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饶县盐业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2615 |
颗粒名称: | 关于对如何执行《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复函 |
分类号: | G256.1 |
页数: | 2 |
页码: | 309-310 |
摘要: | 广东省盐务局: 你局粤盐法规(1991)587号《关于如何执行(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核心内容是:第一,国家对盐的运销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第二,“制盐企业在完成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自销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一)供需双方应先分别将自销、自购的情况(数量、种类、用途、销售地区等)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自销条件的,凡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销的,由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销的,由双方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共同核准。 (三)有关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准自销的情况报中国盐业总公司备案。 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轻工业部已以轻政法[1991]8号文作出解释(详见附件),请按该解释执行。 三、《条例》发布前已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内容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为准。 |
关键词: | 广饶县 地方 附录 |