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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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5975
颗粒名称: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分类号: G256
页数: 3
页码: 682-684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已经第2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键词: 文献学 地方文献 山东

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已经第2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
  投资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快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二期开发建设,给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园区二期开发用于工业加工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凡进园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进园区投资者,可按规划要求在规划范围内进行选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供地,园区管理办公室协调安排定点,并协助办理施工及土地使用手续。
  第五条进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的部分,免收15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包括土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的部分,免收2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经认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的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3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进园区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七条积极鼓励当地企业和个人进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按园区总体规划,进园区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40年使用期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建成后可出租、转让;对以厂房进行招商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5-2.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进园区“成片开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及标准化厂房建设并按期完工的,采取“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比单个项目进园区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对进园区开发建设标准化厂房,厂房建成3年后仍闲置的,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对该厂房投资进行评估,按评估值予以收购,同时无偿收回土地。
  第十条以上投资者如需办理土地手续,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5%以后予以办理。
  第三章税费征管
  第十一条园区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收税不收费。
  第十二条进园区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三条进园区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6年内所得税全额返还,后6年按so%返还,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的,10年内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进园区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五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人园区业户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园新建项目,除区政府文件规定用于园区开发建设收取的费用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进园区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在区电视台给予一个月次免费广告。
  第十七条积极鼓励油田参与园区集中开发建设,根据需要,可划出“园中园”,鼓励油田以各种形式进园区进行开发,对油田三产等企业搬迁至园区或进园区扩大规模生产的,保留原企业隶属关系及区税费基数不变。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实行异地安置。对区内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放在园区内;乡镇范围招商项目可统筹在园区内安排,并抵顶乡镇招商任务;对进园区工业招商企业,在税费返还上采取“三七”分成。鼓励现有企业进园区经营,其隶属关系及原税收基数等可保持不变,以集中全区企业,寻求点上突破。
  第十九条凡进园区新办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办理6-12名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条进园区投资的国内工业企业和外资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园区办公室全面负责园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由园区办公室组织到城建、消防部门统一办理规划、质检、安检及消防安全手续,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进园区投资者提供通讯服务。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免收电话初装费,免费组建电话虚拟网,提供互联网设备(不含微机)。
  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园区企业,每年从各自贷款规划中安排一定额度,支持进园区项目建设和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工业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扶持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市、区工业基金对其扶持。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园区内进行检查、审计、冻结查封园区内企业的银行帐户。经批准进入企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进园区投资业户投资政策的兑现。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第二年度初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该政策未涉及到的,按照《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苦干政策规定》及《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河口区志

《河口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2

河口区为东营市市辖区,于1984年2月设立,版图面积236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4公里,总人口22万人。这里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位于黄河三角洲最前沿,拥有丰富的海洋、土地、油气、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尚待开发的一块宝地,是胜利油田的主油区,有丰富的地下油气资源和卤水资源,发展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工业的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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