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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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263
颗粒名称: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D22
页数: 3
页码: 367-369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5 - 2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会议文献 河口

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5 - 2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改善公路沿线景观,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公路两侧进行各类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道、县乡道和列为主要交通干道的其它道路。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水利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省道两侧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县乡道两侧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道路两侧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分工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两侧建设负总责。建设、交通、公路、国土、公安、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两侧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控制建筑密度、限制零星插建。
  第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允许建设,具体标准为(路边石向外);省道50米、县乡道30米、乡村道15米;交叉路口处再向外延伸5米。
  第七条
  公路两侧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建设程序: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先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用地性质、功能,然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条件、用途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与招标拍卖竞(得)标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项目,应依次办理规划、用地、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
  (二)村庄和集镇公路两侧的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办理用地和开工手续。
  (三)其他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手续,并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第八条
  公路两侧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设计部门的要求,严禁临时建设,禁止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第九条
  公路两侧建设,严禁占用和妨害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设施。
  第十条
  公路两侧沿街房屋进行外装修设计,应经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装修。
  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因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应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确定限制发展的地段,不得在原地进行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的建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证防火间距,不得封堵消防通道,不得妨害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三条
  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除国家规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使用集体土地用于经营的,应先征为国有;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手续。
  第十六条
  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办手续,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辖区域分工,依法予以拆除;规划新建建筑,应沿公路一侧组团式纵深发展,严禁沿路进行低层次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公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查处;公路两侧道路红线以内的违法建设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道路红线以外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新建建(构)筑物及设施。违法审批的,除依法赔偿外,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建设中妨害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防汛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颁布的《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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