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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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0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2
页数: 2
页码: 138-139
摘要: 本节描述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关键词: 农业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龙居镇

内容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公布后,56年全区办起了3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合作化高潮,全区达到了全面合作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树木一律归集体所有。高级社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队,以社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经营,劳力统一调配,分组作业。依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制定了实施生产计划,各个生产组实行包工包产,分级定额管理,年终农业总收入扣除生产者费用、公积金和农业税,按“人七劳三”(按人口分配70%,按劳动日分配30%)或“人六劳四”分配,取消土地分红。由于农业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较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导致长期遗留了一些问题。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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