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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生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龙居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1307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
页数:
3
页码:
127-129
摘要:
本节包括生育政策一胎生育,二胎生育。
关键词:
计划生育
生育政策
龙居镇
内容
1959年开始酝酿,1963年中共中央下发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重要文件,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公社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公社管委会由一名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三胎以上的党员、干部做绝育手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71年,遵照中共中央指示精神,提出“一对夫妻一对孩”,间隔时间四、五年的要求。1979年下半年,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1980年9月,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的精神,提出“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要求。1984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具体规定,普遍提倡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
1991年,依据上级计划生育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文件,即:《龙居乡发(91)10号》、《龙政发(93)03号》、《龙政发(94)01号》、《关于出生婴儿落户的规定》、《关于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奖惩规定》、《关于独生子女待遇落实的规定》等人口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子女。
一胎生育夫妻双方持一胎生育证为合法生育,2002年9月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二胎生育二胎生育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农村有一个女孩的夫妇要求生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为:母女均为农业人口,夫妇均须年满30周岁,经县(区)计生委批准;独生子女病残儿的鉴定:病残儿4周岁以上,母亲年满30周岁,夫妻向女方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和提供证明材料,由女方所在单位证明同意,报乡、县、市计划生育部门逐级审核,县、市两级病残儿鉴定组逐级审查,写出鉴定意见,符合病残儿鉴定标准的,由县级计生部门审批,发给生育证。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夫妻,妊娠前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对批准二胎生育的夫妻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新《条例》颁布实施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对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晚婚晚育政策。《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集体义务工。
生育证领取手续。依法结婚登记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生育证,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的优待。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夫妻均为农业人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集体提留中,每年发给每月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优先划分责任田和宰基地等。
计生奖励扶助金首发现场 (2005年摄)
对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女婴母亲的处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育龄流动人口应严格遵守户口所在地和现住地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后,应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证明》,凭《证明》办理暂住户口和务工、营业执照。计划外怀孕的应自觉终止怀孕,凡计划外生育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当地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有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吊销务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受处罚。按照《条例》规定,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子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5周岁的条件,收养人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生干部的报酬。对计生干部成绩优异的,视情况予以重奖、记功、晋级,村计生专职主任享受村主任待遇。村计生专职主任、统计员、药管员、宣传员实行工资统筹,视工作情况予以奖惩。第四节节育措施
在认真贯彻落实“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策的工作中,历届党委政府均明确制定了镇、管区、村干部每年度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实施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生工作,大力宣传,上下达成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起,计生组织逐渐健全后,又制订“三三三”的具体措施(三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三结合: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三争:争创基层合格协会,争建文明幸福家庭,争当五好会员),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达到法制化、条理化、经常化。全镇55个行政村,采用广播、图版、计划生育50题知识问答专栏、年度每月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榜等形式进行宣传,置于村民监督之下,使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深入民心,取得了成效。
1960-1970年,主要是向全民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提倡晚婚晚育,多子女者实行绝育手术。推行并使用避孕套、服药避孕,并开始做男扎、女扎、放环等手术。
1986年,全乡计划生育率、节育率、晚婚率达到94.6%,人口自然增长5.7%0,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获得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
知识出处
《龙居镇志》
出版地:2009.3
该志下限为2007年,主要记述从行政区、地理环境、居民、农业、畜牧与水产、林业、科学技术、商业、乡镇企业、金融、民政、教育、卫生等2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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