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阳光规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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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0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阳光规划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64-65
摘要: 2003年2月15日,河口区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东河建发[ 2003]7号),明确了“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确定了“阳光规划”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内容、方式及“阳光规划”的组织领导等。区建设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公示的日常工作。 “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六公示、一监督”。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 河口区

内容

2003年2月15日,河口区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实施“阳光规划”的意见》(东河建发[ 2003]7号),明确了“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确定了“阳光规划”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内容、方式及“阳光规划”的组织领导等。区建设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公示的日常工作。
  “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六公示、一监督”。
  “六公示”是指: (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保证规划编制的民主、科学、公开。(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搞好规划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说明,使群众能了解城市规划,并自觉遵守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充分尊重民意,科学民主地确定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规划项目在建设年度上一年的六月份进行公示,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保证规划审批的透明、民主、科学。(五)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保证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六)城市规划违法查处公示等。在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在规划公示栏上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公示期不少于7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应进行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
  城市规划公示期限根据公示类别不同有所区别。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其他城市规划及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一监督”是指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颁发监督员证书,:并报区人大、政府备案。监督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年,在任期内有权参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办公会,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参加各种城市规划听证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阳光规划”的各项工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示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自“阳光规划”实施以来,在河颐广场北、河口区商业中心区、海盛路中段、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流集中的地段,分别对河口区城市总体规划、河口区商业中心区详细规划、河口区城区排水专业规划、河宁商城详细规划等设置城市规划公示栏,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公示电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的同时,以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

知识出处

河口区建设志

《河口区建设志》

出版者: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出版地:2006.12

《河口区建设志》比较翔实地记录了河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城乡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区广大建设工作者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历程,并写进了许多与建设部门相关的工作。这本书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区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是一部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好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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