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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土地价格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饶年鉴2001》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7548
颗粒名称: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土地价格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G255.9
页数:
2
页码:
365-366
摘要: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满足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的内容决定。
关键词:
广饶县
会议文件
会议资料
内容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满足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统一土地价格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事业单位用地。
二、土地年产值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J 314号文件规定,全县粮田每亩年产值为1300元。
三、征地费标准
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 -10倍。
2.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
年产值的6-8倍。
(二)安置补助费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三)青苗补偿费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根据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县城规划区、井灌区九乡镇和小清河以北及东三乡耕地征地费。
四、不同区域的征地费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
耕地征地费为20433元- 30607元/亩。其中:
1.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为13000元佰。
2.安置补助费:该区域人均耕地1.15亩。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6783元佰;按年产值的15倍(最高补偿倍数)计算,为16957元佰。
3.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计算,为650元八旨。
(二)井灌区九乡镇
耕地征地费为16467元- 24592元/亩。其中:
1.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8倍计算,为10400元佰。
2.安置补助费:该区域人均耕地1.44亩。安置补助
费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5417元/亩;按年产值的15倍
(最高补偿倍数)计算,为13542元/亩。
3.青苗补偿费:650元佰。
(三)小清河以北及东三乡
耕地征地费为15050元- 21050元/亩。其中:
1.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8倍计算,为10400元佰。
2.安置补助费:该区域人均耕地1.95亩。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4000元佰;按年产值的15倍(最高补偿倍数)计算,为10000元肩。
3.青苗补偿费:650元佰。
五、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业、金融、旅游、饮食服务及娱乐用地
一级地:19.8元坪方米一拍卖价
二级地:16元/平方米一拍卖价
(二)工业、仓储、交通、能源用地
一级地:13.5元坪方米一拍卖价
二级地:10.5元坪方米一拍卖价
(三)商品住宅、别墅、写字楼等用地
一级地:15.2元/平方米一拍卖价
二级地:12.5元/平方米—拍卖价(四)综合用地
一级地:13.8元/平方米一拍卖价
二级地:11.4元/平方米一拍卖价
六、本暂行规定由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广饶年鉴2001》
出版者:香港东方影画艺术出版社
出版地:2001.8
本年鉴主要记述2000年广饶县行政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反映广饶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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