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龙居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1328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司法机构 |
分类号: | D9 |
页数: | 1 |
页码: | 446 |
摘要: | 建国前,蒲台四区无司法机构。1952年2月开始,区政府由文书兼做调解工作。1983年设司法助理员。1987年5月30日,国家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司法厅下发在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的通知,龙居乡于1984年1月经区司法局批准,建立龙居乡法律服务站。1985年5月,牛庄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龙居乡司法所。1988年4月,为适应改革的需要,龙居乡法律服务所与龙居乡司法所分开,王兴然任法律服务所所长。主要职责:代理诉讼、调解纠纷、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关键词: | 司法 司法机构 龙居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