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改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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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1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改政策
分类号: F293.31
页数: 4
页码: 198-201
摘要: 1993年,东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形成了《关于{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决议》, 《方案》于1993年7月1日起步,10月1日全面推开。
关键词: 房地产制度 住房政策 河口

内容

1993年,东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形成了《关于{东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决议》, 《方案》于1993年7月1日起步,10月1日全面推开,主要内容有:
  (一)分步提租发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分阶段目标,房改起步阶段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平均每平方米月使用面积o.05元提高到o.32元,租住区分有住房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1990年底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发放住宅补贴,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放补贴。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凡在本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区内正式户口的困难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房改起步阶段,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缴纳,并记入职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名下。
  (三)出售公有住房。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凡是坐落在河口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均可按标准价出售给职工。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8元;旧房标准价按上年新建同类住房的重置价重新折旧作为标准价。新旧住房都以所在区域确定差价,并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进行增减,确定售价。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用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房价总额14%的优惠,职工按标准价购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
  (四)集资建房。根据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各自的承受能力,按不同的比例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宅。个人出资额占住房单位造价的20%以上,建房单位出资额不低于单方造价的30%,不足部分可向区政府委托的承办银行申请低息贷款。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出租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个人集资款可以转为住房保证金,按规定缴纳现金,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个人集资款可以作为预付资金,办理购房手续时冲减购房款。
  (五)建立住房基金。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基金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委托区城建委承办。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
  1994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东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即(东政发[ 1994]35号)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公有住房出售。公房出售按住房标准价执行,繁华区域砖混结构一等房标准价为367元/平方米(其中负担价225元,抵交价142元),平房实行评估定价。职工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7:3。售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05平方米,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90元。购房时,每平方米给予负担价年2010和抵交价年1%的折扣,每平方米给予负担价10%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者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2.2元的工龄优惠(双职工工龄合并计算);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享受上述优惠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住房标准价的35%(在此基础上,给予年按2%的折旧折扣);给予应交购房款2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职工按标准价购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综合上述各项折扣,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实缴款计算公式为:实缴款(元)=[(所购住房标准价—抵交价X折旧年限xl% -负担价X折旧年限X20lo-2.2 X工龄—楼层调减±装修增减) X购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调减+购庭院、小棚、地下室款] x80%。
  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4年5月,再次提高住房租金,将月租金由0.32元/平方米提高到0.80元/平方米,并规定1995年提高到1.20元/平方米。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由原来以职工标准工资的计存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底的月工资总额的计存基数,原5%的系数不变。
  1995年,东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6个房改文件,并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公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标准价,砖混结构一类区域一等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7元(其中负担价323元,抵交价204元),平房实行评估定价,房屋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8:2。住房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每套住房72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套住房82平方米;处级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套住房92平方米;超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6元。购房时,给予负担价年2%和低交价年1%的折旧折扣;给予负担价5%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者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0元的工龄优惠,双职工按其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其它优惠条件同东政发[ 1994]35号文件。综合上述优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实缴款计算公式为:实缴款(元)=[(所购住房标准价—抵交价X折旧年限X 1% -负担价X折旧年限x2% -负担价x5% -6.30 X工龄—楼层调减±装修增减) X购房建筑面积—室内设施调减+购庭院、小棚、地下室款] x80%。
  租金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按1994年家庭收入的10%核定。自1995年1月起,租住公有住房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0.80元调整为1.20元。
  公积金调整。199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存比率。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率分别为5%和7%。
  1996年,继续执行东政发[ 1995]106号文件。
  1997年,东营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东政发[1997]45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租住公房租金、房改售房和调房政策作了调整。
  公积金调整。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同年7月1日,公积金缴交比率上调2%(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使河口区公积金缴交比例达到单位8010、个人6%,缴交额以1996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租金调整。为鼓励职工购买住房,达到以租促售的目的,1997年7月1日起,租住公有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50元。
  公房出售。河口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本区实际情况。1996年至1997年住房分配实行了标准价分配法,1998年实行了标准价与成本价并存的分配法。标准价一类区域每平方米548元(其中负担价336元,抵交价212元),成本价每平方米688元。购房时,给予负担价年2%和抵交价年1%的房屋折旧折扣;给予负担价4%的现住房优惠。给予购房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35元的工龄优惠,购房职工在享受上述优惠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的35%(在此基础上,每年按2%的折旧折扣);给予应缴购房款2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住房控制标准仍执行东政发[1995] 107号文件,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800元计算。
  住房调换。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原因需调整住房的,经区房改办批准,可准予调房。调房时,若旧房调旧房可抵面积,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届时房改价格执行;若旧房调新房,不抵顶住房面积,新购住房按届时新购住房价格执行,并由原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退回原缴购房款。
  1998年,继续执行东政发[ 1997]45号文件。
  1999年,东营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政策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公积金归集率,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住房补贴水平。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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