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沿革
历代治河重视堤防,凡以河事为重者,从不疏忽堤防的管理养护。早在秦汉时期,就有“岁卑增之”,“令贫下守之”的规定。宋代初期,还建立治河责任制度,对治河不力者给以处分。明清时期,对堤防维护更加重视,除设置专职官兵守护外,还规定:“每二里设一堡房,每堡设夫二名,驻宿堡内,常川巡守”。“平时搜寻大堤獾洞鼠穴,修补水沟浪窝,积土植树;有警,鸣锣集众抢护”。民国时期,仍沿袭明、清规定的四防(昼、夜、风、雨)二守(官、民)春厢冬巡等旧制。
建国前后堤防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处、段在工务科、股设专职管理人员,并在沿河县、乡普遍建立护堤组织。1948年3月渤海区行政公署决定:沿河诸村村政委员会中,增设护堤委员(不脱产),专管护堤看树等工作,并与就近段长发生联系。1951年沿河乡镇增设工程员一名,为半脱产干部,在分段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专管护堤工作。1955年后,沿黄各县、区、乡相继建立护堤委员会,县护堤委员会由副县长任主任,修防段长任副主任,吸收沿黄区负责人及治黄模范7〜9人为委员,以修防段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全段护堤工作。1958年6月19日广饶县人委通知建立黄河护堤委员会,副县长万汝廉、修防段长谭致和分任正、副主任。区(乡)护堤组织一般5人,大队一般3人,组成护堤领导小组。每个汛屋设护堤员1人,每3〜5个护堤屋建立1个护堤小组,具体负责护堤事宜。1960年后,各段均按每5公里配一名专职堤防管理人员,在分段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发动群众,并负责与护堤村联系,协助护堤员搞好“五护、八禁”等工作。1978年以后,随着工程管理工作的加强,沿黄县都改称为工程管理委员会,先后建立组织、协调、检査、监督等工作制度。平时检査督促,年终召开总结大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各级护堤组织协助治黄业务部门,调整充实群众护堤队伍,对年龄较大,身体差,不适宜做护堤工作的护堤员进行调换。经调整和整顿,护堤员从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政治素质等都有一定的改善和提高。为加强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山东河务局、省公安厅通知,利津、垦利、东营修防段于80年代初,先后建立公安派出所,每所定员3〜5人。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止违法行为,清除违章建筑,查处违章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一些盗伐树株,偷盗防汛物资,破坏工程通信设施的违法活动,维护工程管理秩序,保证了工程管理的正常进行。
截至1988年,东营市沿黄两县、两区均建立了工程管理委员会。各修防段已配备38名职工,在各分段和乡镇护堤组织的领导下专作护堤工作。沿黄17个乡镇,221个沿堤村,均建立护堤小组,并配备护堤员412名,负责堤防管理养护工作。全处15个分段级的堤防管理单位,至1988年底,已有利津张家滩分段、宫家分段、东营曹店闸管所、麻湾分段、麻湾闸管所5个分段管理的堤防,被局评为达标堤防。
二、管理制度
堤防管理规章制度,自设置治黄机构以来即逐步建立,随着工程管理工作的发展,地方政府和黄河部门均及时制定各种法规条例,使堤防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48年山东河务局制订《关于平工管理的意见》。1950年9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一号公告:大堤堤脚内外两丈内,一律划为植树区;大堤堤顶、堤坡一律禁止居民修房居住,原有居民设法迁移,不得再盖新房,更不得任意挖沟、凿洞及开挖地瓜井、粪坑。不得窃用堤土,刨挖堤脚等,违者严办。1955年山东黄河河务局印发《堤防养护暂行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了护堤任务和工程检查、奖惩制度等。1980年山东河务局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黄委会有关规定,制定《山东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对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职责、范围,保护工程完整和修建工程标准做了明确规定。1982年黄委会颁发《黄河下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试行)。1984年11月山东河务局制定《山东黄河工程管理检查评比试行办法》。1987年7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1987)71号文颁发《山东黄河工程管理办法》。遵照黄委会、省政府和河务局的办法、规定,市、县(区)均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规定,贯彻实施。1950年末,垦利县人民政府颁布公告规定:大堤两侧柳荫地各为50米(左岸自南岭子,右岸自纪冯以下),坝基两旁柳荫地各30米,归国家所有,作为植树区。1981年10月31日利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黄河堤防管理的布告》;1983年元月13日经垦利县政府批准,垦利县公安局、修防段联合发布《关于保护黄河堤防、树株及工程设施的通告》。1987年12月1日东营市政府颁发《东营市黄河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范围内的黄河工程,包括临黄堤、南展堤、河口北大堤、防洪堤、南大堤、东大堤、民坝等和上述堤防范围内的河道、南展区、险工、涵闸、控导(护滩)工程及所属工程范围内的各种标志、电信、房屋等附属设施,均按省政府发布的《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管理。同时规定护堤地的范围根据黄河修防的需要划定,从堤脚算起其宽度为:临黄堤利津县南岭子以上与东营区所辖堤段均为临河7米,背河10米;垦利县纪冯以上临河10米,背河7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河口堤包括:北大堤、防洪堤、南大堤临、背河均为50米;东大堤、民坝临河7米,背河10米。南展宽堤临、背河各为10米。以上各堤的护堤地界大于以上规定者,如属建国以来确定的或国家已征用的,应保持原边界;达不到以上规定者,视修防实际需要,由黄河主管部门办理背河土地征用、临河土地补偿手续。
三、护堤政策
建国前后,维护堤防有沿堤群众义务负担。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4年后,社、队委派社员为护堤员,负责堤防养护管理,护堤收入归农业社,护堤员由大队记工,参加集体分配。为解决收入不平衡问题,收入多的堤段提成一部分补贴给收入少的堤段。1963年起,护堤员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参加所在大队或生产队按工分分配。1972年山东河务局制定《黄河堤防绿化和收益分配办法》规定:“国有队营,收益分成”,对更新的成材树株按“国五队五”分成。护堤员由所在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生产队的统一分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护堤员的报酬因堤段和所在村的经济情况不同,分配形式各异:有的村每年发给护堤员现金40〜250元不等;有的村从集体提留中每年补给粮食300〜500斤;有的就护堤段附近拨给土地1〜2亩,为护堤员耕种,收入全部归护堤员;有的堤上的一切收入全归护堤员,进一步调动了护堤员的工作积极性。1984年后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本地情况,根据所护堤防收入情况,因村、因护堤员制宜,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与所在村或护堤员签定堤防承包合同。树株分成仍按国五队五不变,队五部分,根据树株大、小、多、少,制定了护堤员与村按1〜4和4〜1的比例分成。合同签定后,由县(区)公证处公证。截至1988年,全处临黄堤130公里,已有62%的签订了承包合同(东营段占98%,垦利段占84%,利津段占40%)。但护堤员家中多有承包土地,忙时回家生产,合同规定的任务多不能很好履行,尤其是树少、小的堤段,护堤员不愿意承包,虽已承包,因收入甚微,多不稳定。
捕害和消灭隐患的奖励政策,1950年山东省黄河防汛指挥部颁发《消灭堤防隐患各种奖励与赔偿修正办法》规定:凡密报民房内重大隐患,经检查属实,按照问题大小,奖励小米50〜100市斤;凡在大堤上捕捉之獾、狐,每只奖小米35市斤。1955、1962、1964年对捕害奖励标准作了数次调整,捕捉獾、狐等害堤动物每只奖人民币5〜10元,地猴、地鼠等害堤小动物,每只奖人民币0.3元,取消粮食奖励,奖励范围改为临黄堤(包括河口堤防)距堤身临背河各2.5公里范围为限,地猴、地鼠等均以距堤身临背河各1公里内为限。1984年黄委会决定再次提高奖励标准,捕获一只獾狐奖励15〜25元。40余年来共捕捉害堤动物5.65万只。奖励标准与近几年物价上涨指数相比偏低,影响捕害灭患的积极性。
四、维修养护
堤防维修养护,包括堤顶整修,堤身补残,填垫水沟浪窝,翻修隐患,土牛整修等。每年国家在防汛岁修经费中安排专款进行。自1947年以来,沿黄各级政府和治黄业务部门对堤防维修养护十分重视,通过大量的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完整,增强了抗洪能力,在历年防洪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东营修防处建制五年来,堤防维修养护实现了堤顶平整压实机械化。至1988年全处已购置刮平机8部,压实机4部。累计整修堤顶659.5公里,年均131.9公里,用土24.56万立方米。处理较大隐患、老龙门口及潭坑22处,用土7.9万立方米。每年汛前汛后组织两次填垫水沟浪窝,雨后随时组织填垫,推广黄河职工、护堤员冒雨顺水减少出现水沟浪窝的历史传统和经验。累计填垫水沟浪窝4.43万处,用土7.64万立方米,年均填垫水沟浪窝0.88万处,用土1.53万立方米。堤防土牛视为防汛料物,每年都进行整修,至1988年有土牛21.4万立方米,每米大堤平均0.92立方米(东营段每米大堤平均0.5立方米,垦利段平均1.27立方米,利津段平均0.55立方米,河口段平均0.82立方米)。为了堤身安全,每年发动职工、护堤员清查獾狐洞穴,进行捕害灭患活动,5年共清査出獾狐洞穴20余处,捕捉獾狐51只。
五、堤防绿化
黄河堤防植树是防护工程措施之一,有悠久的历史。宋代已有记载。明代刘天和总结制定了六法植树经验(卧柳、低柳、编柳、深柳、漫柳、高柳)①。当时虽不普及但对维护堤防、河工就地取材,防冲落淤曾发挥过作用。清代号召植树巩固堤防,并逐级下达任务,保栽保活。民国14年(1925年)山东河务局颁布种树办法,要求官堤由河务局长训令各营长认真植树,民堰由地方乡村遵照河务局所拟民堰植树办法办理。当时虽有号召提倡,但未能按章办事,难以达到防风固堤之效。
人民治黄40余年,植树造林,绿化堤防从未间断。建国后至1959年黄河植树按要求基本植足,有些生长成材,但在1960〜1962年自然灾害时期,受到了严重破坏。1962年董集公社堤段被盗树株20%;利津调查在52.4公里的堤段内尚存树仅有2.63万株,每米大堤为0.5株。1970年前后,又提倡大力植树,推广荷泽地区经验,除临河堤坡设防水位以下不植树外,其余一律种树。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水利工作重点转移到管理上来,沿黄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和治黄职工积极响应绿化祖国的号召,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草活动。1984〜1986年和1985〜1988年在团中央、水利部、林业部的倡议下先后组织了绿化黄河堤防和沿黄左右岸各5公里的黄河防护林带活动。截至1986年底黄河堤防植树3年共植155.21万株,除河口部分堤防外基本完成规划任务。1988年底全处实有树111.66万株(其中成材树6.5万株),片林近3千亩,苗圃226.46亩,存苗51万株,堤防植草覆盖率达90%以上。
黄河左右岸各5公里防护林带工程,自1985〜1988年共植树1160.51万株,完成总任务的62.1%。东营市政府列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的重点工程,建立健全市、县、乡绿化领导班子。根据省下达的规划,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以营造黄河大堤防护林为先导,以加速5公里绿化为主攻方向,把好苗木、栽植、管护三个关。在植树布局上,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做到三个结合(用材林、经济林;乔、灌、草;长期和短期)。沿黄广大群众、青少年共同努力,奋战四年,取得了很大成绩。鉴于堤线长、任务重、基础差,省安排东营市延长一年完成。在营造黄河防护林活动中,共青团、林业、水利、黄河四个单位团结合作,共同努力,1987年受到省绿化委员会的表彰,垦利、利津有关乡、镇受到团中央的表彰奖励。
植树范围标准:1947年4月渤海行署明令公布:“堤内全部及堤外10丈不确权税契,作为公有地,今后由公家奖励种树保护河堤,以防水患。”1948年渤海行署和山东河务局联合发布训令:“为了保护堤身,巩固堤根,应于内外堤脚两丈以内预植树木,禁止耕种稼禾,以期保证大堤稳固。”1949年公布《渤海区黄河大堤植树暂行办法》规定:无论平工险工,一律在大堤堤脚下两丈以内,划为植树区,不准耕种其他谷物。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黄河大堤背河堤脚以外7米,临河堤脚外10米均归国有,划为植树区。195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山东河务局《对黄河造林护堤规划意见》指示:发动群众植树造林,绿化堤防,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规定背河堤坡植榆、杨树,柳荫地植杨、柳,临河柳荫地分别植丛柳、低柳、高柳,临背堤坡植葛芭草。1963年山东河务局颁发《植树造林五年规划》,贯彻以生产队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并举的方.针,采取国有队营的方式,发展河防林、用材林,大力进行堤坡植草,巩固堤防,增加收益。1964年黄委会制订《黄河下游堤旁植树暂行办法》,沿堤两旁植树本着“临河防浪、背河育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栽活、管好。并将临河柳荫地改为7米,背河改为10米。1970年3月山东河务局在鄄城县召开山东黄河绿化工作会议确定:黄河堤防(包括……河口防洪堤)临背河柳荫地、临背堤肩、背河堤坡和临河防洪水位以上堤坡种植乔木;临河柳荫地和临河防洪水位以上堤坡也可乔灌结合,适当种植条料;背河堤坡(包括戗坡)全部种植葛芭草(或铁板芽);废堤、废坝空闲地除留作育苗地外,其他一律植树。1975年山东河务局规定统一标准:临河柳荫地植树4行,背河植树5行;临背河堤肩各植1行;临河坡植1行,背河坡植3行。1982年惠民修防处制订《黄河绿化规划示意图》要求:行道林临、背堤肩各植优质速生杨树两行,株、行距2米,靠近堤肩的两行、两株间植紫穗槐1丛;临河柳荫地植高柳、丛柳4行;背河柳荫地植柳、杨、槐、绒毛白蜡等高杆树5行;背河堤坡槐、杨、柳树混植;淤背区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生产期较长的优质树。同时规定临河堤坡设防水位以下不植树。对险工、涵闸、虹吸、控导(护滩)管理房及修防段庭院内实现绿化加美化,要求“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堤身植树几经反复,从防洪看有利、有弊,认识不一。有些堤段从1978年开始清除原有树株。1985年黄委会治黄工作会议决定,堤顶堤坡不再植树。
苗圃建设长期以来,黄河柳荫地植树主要靠植橛柳、卧柳,树苗自力更生为主。自70年代开始大量植树,并要求背河、淤区发展用材林,苗木则主要靠外地购买,不仅耗资量大,而且树苗远途调运,极易失水干枯,影响成活率。为了适应黄河堤防绿化的需要,山东河务局1979年要求各单位利用淤背区和一切闲散零星土地,大搞育苗。以修防段为单位,临黄堤平均每华里至少有1亩苗圃,力争两年后自给有余。全处1984〜1986年,累计育苗732亩。随出圃随培育至1987年实有苗圃440.1亩。累计出圃624亩,出圃树苗150万株,为完成黄河堤防绿化提供了苗源。1987〜1988年除美化树种外,其他树苗达到自给有余,支援了沿黄五公里的绿化。发展苗圃,实行承包责任制,组织经济收入,促进植树造林绿化堤防和发展综合经营的双重效益。
经济林建设黄河堤防种植经济林,始自50年代,但因堤防干旱,管理不善,成效甚微。80年代,东营市府、胜利油田为迅速改变东营市面貌,提出在发展林业的同时,加速果园建设,要求黄河修防部门充分利用黄河淤背区,大力发展经济林建设。为加强领导,学习外地经验,修防处于1986年3月组织各段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赴济阳修防段参观学习,并制定发展经济林规划。至1988年底,全处发展果园8处,计389亩,已成活的各类果树1.4万余株。利津小李、张家滩、宫家、东营曹家店园林有的已结果实。六、穿堤管线标准演变:各种穿堤管线,对黄河防洪都有潜在的威胁,黄河管理部门,历来极为重视,随着防洪任务的提高和管理工作的强化,相继作出了若干规定。1984年以前,在堤防上修建的油、气、水管线及埋设的通信电缆、引水涵管等标准不一,根据建设单位设计要求审核,以不影响当时的防洪工程为标准,黄河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并提出:因防洪需要,必须改建、拆除、迁建等,均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一切费用;在管理单位监督下保质保量恢复工程原状。1984年,黄委会第48号文规定:凡穿越黄河堤防(临黄堤、南展堤、河口堤)的涵洞、管线等各类建筑物,必须报送设计,严格审批手续。除涵闸设计应报黄委会审批外,其他应由河务局审批,报黄委会备案。严禁任意破堤埋设临时穿堤涵管等。现有穿堤建筑物,在防洪上凡有问题的,必须采取安全渡汛措施,问题严重的必须限期拆除或改建。1985年,黄委会第11号文重申管线越堤规定:1.架空;2.必须穿越时,管底高程均按1995年堤顶高程低1米设计;3.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报修防处审查后提岀意见呈报河务局批准施工。1987年,黄委会第58号文《关于穿堤管线的管理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计一式五份,于开工一个半月前,报工程所在修防段,由修防段初审签署意见报修防处,经修防处审查后,报河务局审批。需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有破堤开工报告,经报河务局批准后方可破堤开工;不破堤的需征得黄河修防段同意,商定开工日期。施工期间,黄河修防段有权检查施工情况,监督工程质量,竣工经验收方能投入运用。隐蔽工程部位应进行阶段验收。所有新建、改建管线,原则上均应架空穿越堤防。个别必须爬越堤防,从严掌握。禁止管线从现有堤身内穿过。架空、跨越大堤标准:管底高程,爬越大堤标准,以修建前三年设防水位平均值为起算点,采用黄河淤积30年后的堤顶高程,管底以上覆土厚不得小于1.0米,顺堤行车平台长20米,坡1:50。恢复因施工拆除的一切附属设施,柳荫地不够者由建设单位征购,交黄河部门管理。
现有管线:自1963年6月胜利油田在垦利县临黄堤238+450处埋设直径40厘米水管线起,至1988年底统计,穿越堤防的管线有扬水站、输水管道14条(7处);供水管道17条(16处);输油管道67条(24处);输气管道5条(4处);通信电缆3条,总计106条(54处)(见表6—1)。
1988年实有穿堤管线统计表表6-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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