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条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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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021
颗粒名称: 三、 条例、章程
分类号: D9
页数: 9
页码: 334-342
摘要: 本文分为: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广饶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广饶县消费者协会章程,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关键词: 章程 广饶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容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1993年3月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省总《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群众组织。本会在工商局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县妇联的业务指导。根据女职工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要求,本委员会为县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章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带领全系统女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工会工作的方针和决议,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为振兴广饶经济和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条抓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在女职工中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帮助女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
  第六条组织全系统女职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使其懂法、守法和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敢于同一切歧视、侮辱、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积极了解和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女职工说话办事,排忧解难。监督和协助行政机关办好与女职工密切相关的各种福利设施,维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女职工的知心人。
  第八条积极组织适应女职工特点的各项文体活动,陶冶情操,活跃女职工生活。认真做好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委员会其人选在民主推荐、广泛协商的基础上,经工商局党组同意,报县总工会妇女职工委员会批准。委员会任期与工会届期相同。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工会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活力为重点,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志和特点,依靠广大女职工工作积极分子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专门性问题。本委员会定期向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广饶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1983年5月28日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城乡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是国营和集体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个体工商业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工商行政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群众组织的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广饶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性质
  第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二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会员进行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集体、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
  第三条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对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第四条组织会员开展以“五讲四美”为中心的文明生产、文明经商、礼貌服务活动,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活跃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组织会员进行技术培训,交流生产、经营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评比,树立典型,表扬先进。
  第七条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协助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关心会员的生活,开展互助活动。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作好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办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协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县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或罢免“协会”委员会的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
  2.审定或修订本会《章程》;
  3.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
  4.审查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本届“协会”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对代表大会负责,拟定和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协会”任务,主持日常工作;
  3.领导好各分会的工作;
  4.筹备下届选举工作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设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做好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指派,具体办事人员本着精干原则另行聘用。
  第十六条 “协会”下设镇、公社19个分会,分会对县“协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会可视工作需要经县“协会”批准聘请工作人员。分会以下,应按行业、人数情况成立若干小组。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七条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监督“协会”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 3.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4.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有关集体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
  2.遵守本会《章程》、《会员守则》,执行本会决议;
  3.积极参加以“五讲四美”为中心的文明生产、文明经商、礼貌服务竞赛活动;
  4.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照章缴纳税金和规定的费用,按照生产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如数提交公积金和公益金;
  5.按期缴纳会费。
  第五章制度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和正、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向大会作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提出下年度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研究议案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并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例会,每月由分会召开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研究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遵章守法好、服务质量好、经营管理好、执行物价好、卫生清洁好的“五好”会员,由“协会”给予表扬或奖励,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本《章程》(讨论稿)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需要修改或补充时,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之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广饶县消费者协会章程(1988年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饶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广饶县广大消费者的群众组织。它由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使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义务是根据《消法》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享有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享有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条本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时,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批评。
  第六条本协会的工作接受东营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物价、卫生、财政、宣传、司法及新闻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特别是宣传有关消费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和处理消费与生产的关系,个人消费与国家建设的关系;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并监督执行; 3.研究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4.宣传、组织广大消费者踊跃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会员。教育会员正确使用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
  5.搜集、研究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6.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及时提供给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 .
  7.受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在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投诉,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作出处理;
  8.编写协会简报,在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报道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意见和信息,介绍商品知识,指导消费;
  9.积极开展与各消费者组织的交往,互通信息,积极参加上级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第三章机构
  第八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由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及消费者代表民主协商推荐若干名理事,组成本协会的领导机构一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等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秘书长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广饶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农场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分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企业、农村、学校以及各事业单位建立的消费者监督站、指导站、联络站,其工作接受本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县财政拨款;
  2.社会资助;
  3.会员费及有偿服务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如需修改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十六条本协会如需终止,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广饶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饶县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1997年9月25日广饶县个体私营
  企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在广饶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下,由广饶县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县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振兴广饶经济和开发建设黄河三角洲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业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作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三)为会员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五)调查了解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现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业者进行监督、管理。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国外有关组织发展联系、交往、合作,并对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国考察、出口产品等涉外事宜进行协助。
  (八)关心会员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举办可行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其会员资格即自然消失。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有权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理事会,向同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及时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凡属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经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可以直接推举为代表。
  第十二条本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根据各基层分会个体、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配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协商推举候选人,理事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三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四)审查通过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聘请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全体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增补理事。增补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额的五分之一。增加或罢免理事,由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超过半数以上代表或理事出席方可开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本会的经费,一是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二是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第二十一条基层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终止,须经全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饶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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