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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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262
颗粒名称: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类号: D22
页数: 4
页码: 364-367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已经15-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会议文献 河口

内容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河政发[20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已经15 -3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市改造步伐,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口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改造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改造,是指为提升城市综合水平而进行的重点工程建设和综合开发建设,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住宅小区、商贸城开发;
  (三)标志性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群建设;
  (四)公益性设施建设;
  (五)其他对我区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城市改造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城市改造项目的确定,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充分论证,突出重点。城市改造项目一经确定,应按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城市改造项目的资金筹集,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政府投资;
  (二)油地军共建;
  (三)招商引资;
  (四)城市资产经营。
  第五条
  城市改造过程中相关事项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统一组织协调,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改造项目规划的编制,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七条
  城市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征集制度。面向社会征集优秀的方案,以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
  第八条
  城市改造项目的规划经区城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改造规划不符的活动。
  第九条
  城市改造项目用地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回)、统一供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城市改造项目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为国有,各种征地补偿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改造项目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由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收回土地上无建筑物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者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的费用确定补偿额。
  收回土地上有建筑物涉及拆迁的,依据《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城市改造项目的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统一组织建设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对城市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由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做拆迁人。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改造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对城市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城市改造范围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公益性城市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单位房屋拆迁的,由各单位自行拆除。项目区域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等设施按照规划要求迁移,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孤岛、仙河两地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仅与济军生产基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视为违法建筑。考虑实际情况,对东河政发[ 2002]7号文件生效前建设的建筑物,其占用土地拆迁时可参照土地使用协议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
  对无《房屋所有权证》,但能证明是1984年以前建设的,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自建房屋,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期间,凡具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并按《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视为合法建筑;自1990年4月1日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视为合法建筑。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需拆除的,由评估部门评估,根据余期长短,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拥有部分产权的被拆迁人,仅对其拥有部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时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拆迁入制定拆迁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申请复估的,以复估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入除依法给予补偿外,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附属设施、设备搬迁、安装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按被拆迁范围内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人数计发,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每人每月100元,按三个月计算。非住宅:拆除非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按三个月计发。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三)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0元;
  (四)附属物及树木的补偿依据东房发[2002] 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改造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具有本区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提供廉租房,租金从拆迁补偿费用中低扣。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的社会救济户;
  (二)在拆迁范围外无房产、无居所且获得的补偿(含补助)在2万元以下的被拆迁户。
  第二十六条
  城市拆迁过程中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本区内购置合法开发的商品住宅,按原房产证载明主房面积的1.5倍享受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免交契税;在区政府指定区域购买平房居住的,按原房产证载明的主房面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免交契税;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本区购置营业房屋兼做居住用房的,按原房产证载明主房面积享受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城市拆迁过程中,原下岗企业工人居住公有房屋未参加房改的,购买商品住宅按区直机关一般职工享受的标准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免交契税。购买平房居住或购买商业用房兼做营业用房的,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免交契税。
  第二十七条
  因情况特殊确实不能购买商品房,也不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安排建设地点,被拆迁人自行易地建设,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安置地点应避免重复拆迁。
  第二十八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未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城市改造工程的勘察、施工、监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城市改造工程的房屋拆除由拆迁人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
  承担城市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勘察、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按要求办理用地、拆迁、建设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加快我区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和个体私营业户向城市集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和生活来源的农业户口人员(包括外地来河口的经商人员),准予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5月16日颁布的《河口城区改造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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