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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2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280-283
摘要:
本节描述包括清末到2005年农业税改革。
关键词:
农业税
财政税务
龙居镇
内容
清康熙年间实行“田赋催科四法”,规定田赋分期交纳,交纳者有票,自封投柜。田赋分为“丁赋”、“地赋”。
丁赋,公元1712年(清康熙五十一年),颁布规定的康熙五十年以人丁数为准,以后新生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每丁征银一钱二分,作为“丁赋”摊人地亩项下一起征收。
契税,民国时期的田赋仍沿用清制。田赋开始分为银、米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后两项俱改为银元。“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米”每石折征6元。1935年后分三期征收。原来的银分为两期:第一期于6月1日至6月13日;第二期于8月1日至12月31日;原来的米为第三期,于10月1日至下年1月31日。
契税,应税契纸按买价的6%,典价的3%。1927年以前,每两银折征国税1元8角,加征:地方税4角。河工附税2角2分,河工特捐6角6分,教育附加税5分,汽车路经费8角7分,共计折征4元。1928年起,增征的各种税捐全变为正税,每两银征洋4元。县附加税无固定标准,视用费之多寡,由第三科造具预算呈请财政厅核准,随粮代征。
另据记载,当时土地产量每亩产量全年约收百斤上下,以中等地为例每亩地银米折征总数为大洋2角9分7厘9毫。以每石米(400公斤)官价6元折算,每百斤米为7角5分,每亩负担折米19.85公斤。
日伪时期的田赋,仍沿用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开始采用按区乡派任务和向地主借粮款的办法,解决抗战急需。1940年,全区开展了借粮运动,保证了抗日战争的需要。
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农业税(公粮),当时征收办法多是一年一定,但基本精神是掌握“钱多多出,钱少少出”。具体办法是按1938年8月21日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款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20%,中地主30%,大地主35%进行征收。对贫农和鳏、寡、孤、独、烈、军、荣、工属还给予减免照顾。1947年,在本地还开展了反黑地运动,核实土地,划等定级、折合中亩,实行合理负担。
1949年,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行评定折中亩的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年平均产原棉75公斤为一折中亩。按折中亩计算,每人扣除免征点7分,其余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的人员,包括:在家务农人口,烈属、革命军政人员、荣军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棉23公斤(公粮13公斤、柴草折粮2.5公斤,田赋粮2.5公斤,附加村经费粮2.5公斤)分夏秋两季交纳,扣除减免照顾后为实负担数。
1949年夏,县政府宣布自开征村经费的同时禁止农村以任何名义进行摊敛。
建国后的田赋制度,1952年,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和“查田定产”的部署,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对所有有固定收入的土地评定了常年产量。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2年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征收,按每户常年产量,每一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为税率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其中:依法减免的有革命老根据地减免、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包括烈军属、荣军、困难户)。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依各单位地处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税率稍有不同。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3%—14%。是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和公社化的新情况,纳税户由个体逐渐转向集体。农作物受灾减产,按受灾程度评议减免成数和社会减免指标,直接减免到农业合作社(以后到生产队)。
1952年前,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直接征收实物(粮、柴草、棉、油料)。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粮、棉、油随统购粮(棉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自1953年起,规定农业税一律以标准粮为单位,每公斤标准粮定为人民币2角,作为结算农业税的价格。财政部门,以“货币单位”入帐。1961年以来,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价也相应的作过几次调整。
1961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价2角3分2厘。
1967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价2角5分4厘。
1978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价3角。
自1952年“查田定产”后,农业税负担一直稳定在一些具体做法上,虽有个别修改补充,但在基本制度上一直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税负担没有变动。1953年以来,农业产量逐年提高,农业税负担长期稳定未动,农民实际负担相对逐年减少。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龙居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成立于1982年。(1982年—1995年负责人孙希文;1995年—2003年负责人王士成)其主要职能:
1.指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管理。
2.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3.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
4.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资金融通和审计工作。
5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6.协调农村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7.指导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时旨导农村啥柞雹圭金会的建设与发展。
9.指导农业专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10.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与会计制度实施。
11.指导农村合作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辅导。
该站自成立始,搞好了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农村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998年12月,审计村里的不合理开支60余次,共计30万元。签定土地承包合同9927份,制止了20个村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杜绝了村里的一切不合理开支,扭转了财务长期混乱局面,促进了基层组织廉政建设,减轻了农民负担。
2001年镇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农村集体所有资金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2003年始,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对全镇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严格审核调整,逐户登记造册,落实社会减免对象,减免资金11.2万元。取消乡村公益事业金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逐步调整过度为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减负资金达34万元。
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推进,在取消乡村公共事业金和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将农业税降低3个百分点。到2005年,农业税全部取消。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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