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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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256
颗粒名称: 东营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分类号: D22
页数: 4
页码: 342-345
摘要: 东营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发往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附则七部分内容。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会议文献 河口

内容

东营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理人工资,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职工住房补贴;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第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资金积累,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纳入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五条
  自1998年7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人工资,按月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25%计算,发放到离退休之日。
  第六条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第三章
  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
  第七条
  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8年6月30日(已离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5.06元/平方米) X规定的住房面积(一般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2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82平方米,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92平方米,市级干部120平方米) X工龄(截止到离退休之年) X职务级别系数(一般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1.042,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1.098,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304,市级干部1.250) X现职务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八条
  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各自工作单位分别计算,相加后作为该户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一并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抵扣。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只能用于购、建自住住房,不能用于交纳房租。
  (一)已购得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购住房的产权过渡,补足差价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与其所交的差价款相抵,实行对比结算,剩余部分暂作挂账处理(挂账期间不计利息,下同),不足部分由购房职工补交。
  (二)对无房职工和暂末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包括职工所购住房产权过渡时,应交差价款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相抵后剩余的部分补偿额),由所在单位计算后暂作挂账处理,待将来职工退休或购房时理人住房补贴或抵扣购房款。对退休前不再购房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在退休后支付(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三)夫妻双方由于工作变动已不属于售房单位职工的,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分别由各自所在单位计算,并负责兑现。经批准调动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原单位转移到调入单位,并由调入单位负责给予挂账。
  (四)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后低职安排的,在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时,其职务可按在部队的职务级别确定,任职年限亦可连续计算。
  (五)职工遗属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原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并从售房款中抵扣。
  第九条单职工家庭(指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等)团购房负担较重,售房单位可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具体优惠数额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5.06 xl 8) X该职工工龄X规定的住房面积一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额。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双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既可按夫妻双方分别计算,也可按单职工家庭计算。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筹集、支付、使用和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7月1日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并于每月发薪后5日内集中存人同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要按职工设立个人账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按照东营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缴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为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有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时,从所缴纳的购房款中提取20%用作住房维修基金,剩余的80%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统筹(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住房补贴的监督、审计、检查。
  第五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付和转移:
  (一)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职工本人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账户。
  (三)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遣赠人支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四)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九条
  职工按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时,经批准可使用在本市区工作的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仍然不足的,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六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二十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先从单位的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财政给予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从现有单位住房资金渠道(公益金、住房折旧、税后利润等)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来源,应从单位出售的公房收人中解决。对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部门和单位,其差额部分属于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仍按原来的单位住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集中管理的售房收人中统筹调剂解决,仍不足的可挂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财力不足的区县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东营企事业单位的房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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