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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广饶县城区改造建设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饶年鉴2001》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49
颗粒名称:
广饶县城区改造建设若干规定
分类号:
F293.2
页数:
2
页码:
367-368
摘要:
广饶县城区改造建设做出的二十条规定。
关键词:
广饶
城区改造
城市建设
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区改造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县城区居住、经营及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城区改造建设由县城改造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县建委、土管、公安、工商、财政、交通、公路、广播电视、电信、电业及广饶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城区改造建设工程。
第四条城区改造建设用地实行“统一价格、统一征用、统一拨付”的方式。县政府确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土地价格的暂行规定》(广政发(2000)15号)统一收购,征为国有。征地补偿费按征用时人口总数分配到户,待县城改造建设使用该土地时拨付。
已被征用的土地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可由原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安排村民(或居民)耕种,县城改造建设使用时无条件收回。
第五条月河路以东、孙武路以西、迎宾路以南、花苑路以北范围内各单位、居民住宅占用的国有土地及县城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县城改造建设需要时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县城改造建设需要时根据出让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县城区内各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自住楼的,按照《广饶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28号)的规定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实行“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广饶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也可由村级自行组织开发。
第八条放开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小区成片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培育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开发企业、房地产所有者必须依法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禁止非法牟取暴利。
第九条参与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根据开发建设的不同时间、区域和地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总投资额的3-5%缴纳,其余各种税费减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 - 30%缴纳。具体缴纳办法由县城改造建设指挥部确定。
房地产开发商应缴纳的税费,由县城改造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收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收取。
第十条城区房地产开发的楼房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的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销售时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城区改造建设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拆迁安置采取新建楼房回迁安置的形式,每人按建筑面积20rn2的标准享受成本优惠价,被拆迁户购买楼房建筑面积人均超出20m2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低于20rrr2的部分不再给予差价补助。其中一人户按建筑面积40rrr2的标准享受成本优惠价;二人户按建筑面积50rrr2的标准享受成本优惠价;独生子女户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rrr2享受成本优惠价。成本优惠价由县城改造建设指挥部逐年核定。
第十二条回迁安置实行购房款和拆迁补偿费找补差价的形式结算。对拆迁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和应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补偿。对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可领取全额拆迁补偿费;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只领取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回迁安置的,可用分配的已占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抵顶回迁安置房差价款。
对于在回迁安置中确有困难的特困户和孤寡老人,可由开发单位利用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建设解困楼房进行租赁安置,其租金从拆迁补偿费中抵扣。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迁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易地安置只享受拆除房屋补偿费,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待遇。安置地点按照不妨碍城区改造建设和避免重复拆迁的原则,由广饶镇政府选址定点,安置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6rn2。
第十四条积极引导农民和个体私营业户向县城区集聚,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
凡在县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包括外地来广的经商人员),准予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县城建设需要,逐步将县城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广饶镇1-18村、尹蔡、南三里、綦许、闫李、司家村的农业户口人员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经审查符合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的人员,在办理转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城镇增容费。
第十六条凡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在户口迁移、征兵入伍、退役安置、劳动就业、子女上学、粮油供应、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七条县外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县城区,不再收取城镇增容费。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在乡镇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到县城区购房居住。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城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广饶年鉴2001》
出版者:香港东方影画艺术出版社
出版地:2001.8
本年鉴主要记述2000年广饶县行政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反映广饶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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