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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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28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律服务
分类号: D90
页数: 2
页码: 449-450
摘要: 龙居镇司法所内有所长一人,办事员一人。坚持常年为公民代写法律文书、审查、修订、完善各类经济合同,代理民事诉讼,为乡政府、村委会、企事业、个体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并在集市、春节期间主动上街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服务 龙居镇

内容

龙居镇司法所内有所长一人,办事员一人。坚持常年为公民代写法律文书、审查、修订、完善各类经济合同,代理民事诉讼,为乡政府、村委会、企事业、个体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并在集市、春节期间主动上街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附:村规民约
  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村经济,团结一致,同奔小康,经村两委决定及广大群众充分酝酿、讨论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艰苦奋斗,关心集体,公而忘私,助人为乐,做一个懂法守纪的好公民。
  二、全体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树木、机械、车辆、水电、交通、生产等各项公共设施,不经村委批准,不得安装用电设施、电力、机械、车辆私自冒险作业造成恶果,责任自负。
  三、邻里要团结,不拉帮结伙,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拔弄是非。家庭要和睦,尊老爱幼,夫妻、婆媳之间不发生矛盾。
  四、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落实各种节育措施,严禁非法同居,做到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俭办,破除迷信,禁止占卜算命,相面看相,严禁淫秽书刊、录像的传播泛滥。
  五、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土地、宅基地、路、壕、坑、坝属集体所有,由村委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原宅基去旧房换新房,按新村规划细则执行,路壕坑坝实行群众监督、群众管理,破坏者罚,举报者奖,严禁场、路取土挖沟。
  法律服务 (2007年摄)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全体村民必须无条件地完成粮油征购任务,按时交纳“三提五统”,承担“两工”。自觉接受各项公差、勤务,不挑肥捡瘦,讨价还价,拒不出工,无理取闹者,交司法机关处置。
  七、实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做到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利用广播、张榜、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村两委及时搜集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进行筛选、鉴别、利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条款,望全体干部群众互相督,共同执行。
  XX村民委员会
  1998年12月1日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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