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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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2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6
页码: 454-459
摘要: 本节包括拥军,优属,龙居乡人民政府[1995)08号文件关于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摘要)。
关键词: 民政经济 拥军优属 龙居镇

内容

拥军: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动员青壮年参军参战,全区青壮年积极响应,1945年蒲台四区,第一次大参军运动,3天时间报名1000多人,近500人入伍。在大参军中涌现出一村参军一个排的小南庄(当时的小南庄仅340人,有32名青壮年参军编为一个排),受到蒲台县政府的表彰。
  解放战争期间,蒲台四区人民踊跃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祖国的解放事业,民兵、民工配合主力部队先后参加鲁南战役、莱芜战役、潍县战役、济南战役,转战山东、江苏、河南、浙江等地。据不完全统计:从1947年3月起在支援潍县、济南、淮海等战役中出动大小车辆300余辆,运送粮食30余万斤,柴草5万斤,捐款30多万元,做鞋袜200多双,参战民兵200多人,参加担架团、挑运工民工300多人,淮海战役后有160名民工随解放军渡江支前。
  1951年3月,全区有80余人参加志愿军赴朝作战。全区人民开展“增产捐献”、“节约捐献”运动,捐款捐物总数达4000万元(旧币)。6月,蒲台四区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的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和优待烈属、军属三项号召的群众运动,全区70%的户订了爱国公约。
  1952年4月,开展反对美帝细菌战、加强防疫工作活动,区建立了防疫委员会。6月,全区发动群众为购置战斗机,继续捐献钱物。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开始,全社人民向部队赠送毛巾、鞋垫等慰问品。1985年全乡开展“战士在我心中,我为四化立新功”的活动,学习、宣传战斗英雄的光辉事迹。
  优属: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干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村有代耕队,农忙季节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固定专人,给无劳力的烈军属挑水、磨面等,做些家务劳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发放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逢年过节,向烈、军属送光荣匾、对联、年画、慰问信等。春节慰问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传统做法,至今仍继续实行。
  建国后,拥军优属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1951年,通过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土地代耕暂行办法》,实行固定代耕和轮流代耕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疾军人的土地实行代耕。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土地改变为优待劳动日,实行定工优待。年初,由群众对烈、军属、残废、退伍军人,按每户人口多少,劳力强弱,评定出全年需要工日和实干工日。实干工日达不到全年需要工日的不足部分,由群众进行优待。优待工和实干工同样分配物资。
  1958年,农村刮起了“共产风”,实行所谓“吃饭不要钱”的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分配制度,优待劳动日制度一度中断。1961年后陆续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虽继续执行,但优待对象混乱,出现了应优未优和不应优而优的偏差。1979年,落实了各项优抚政策,失误得到纠正。1982年,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优待形式逐步向优待现金发展。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收入,达到当地农民的中等水平,孤老烈、军属的实际收入高于一般农民。1990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全乡优待对象普遍登记、换证、建档。龙居乡共有特等残废军人1人,二等残废军人11人,三等残废军人17人,烈属34户,每年发放抚恤金10万元。2006年,全镇有二、三等残废军人25人,烈属23户,改嫁烈属10人,复员军人60人,病退军人65人,1954—1957年退伍军人34人,发放抚恤金34.7万元。
  1990- 2007年龙居镇(乡)新兵入伍人数统计表 2000年优抚标准明细表
  附:
  龙居乡人民政府[1995)08号文件关于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东营市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本乡居住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本乡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乡民政办公室主管全乡的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每年的一月、七月到乡民政办公室领取抚恤金。死亡后增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每年一月、七月到乡民政办公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第八条: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乡民政办公室发给护理费。在职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由发给其工资的单位发给。
  第九条:革命伤残军人死后,停发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抚恤费的,民政部门按国家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
  第四章优待
  第十条: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
  一、家居农村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义务兵家属。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年老体弱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第十一条:现金优待标准:
  一、对优待对象通过优待原则上保证其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年优待不低于300至500元。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不低于600至800元。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至300元。对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每人每年360元。对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二条:优待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乡统筹优待。对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由所在村根据本村情况给予优待。
  二、农业户口优待对象统筹优待金筹集后,由乡财政转民政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节余经费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或做好优待对象困难临时补助。
  三、优待金由乡政府编造预算报请乡人代会审批。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上级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优待金兑现
  每年年底由民政办公室负责兑现到户。
  第十四条:义务兵被除名后,开除军籍或判刑期间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第十五条: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和机关的通知,其家属继续给予优待;服役期满部队没有通知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下半年度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从农业户口征集的义务兵,凡不是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其家属不予优待。
  第十六条:在乡复员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同时享受优待,以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死后,其抚恤补助费应转入自然减员,保留费用,继续用在优待对象身上,财政部门应保持优待经费原有数额不能减少。
  第五章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居住农村的优待对象确需建房,所在村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八条:从农业户口招工时(包括乡办企业),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对革命烈士子女及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升学期间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学校内教育集资有困难的,所在学校酌情减免。
  第二十条: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父母免服义务工。
  第二十一条:乡政府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乡、村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乡直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乡、村在新年、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采取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年画、走访座谈等形式慰问优抚对象。
  第二十三条:乡、村在新兵入伍时,要组织欢送;军人退伍时要组织人员欢迎。
  第二十四条:搞好全民国防教育,加强优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本办法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995年4月25日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续表)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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