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政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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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4019
颗粒名称: 一、 地方政令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4
页码: 326-329
摘要: 本文分为广饶县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饶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关键词: 市场管理 消费者权益 广饶县

内容

广饶县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8日县长
  签署17号政府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公开交易、平等竞争、全方位开放的有形市场及集中交易的摊点群。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有固定场所、设施,实行集中经营、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集贸市场。
  第三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
  县公安、税务、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工商管理机关管好集贸市场,创建文明集贸市场。
  第四条管理集贸市场应坚持“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五条凡新开办集贸市场,必须经过充分考察论证、并由开办集贸市场的单位提交以下文件,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一)开办集贸市场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复文件;
  (三)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集贸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联办集贸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签定的协议书。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行开办集贸市场的单位,凡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须于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集贸市场建设要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或拆除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
  第七条鼓励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场地自办或联办集贸市场,自办、联办集贸市场可获取设施租赁费收益。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第八条集贸市场建设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走“先成市、后建设,先繁荣、后规范”的路子。集贸市场要按照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繁荣经济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对已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应限期迁建。
  第九条公民、法人进入集贸市场经营,须持有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经营。
  第十条凡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自由交易的商品和其他物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交易,允许跨区域贩运,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劳务、技术、信息、咨询、经营中介等服务活动,允许进入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必须照章纳税,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二)倒卖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
  (三)倒卖文物、金银及其制品;
  (四)利用经济合同、广告或其他手段骗买骗卖;
  (五)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
  (六)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
  (七)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规模设立相应机构或派遣专门人员进驻各类集贸市场,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天天交易”市场可设置专门治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行摊派的,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治安、税收、建设、卫生、标准计量、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饶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0日县长签署27号政府令)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管理,发挥其传递信息、发展经济、美化市容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户外媒体(路灯、霓虹灯、电子屏幕、灯箱、橱窗、牌匾、布幅、气球、空中飞行物、交通工具等)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都应接受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范围、地段进行统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在车站、商场、游乐场、居民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城建部门规划定点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八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
  其他机关不得办理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业务。
  第九条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存留10日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不准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邻街(路)墙壁,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管理。未经墙壁所有者同意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书写、涂画、张贴广告,墙壁所有单位有权制止、举报和责令责任人清除。
  不准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第十一条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应当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
  张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主要用于广告栏设置、维护等开支。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害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表明制作单位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格式要符合规定标准,所有文字、拼音要规范,对脱色、破损、残缺的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建筑物时,有关单位、个人与广告设置者签订租用协议,按规定收取费用,经政府批准无偿使用的除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的,由设施的管理维护部门收取租赁费用。
  第十四条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留存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赔偿设置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对没有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乱写、乱画、乱贴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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