构的基层单位,遵照执行。(一)决算按资金来源不同渠道,款项所属年度分别核实编报。按河务局拨款的中央部属基建、中央事业费、地方基建、地方事业费分别编造决算报河务局。(二)做好年终财务清理工作。已实现收入款清理上缴;当年支出须在年终前办完;已完成基建工程及时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清理盘点固定资产、材料、设备,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按权限规定调整帐项;清理债权、债务往来款项。(三)核实决算数字。不得以领代报或匡算估计入帐报销。做好上、下级拨款和经办银行用款的对帐工作,办理年终拨款限额签证。基建决算并须附送经办银行的决算意见。
自1967年以来,年度决算即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编的办法。修防处审核汇编所属修防段等单位决算表,上报河务局。决算批复则由修防处根据河务局的批复,结合本处情况核批给修防段及有关单位。
审计:1951年以前修防处配有审计员,后改为集中河务局审核,有时河务局、修防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基层就地审核。1958年后,遵照河务局指示,修防处每季对所属单位做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一、二个单位的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凭证进行审核。1963年河务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对原始凭证审核,各单位全部经费支岀,一律在每月终整理上报,由河务局或委托修防处代审,未经核准不作报销,做到无计划不拨款,无预算不开支。
1985年以前,修防处一级会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不完备。1985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河务局通知修防处一级设审计科,至1988年东营修防处始设审计科实配3人。主要业务: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财经纪律;纠正管理混乱,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采取审查、帮助、督促、改正的方法达到“查错防弊”的目的。1988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以调审的方法,检查资金使用和帐务处理;会同财务部门实行决算审签制度和进行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是年共审查各类会计凭证264册,记帐凭证851份,原始凭证13.9万张,各类帐薄47本,发现和纠正帐务差错81笔,查岀违纪金额14.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260元,提出和被采纳的审计建议120条。
三、开支标准
治黄职工工资、福利。解放初期,两种制度并存。一是以粮食为计量标准的“薪金制”;二是大、中、小灶的“供给制”。1950年改为小包干每人每月120斤小米,1952年又改为含实物折价计算的“供给分”。1955年实行技术工资制,均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治黄工程开支标准。民工工资、挖占土地、迁移民房赔偿、捕捉害堤动物奖励及工程施工管理费等,由河务局按有关规定标准,报请黄委会或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工工资:1946年复堤,渤海行署规定,每修做1.5立方米土方为1个工日,发给工资粮小米7市斤。1947年规定,治河民工一律改为支差办法,只发给少量补助费。建国后,治黄民工执行“按方计资多劳多得”的工资政策。1959年后,因群众口粮不足,治黄民工按定额或工日补助粮食指标。民工工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不同而有高有低,历年工资标准及粮食补助标准详见表6-8。
1951〜1985年开支标准统计表 表6—8
注:防汛基干班上防时每人每天0.8元,训练时1.20元。
间接费:为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民工风、雨、病、误工、路程工,节日补助及民工医药、宣传、施工会议、指挥部办公费、补助费、差旅费等。1953年起施工管理费土方工程按民工工资总额2%,整险工程按工料总额1.4%提取,风雨工、病工及路程工据实报销。1980年后土方工程,沿黄县出民工按工资总额13%提取;非沿黄县出民工按工资总额20%掌握。建筑安装工程,按工资总额110%提取。1985年河务局修订基建、岁修开支标准,如土方工程,按工程直接费(扣除赔偿费)沿黄县按18%,非沿黄县按25%提取,也有的将风雨病误工及路程工,节日补助据实列报,其他开支以8%包干付给施工单位。石方工程,按工资、材料、机械使用和其他直接费7%提取。放淤固堤,淤区围堤按基本工资13%,其余按工资、油料费、修理费、防护费等直接费10%提取。锥探灌浆、抽水洇堤、翻修隐患等按直接费20%提取。大中型建筑物、涵闸工程按水电部有关规定执行。小型工程除土方,石方单独计算外,按工资总额70%提取。避水台工程按基本工资5%掌握。
迁占补偿:黄河历年岁修、基建工程,需占压土地、挖踏青苗、拆迁民房、填井、移坟等迁占补偿,因其政策性强,届时由建设单位会同县、乡政府,以上级政策为依据做好工作,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1951年山东省政府颁发赔偿办法,规定挖地和房屋补偿标准。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征地、挖地和青苗、房屋拆迁等标准。后来补赔金额逐渐增加。1976年增补原煤、粮食指标。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征用条例》规定:征用土地补偿为土地年产值的3倍,产值以征地前3年平均产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另外,按农业人口每人发给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前3年人均耕地面积平均亩产值的3倍计算。民房拆迁标准:50年代每间补助由25元增至40元,70年代由90元增至130元。房台每间增补10〜20元。80年代由150元增至250元,房台每间补助30元。捕害奖励,不同时期分别有粮、款奖励规定。
1984年以来,赔偿标准因与油田和河口土地之不同,实际执行情况高低不一。但均按国家《土地法》及有关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执行。对永久性占地,以前3年上报在册产量,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下限执行,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倍;安置每一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对挖踏赔偿,按上报在册产量,1〜2年进行赔偿(挖深不足1米按一年产量赔偿,超过1米的按1.5年或2年产量赔偿)。凡因黄河工程需拆迁的房屋,每间补助250元。新建房筑房台每间补助30元。凡挖踏占用国营农场的土地,除补给青苗工本费外,其他一律不征不赔。在执行以上赔偿政策中,各级政府教育群众顾全大局,服从治黄工程需要。但对挖占土地较多,实际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当地政府负责进行土地调剂或帮助还耕,妥善解决群众对实际问题的要求,保证了黄河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三节物资
一、管理体制
治黄物资既有国家常备物资,又有集体与群众临时筹措物资。在保管、采购、调拨、运输、维修、养护、报销、报废、处理等环节,有完整的管理制度。1953年以前,器材料物由河务局统一管理、核算、调拨。河务局在惠民县清河镇设有直属仓库,保证器材、料物供应。各修防段仓存物资为河务局代管;地产物资、材料由河务局根据工程计划向用料单位下达代购通知,就地采购;外地物资、材料由河务局统一购置供应。1953年后,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单位,对库存物资、材料按河务局规定价格入帐,工用支出待年终编报决算,抵销上级拨款。修防处、段为基层物资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基建、岁修、防汛、防凌任务,向河务局提出物资申请计划,并负责局供物资的调运和三类物资的采购,施工现场物资的管理。修防处、段管理的物资分别为固定资产,如土地、建筑物、动力、运输设备、仪器、工具、通信设备、家具及医疗设备等;材料主要有木材、钢材、水泥、各类燃料、砂石、麻袋、软料、爆破、通信器材等。
二、供应渠道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治黄,凡整险和防洪抢险所需材料,动员和依靠当地群众就地筹集,如发动群众献砖献石,烧砖代石,征购秸、苇、柳等软料,义务运达工地,保证治黄所需。1947年3月至1948年沿黄人民积极响应渤海区党委和行署的号召,将院墙、影壁、猪圈、石磨、石滚、坟碑石等料物献运至治黄工地。非沿黄的广饶、沾化等县也积极献出砖石,支援黄河防洪抢险。据不完全统计,运往蒲台麻湾、利津、垦利各险工的砖石达6万余立方米;同时动员和扶持沿河村民立窑烧砖,利津庄科、宋王、盖家、秦家,垦利民丰、台子、杨家河等村立窑烧砖治黄。河务局在利津宫家建立窑场,1949〜1950年共烧1.87万立方米,供给利津、蒲台、垦利使用。
建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原有险工逐步石化,新建险工、控导以石料为主,每年用石约3〜5万立方米。河务局由黄台、将山等石料厂以水运供给。1963年建立河务局四宝山石料收购站,经张(店)北(镇)轻轨铁路运至王旺庄险工,再陆运到博兴麻湾险工(今东营区)和垦利、利津各险工、控导;自1972年2月建成东(营)张(店)铁路后又在东营设立石料转运站,为垦利及南展、河口治理供应石料。1963〜1983年共由四宝山运进石料45.4万立方米。1984〜1988年全处自购石料12.95万立方米,基本满足施工及防汛需要。其他物资、料物供应渠道:黄河库存常备料物,每年汛前根据防守方案所需,对照库存和历年实用情况,编造计划,如石料、铅丝、木桩、麻袋、麻料、电石、炸药等由河务局调拨配给;秸、苇、麦稂、柳料、棉被、棉衣、门板、麻袋、布袋、麻绳等由群众准备,汛前由县(区)防汛指挥部会同社、队(乡、村)逐户逐件登记评价造册。门户贴签,平时自存,用后结算;机关团体备料,市、县防汛指挥部提出要求,由县(区)乡、镇机关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凡能用于防汛的物资、器材登记造册,平时自存,随用随调,用后照价付款。属于商品物资,如电石、灯具、油料、麻袋、草袋、苇席、毛竹、麻料、木桩、雨具等,由市、县(区)商业部门控制指标,定点储存、供应,汛后解控。各种燃料、粮食、食油等统配物资,由黄河部门提出计划,省、地(市)下达指标,由所在县(区)商业、粮食、物资部门供应。80年代,各种施工机械和机动车辆大量增加。1984年前利津、垦利修防段有各种机械、车辆174部 (台),计7000余马力,到1988年底全处实有各种机械、机动车辆共407部 (台),计1.93万马力(见表6—9) 。
东营修防主要机械设备统计表表6-9
(续表)
注:1.材料由财务科提供;2.载重汽车中含油罐车6部690马力;3.刮平机本身无动力。
三、管理制度
50〜70年代,河务局先后制定若干物资管理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随着治黄事业的发展和物资门类的增多,1980年河务局颁发《物资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工作。防汛物资、机电设备,因门类多、数量大、动用频繁,皆设专仓、专人管理。修防处、段各设财务、物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帐薄、卡片及收支、保管制度,定期保养、维修、清仓、查库,使数字准确,物资设备完好。对防汛常备物资实行专仓专架系列管理,做到标准化、系列化。按“四号定位,五五摆放”的要求,保证工需,服务生产。严格入仓、出库手续制度。入库验收,严格检查,数字准确,质量完好,对号入仓,上架定位,制单记帐;出库工用执行限额领料单,调出执行调拨单或发料通知单;售出执行售料证明单。做到手续完备,签章齐全,凭单发料,用途说明,当面点交,责任两清。仓房、库院、料场,保持清洁卫生,库内地面、房顶、墙角、窗台、料垛、料架无尘土,无蛛网,无雀粪。仓院料场及油罐区无杂草、碎物、垃圾,地面洁净,道路平整,排水畅通。配置防火、防盗、防雷击设备。石料存放面广量大,管理困难,除收发建立完整制度外,存放地点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达到实用、整齐、标准美观。制订购买、运输、保管和收发等管理制度,做到准确计量,严格收发手续和船、车、机、泵单台考核的管理制度。对物资管理,河务局、修防处、段分别或联合组织检査评比,调审收支凭证,总结推广经验,评选表彰先进。1984年来,垦利、利津修防段被黄委会、河务局分别授予物资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节 综合经营
一、发展过程
1955年山东河务局颁发《堤防养护暂行实施办法(草案)》提出,依靠群众发展河产增加收入,并规定:“在不影响堤防强度并有利于护堤的原则下,根据临河护堤,背河取材的方针,允许在后戗顶栽培果树,在背河堤肩种植黄花菜,柳荫地边沿种簸箕柳……。”“一切河产收入分成,以劳为主,护堤群众得80%,国家收入20%。”利津、垦利两县发动群众植树,树干为材,枝梢作料,为抢险修工提供料源,为护堤社队增加收入。60年代初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修防处、段除完成修防任务外,组织综合经营性质的生产自救,开展种植、养殖,组织职工到河口地区拾野禾,补助口粮之不足。利津、垦利两段,每年约收入粮食2万余公斤,蔬菜、萝卜等6万余公斤,饲养部分猪、羊、鸡、鱼、蜂等。1965年,水电部指示:“通过征收水费和综合经营,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做到管理经费自给。”但由于认识不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1979年水电部、财政部和国家水产总局在广东省东莞县召开全国水库养鱼和综合经营经验交流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促进综合经营事业的发展,争取两、三年内实现管理经费自给”的目标。1980年黄委会在山东济阳召开黄河下游工程管理会议,提出“安全、效益、综合经营”三项基本任务,把开展综合经营列为修防工作的重要任务。1984年水电部党组召开水利厅(局)长座谈会提出,搞活水利管理的关键是:“两个支柱,一把钥匙”,将改革水费和综合经营列为水利管理单位两大经济支柱。同年,水电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水利系统开展综合经营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水利系统利用自己的水、土资源及设备、劳力、人才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有很大潜力,大有搞头,应给以支持,争取几年内有一个大的发展……。”根据批示精神,修防处、段从1985年起,在确保黄河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土地、技术和设备优势,开展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综合经营,逐步发展加工业和对外承包工程。利津段1985年除发展电器维修、缝纫、商店、淡水养殖等项目外,还借、贷款50万元,购进铲运机20部,组织土方机械队。垦利、东营段也相继增加和新建土方机械队。截止1988年底,全处开展综合经营项目23个,参加人数414人。经营项目,种植业:粮食作物1312亩,果园389亩,菜园22亩,藕6亩,苇30亩;养殖业:养虾1405亩,鱼135亩,牛69头,羊495只,猪297头,鸡1.25万只,鸭381只;服务业:旅馆、饭店、油坊、木材加工、电器修配、泥浆泵组等10余种;承包工程:除承担治黄事业的土石方、建闸施工外,还组建了土方机械施工队,拥有铲运机84台,推土机4台,挖塘机4台,利用人才和机械,承包油田等外单位的施工任务,组织收入。截止1988年各项净收入1073.6万元,为国家积累了资金,弥补了治黄经费的不足,增加了集体和职工个人的收入,使综合经营向社会化、企业化迈出了新步伐(见表6-10)。
1984〜1988年综合经营事业收入情况表 表6-10
二、政策规定
80年代初,由于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小本经营,分配不兑现,基层单位无积极性。利津、垦利段年平均收入不过6万元。自1985年黄委会、河务局下发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把搞好综合经营作为黄河部门由事业型向事业经营型转变的重要标志,提出: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管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小型加工业、修配业;依靠自己的技术设备向社会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广泛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利用本单位资源、技术力量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广开综合经营门路,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扩大管理单位的自主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1985年河务局《关于经济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修防处为单位统算综合经营净收入,交河务局20%,其余留基层单位。1987年又规定,人均100元以下全部留基层。人均收入超过100元的部分,交河务局30%。综合经营的净收入可提成20%,作相应的支出处理,其余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1988年河务局规定,综合经营及其他事业收入,按修防处全年平均实有人数,年人均净收入200元以下者不上交,人均收入超过200元的部分交河务局30%,修防处、段留用70%。人均200元以下者,40%建立集体福利基金,60%建立奖励基金。人均超过200元的部分,50%建立事业发展基金,20%建立集体福利基金,30%建立奖励基金。
三、管理分配
1979年以前,修防处、段综合经营量小,项目单一,由财务部门代管,所得收入全部上交。1980年以来,贯彻“安全、效益、综合经营”任务后,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1981年河务局制定《工程管理、综合经营自给留成试行规定》,逐步推行承包责任制,建立帐薄专项管理,单独核算,逐步扭转国家、集体、个人分别吃“大锅饭”的现象。1985年后,改收入全额上交为收入分成,进一步促进了综合经营的发展,修防处、段对综合经营收入管理分配。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承包责任制。有综合承包,专业、专项承包,联产计酬,超产分成,计件或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有的承包到单位,有的包到组、包到户、包到人。1985年利津段土方机械队承包到单车,全队创产值150万元。职工按承包协议最高年收入5000余元,全队人均年收入2800余元。1988年垦利段将248亩养虾池承包给3名职工,每亩实现产值1479元,总产值36.67万元,扣成本22.25万元,按合同规定上交修防段9.92万元,承包者人均纯收入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