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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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821
颗粒名称: 政府令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61-462
摘要: 本文描述了利津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关键词: 政府政策 政府方针

内容

利津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管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带头作用,根据《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和县级劳动模范。
  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市级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县级劳动模范是指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财政、经贸、农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适当安排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劳动模范由县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
  第六条劳动模范按照称号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称号待遇。
  第七条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0元,县级劳动模范每月100元;1970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20元。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农民和破产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荣誉津贴由县总工会按月发放。
  第八条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定期健康查体,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九条劳动模范去世后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遗属,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慰问和救济。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
  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考核一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考核,按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由县总工会具体考核,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经县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
  县级劳动模范的考核,由县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县总工会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报县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县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劳动模范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 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经乡(镇)政府或者县直主管部门同意,由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县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由县政府批准。
  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政府令[2005]1号,2005年3月3日印发)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2006)

《利津年鉴(2006)》

出版者: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

出版地:2006.11

本年鉴系统地记述了2005年度利津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基本情况,反映全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新经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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