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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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3820
颗粒名称: 县政府文件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458-461
摘要: 本文描述了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
关键词: 政府政策 方针政策

内容

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园地制宜、自愿参与、多方筹资、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受益均衡的原则;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二章筹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资金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村集体应对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
  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伤残军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残联负责。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连同村集体补助部分统一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县财政按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设立专项资金。
  乡(镇)财政按本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进行补助,每年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乡(镇)财政补助资金不按时到位的,该乡(镇)不享受上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该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享受家庭账户和乡(镇)统筹账户的补偿支付范围。
  第九条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税人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发生总费用的5%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费。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县、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支付, 并定期公布账目;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账户又分为县统筹账户和乡(镇)统筹账户。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70%部分划人家庭账户;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30%部分,村集体扶持、乡(镇)财政补助资金划入乡(镇)统筹账户;县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划人县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分别建立统筹账户资金和家庭账户资金台账,记载资金收支情况。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资金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四章补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家庭账户和县、乡(镇)统筹账户核算,分别管理:
  (一)家庭账户用于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
  对未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权利,停止一切医药费用的补偿,其家庭账户余额划入乡(镇)统筹账户。
  (二)乡(镇)统筹账户用于3000元以下(不合3000元)住院费用、家庭账户资金不足时发生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支付和健康体检,并实行单人补偿额封顸制度。乡(镇)统筹账户年终结余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县统筹账户用于农民3000元以上(含‘3000元)住院费用的补偿支付。农民统筹年度内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的,进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范围。
  (四)各乡(镇)要按照农民个人筹资标准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人均筹资标准提高的,其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也相应提高。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支付: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二)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三)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四)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季节费、 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 包房费、卫生具费、会诊费、专家费、生活用品费、陪人费等;
  (六)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人工晶体、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七)因酗酒、打架斗殴、 自我伤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九)受雇用致伤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的;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 :
  (十二)其他已从财政渠道获得补助的医药费用。
  第十八条以家庭为单位出资年度内未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乡(镇)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医药费支付标准和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公布资金收支情况、补偿对象及数额,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预决算表,报上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每年各级财政补偿资金数额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有关规定,开大方、卖贵药、做不必要的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开假证明,以及将不予补偿项目转入补偿范围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应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取消本家庭当年补偿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29日印发的《利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利政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摘自利政发[2005)10号,4月28日印发)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2006)

《利津年鉴(2006)》

出版者: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

出版地:2006.11

本年鉴系统地记述了2005年度利津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基本情况,反映全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新经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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