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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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2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治安机构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2
页码: 441-442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清代到1992年龙居镇治安机构产相关事宜
关键词: 治安 治安机构 龙居镇

内容

清代行政、司法由知州独揽。民国初县设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1928年设公安局、法院、检查处,标榜司法独立。1933年撤法院、检查处,司法仍由县长独揽。县内各区则无治安司法机构,由区长带领区丁维持治安。
  1939年,蒲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推行民主法制,区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区队武装,设立锄奸委员会,兼管地方治安。1941—1946年,地方治安由区队武装部兼管。1949年始,蒲台县设公安局,1952年8月,《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颁布施行,区设特派员。1957年—1963年,张金榜任龙居特派员。1958年11月《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1964年高和三任特派员。1972年王寿山任特派员。1982年4月成立博兴县龙居派出所。1985年村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治安巡逻队,维护社会秩序。1992年龙居乡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龙居镇(乡1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一览表龙居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一览表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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