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告违法案举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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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9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广告违法案举要
分类号: F713.82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广告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并查处了大量广告违法违章案件,现举要如下:案一、刊登违法广告案,案二、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案。
关键词: 广告管理 广告法 广饶县

内容

多年来,县工商局在广告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并查处了大量广告违法违章案件,现举要如下:
  案一、刊登违法广告案
  ××县酒厂于1986年3月18日在《××报》第四版全幅刊登了“××特酿”、“××玉液”、“××酒”、“喜酒”、“寿酒”、“××头曲”、“××春”等酒类广告,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 24号文件“不准报刊、广播、电视、路牌、霓虹灯、招贴发布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卷烟广告……”之规定,本应严肃处理,但该厂属亏损单位,加之认错态度较好,并写出了书面检查报告。经研究决定,对××县酒厂从轻处理:
  (一)对××县酒厂罚款500元;
  (二)××县酒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交县工商局。
  案二、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案
  1995年10月24-29日期间,广饶县XX媒体擅自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安徽省淮南市大胜药业有限公司“脑复灵”药品广告作媒体宣传称:“脑复灵”对心脑血管病治愈率在80010以上,有效率100%……。作为广告商、广告经营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以及其它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药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对广饶县XX单位处罚(对安徽省淮南市大胜药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如下:
  (一)停止为安徽省淮南市大胜药业有限公司所做的“脑复灵”药品广告发布;
  (二)没收广告费1200元,罚款2400元,共计罚没款3600元,上缴国库。

知识出处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东营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地:2004.8

本书断限上起1943年,下至2002年底,包括管理机构、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与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财务装备管理、教育与法制、党群工作、协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人物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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