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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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姜家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34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分类号: F279.3
页数: 7
页码: 84-90
摘要: 姜家社区于2006年4月8日成立了“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董事长:姜寿贵经理:姜兴监事:周星堂董事:姜兰福姜艳
关键词: 公司 姜家村 东营

内容

姜家社区于2006年4月8日成立了“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
  董事长:姜寿贵经理:姜兴监事:周星堂董事:姜兰福姜艳
  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姜家居委会集体与全体居民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质是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公司董事联合集中管理的“三位一体”的新型村(居)资产运营模式,从而实现居民由村民向市民,市民向股民的根本性转变。其根本目的是加强对集体资产有效运营和管理,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效益的最大转化,进一步提高姜家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特制定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性质
  东营市姜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公司董事联合会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经营模式。
  第二条股权组成
  股权由全部集体资产均分和个人募集两部分组成。其中集体资产为40000元,个人募集100元,每个股票面额为40100元。
  第三条股民权利的产生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含2005年12月31日)户籍在姜家且长期在姜家居住的辛店街道姜家社区的原始居民(空挂除外)具有成为股民的权利;
  (二)男性股民配偶的户口因婚姻关系迁入姜家,且在姜家长期居住的,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三)男性股民结婚后生育子女,其子女户口落在姜家,且在姜家长期居住的,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四)男性股民配偶的户口因婚姻关系迁入姜家,但女方本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的,不论女方本人是否在姜家常住,其都不能享有股民权利,如果其子女在姜家常住,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五)男性股民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参加工作之前结婚的,其配偶如果户口已迁入姜家且在姜家长期居住并成为股民的,可以继续享有股民权利;
  (六)男性股民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后,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股民权利将被取消。其配偶已成为股民且在姜家常住的,则其以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七)男性股民因婚姻关系结婚随女方居住又离婚后(但恶意离婚者除外),其户口迁入姜家且在姜家常住的,本人可以恢复股民权利,其未婚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属于倒插门式的);
  (八)女方为姜家股民,因婚姻关系嫁给姜家股民的,其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九)女方为姜家股民,因婚姻关系嫁给姜家居民,但非股民,且在姜家常住,本人及其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十)女方为姜家股民,因婚姻关系嫁给姜家以外的居民,但男方也将户口迁入姜家,并且在姜家长期居住的,其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十一)女股民嫁出姜家又离婚后(但恶意离婚者除外),其户口迁入姜家且在姜家常住的,可以恢复其股民权利,归其抚养的未婚子女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十二)股民因上学而将户口迁出的,在毕业正式分配工作前,仍将保留其股民权利;
  (十三)股民因服兵役而将户口迁出的,其转业后,在正式分配工作前,仍将保留其股民权利;
  (十四)股民因犯罪被判刑,其股权因判刑而被剥夺,但其刑满释放后,表现较好的,可以恢复其股民权利;
  (十五)按东营市户籍管理规定符合“三投靠”原则的未婚(但恶意离婚者除外)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享有股民权利。
  第四条股民权利的取消
  (一)现有股民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不论其是否在姜家居住,自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二)户口在姜家的女股民因婚姻关系结婚后不在姜家居住,而随男方居住的,自不在姜家居住之日起,达三年以上者,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三)夫妻双方均不是股民的,其子女也不能享有股民权利;
  (四)夫妻双方均为姜家股民,如其一方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后,则其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将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五)夫妻双方原均为姜家股民,如其双方均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后,其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将不再享有股民权利,其子女也将于参加工作较晚一方的参加之日起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六)男性股民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则其股民权利被取消,其股民权利被取消后登记结婚的,其配偶及其子女均不能享有股民权利;
  (七)男方为姜家股民,其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后,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股民权利将被取消。其配偶或子女是股民但不在姜家常住的,自不在姜家居住之日起满一年的(具体日期由股东大会通过确定),其配偶及其子女将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八)男方或女方户口在姜家(包括空挂、暂住、买房、经商、就业、返乡等)且在姜家长期居住,但其概不是姜家原始居民又不是公司股民的,其配偶及其子女即使户口落在姜家,也不能享有股民权利;
  (九)女方嫁人姜家并将户口落在姜家其丈夫为姜家股民,但女方本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不论女方本人是否在姜家居住,其都不能享有股民权利;
  (十)女方为姜家股民,因婚姻关系嫁给姜家以外的居民,但男方也将户口迁入姜家,并且在姜家长期居住的,男方不能享有股民权利;
  (十一)户籍在姜家且长期在姜家居住的原始居民(空挂除外)因上学而将户口迁出的,毕业后被正式分配到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本人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二)户籍在姜家且长期在姜家居住的原始居民(空挂除外)因服兵役而将户口迁出的(义务兵),其转业后,被正式分配到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本人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三)股民自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之日起满一年,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四)股民因治安案件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虽未受到处罚但其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自治安案件发生之日起,本人三年内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抱养婴儿的,自其行为发生之日起,该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父母及夫妻双方子女五年内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六)股民死亡或被判刑后,自即日起不再享有股民权利;
  (十七)自2006年1月1日起落入姜家社区户口的居民(含以前曾为姜家居民经招工、上学毕业后分配就业、退伍安置、结婚嫁出姜家及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一般不再享有公司股民权利。
  第五条股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股权转移,转让,变卖、变现,质押等,股权不能继承。
  第六条股民待遇
  每位股民只能持有一个股权,股东按所持股份享受公司公益金的分配待遇,股东须持证领取。
  第七条股民权利产生程序
  公司吸收居民为股民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要有占全体股民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民参加方能召开,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全体股民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民表决同意后,方能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发放股权证,正式成为股民。
  第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东营市婆家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所有。

知识出处

姜家村志

《姜家村志》

出版者:姜家村志编纂委员会

《姜家村志》包括10编,29章74节26万余字。真实的记述了姜家村的近代历史和现实的政治生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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